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举报制度
1.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负责举报的指导、检查的监督工作。
2.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3.受理举报案件应认真登记、编号。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5.举报内容需保密的,应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涉及相关执法人员的,相关执法人员应回避。
6.对举报的案件处理困难或超出权限的,及时移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处理。
回访制度
1.为保证安全监察员在检查办案中勤政廉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促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2.案件回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及广泛调查的方法进行。 3.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主要查看下列情况:
(1)超越范围、超越时限、超越幅度、超越权限、擅自检查和处罚的; (2)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
(3)隐匿案情,对违法所得主观夸大或任意缩小的;
(4)在案件未经审理或领导同意之前,擅自主张收缴罚没款或退还当事人的;
(5)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
(6)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处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或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
(7)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政而未举行听政的; (8)对被检查单位不依法交代申诉权的;
(9)在检查办案中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索要和收受礼金或有价证券,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旅游邀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监察员规范行为的; 4.进行回访的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全年所办案件的20%。
5.每半年组织一次案件回访座谈会,抽取20%以上被检查单位,对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评议,对反馈的意见认真落实。
6.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向其发放《案件回访调查表》,广泛征求意见,掌握情况。
7.对有第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执法; (4)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6)调离岗位; (7)开除公职;
(8)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汇报制度
1.全体队员都要自觉遵守中队组制订的请示汇报制度。
2.要坚持逐级请示的原则,队员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难题,首先向中队负责人请示,如中队负责人不能决定,由中队负责人向局领导或者大队负责人请示,涉及业务工作问题,应请示分管局长,分管局长不能决定的,分管局长本人直接或指定大队负责人请示局长。
3.凡发现队员在思想品质、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每个队员均有权向大队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
4.队员请示的问题已得到被请示领导的答复,一般不得再向同一级上级请示,如需请示,必须将已请示的领导答复意见如实说明。
5.凡超出正常安排和有新的设想打算,均应请示中队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自作主张。
工作总结制度
1.凡属执法监察中队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进行总结,便于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以利工作的良性循环。
2.总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立案标准、处罚主体、认定证据、适用程序、适用法律、文书手续、案卷装订、廉政情况等。
3.实行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总结、计划交流制度。 4.重大工作项目要进行转向总结,评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5.每次总结都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存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