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本正电竞产业并购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向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工作;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10)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1)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委托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2)谨慎关注自己的财产变动情况,保持自己的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查阅网站公告;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 1、私募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京本正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6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明 联系人:杨敦祥 联系电话:13776682777 传真:025-86521330转8006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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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若有); (3)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起设立和管理的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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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0)除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委托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本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4)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委托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5)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委托人分配收益;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委托人;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 1、私募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第30层第3002室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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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410637 2、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私募基金托管人对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2)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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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
(13)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本基金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1、决定延长本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本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4、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本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提高投资顾问报酬; 6、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选举、人员构成及更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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