式中:
a ——消能梁段的长度;
ρ——消能梁段轴向力设计值与剪力设计值之比。 2 )消能梁段的腹板不得贴焊补强板,也不得开洞。
3 )消能梁段与支撑连接处,应在其腹板两侧配置加劲肋,加劲肋的高度应为梁腹板高度,一侧的加劲肋宽度不应小于( bf / 2-tw ) ,厚度不应小于0.75tw和1Omm 的较大值。
4 )消能梁段应按下列要求在其腹板上设置中间加劲肋:
⑤ 中间加劲肋应与消能梁段的腹板等高,当消能梁段截面高度不大于 64Omm 时,可单侧加劲肋;消能梁段截面高度大于 640mm 时,应在两侧配置加劲肋,一侧加劲肋宽度不应小于( bf / 2 一 tw ) ,厚度不应小于 tw和 10mm。
( 4 )消能梁段与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梁段与柱连接时,其长度不得大于 1 . 6Mlp /Vl,且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消能梁段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消能梁段腹板与柱之间应采用角焊缝(气体保护焊)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轴力、剪力和弯矩同时作用时的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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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能梁段与柱腹板连接时,消能梁段翼缘与横向加劲板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其腹板与柱连接板间应采用角焊缝(气体保护焊)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轴力、剪力和弯矩同时作用时的承载力。
( 5 )消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得小于消能梁段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 6 % ,即0.06bftff
( 6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非消能梁段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于梁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 2 % ,即0.02 bftff
( 7 )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 100m 且框架部分计算分配的地震作用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5 %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四、单层工业厂房
(一)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1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跨厂房宜等高和等长。
2 )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布置在厂房的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3 )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防震缝;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大柱网厂房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防震缝宽度可采用 100~150mm ,其他情况可采用 50~90mm
4 )两个主厂房之间的过渡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 )厂房内上吊车的铁梯不应靠近防震缝设置;多跨厂房各跨上吊车的铁梯不宜设置在同一横向轴线附近。
6 )工作平台、刚性工作间宜与厂房主体脱开。
7 )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8 )厂房柱距宜相等,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当有抽柱时,应采用抗震加强措施 ( 2 )厂房天窗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天窗宜采用突出屋面较小的避风型天窗,有条件或 9 度时宜采用下沉式天窗。
2 )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钢天窗架, 6 一 8 度时,可采用矩形截面杆件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3 )天窗架不宜从厂房结构单元的第一开间开始设置; 8 度和 9 度时,天窗架宜从厂房单元端部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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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窗屋盖、端壁板和侧板,宜采用轻型板材,不应采用端壁板代替端天窗架。 ( 3 )厂房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厂房宜采用钢屋架或重心较低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屋架; 2 )跨度不大于 15m 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3 )跨度大于 24m,或 8 度 III 、IV 类场地和 9 度时,应优先采用钢屋架;
4 )柱距为 12m 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托架(梁);当采用钢屋架时,亦可采用钢托架(梁); 5 )有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屋盖不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空腹屋架; 6 ) 8 度( 0.30g)和 9 度时,跨度大于 24m 的厂房不宜采用大型屋面板。 ( 4 )厂房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8 度和 9 度时,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杆双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型柱、腹板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
2 )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 500mm 范围内和阶形柱宜采用矩形截面。
( 5 )厂房围护墙、女儿墙的布置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节对非结构构件的有规定 (二)单层钢结构厂房
( 1 )单层钢结构厂房指钢柱、钢屋架或实腹梁承重的单跨和多跨厂房。单层轻型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 2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可采用刚接框架、铰接的框架、门式刚架或其他结构体系。厂房纵向抗侧力体系 8 、 9 度应采用柱间支撑; 6 、 7 度宜采用柱间支撑,也可采用钢架结构。
2 )厂房内设有桥式吊车时,吊车梁系统的构件与厂房框架柱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 )屋盖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系统。屋盖横梁与柱顶铰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
( 3 )厂房的平面布置、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和天窗架的设置要求等可参照本节钢筋土单层厂房的有关规定。当设置防震缝时,其缝宽不宜小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防宽度的1.5 倍。
(三)单层砖柱厂房
( 1 )单层砖柱厂房一般只适用于 6 一 8 度( 0.20g )的烧结普通黏土砖、混凝土普通砖砌筑的砖柱(墙垛)承重的下列中小型单层工业厂房:
1 )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吊车;
2 )跨度不大于 15m 且柱顶标高不大于 6 . 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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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厂房的平立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两端均应设置砖承重山墙;
2 )与柱等高并相连的纵横内隔墙宜采用砖抗震墙; 3 )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轻型屋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 ②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设置防震缝,防震缝宽度可采用 50 ~70mm 。防震缝处应设置双柱或双墙。
4 )天窗不应通至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天窗不应采用端砖壁承重。
注:本节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盖、压型钢板、瓦楞铁、石棉瓦的屋盖。 ( 3 )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宜采用轻型屋盖;
2 ) 6 度和 7 度时,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 8 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柱。
3 )厂房纵向的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设置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不设置抗震墙的独立砖柱的柱顶,应设通长水平压杆;
4 )纵、横向内墙隔墙宜采用抗震墙,非承重横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当采用非轻质墙时,应计及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屋面梁)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独立的纵向和横向内隔墙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平面外的稳定性,且顶部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五、单层空旷房屋
( 1 )本节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 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防震缝时应加强连接。
( 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 7 度( 0 . 15g )、 8 度、 9 度时的大厅;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 7 度(0. 159 ) ,大厅跨度大于 12m 或柱顶高度大于 6m ; 4 ) 6 度,大厅跨度大于 15m 或柱顶高度大于 5m 。
( 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除上述规定者之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 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和前厅内独立柱应设计成钢筋混凝土柱。 ( 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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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木、石结构房屋 (一)木结构房屋
( 1 )本节适用于 6 一 9 度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2)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擦。
( 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 6 一 8 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 6m ; 9 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 3 . 3m ;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 3m
( 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 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单层砖柱厂房对屋架支撑的有关规定,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 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 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 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杭,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 1-2 道剪刀撑或斜撑。
( 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 U 型铁件连接; 8 、 9 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基础埋人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2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 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 150mm ;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 1 / 2 ;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仿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二)石结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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