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政制度
1.不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利用换发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监管权力,为家属亲友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2.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 3.不准在工作中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 4.不准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馈赠或宴请。 5.不准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名义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钱物或让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活动。 8.不准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9.不准参与安全生产的认证、换证、检验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10.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与安全生产相对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和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12.不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商品。
13.不准泄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技术及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