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与鉴定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气象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9号)等部门规章,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市城乡公立、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与鉴定工作。
第三条 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校舍概况(名称、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代、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建筑物基本情况(高度、层数、建筑体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等),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文件情况,抗震设防、消防、防洪、抗风、防雷击、受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域储灰库威胁的情况,以及其他用地安全威胁等防灾情况(使用的防灾标准、历史受灾情况),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等。
第四条 下列校舍应作为建筑安全排查重点优先安排鉴定工作
(一)发现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
(二)老旧校舍,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
(三)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
(四)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
(五)位于蓄滞洪区、洪泛区、易洪易涝区和山洪灾害高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的校舍。
(六)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
求的校舍。
(七)设计建造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 (八)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
(九)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
第五条 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根据鉴定工作要求,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对校舍建筑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需满足校舍鉴定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房屋安全级别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
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由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加固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校舍安全鉴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步骤:
(一)初步调查:对图纸资料、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历史、受灾历史、现场考察,制订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二)详细调查: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情资料分析调查等。
(三)安全性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
(四)适修性评估: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五)鉴定报告: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校舍进行检测时,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加固价值的应确保拆除。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当建筑结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的70%以上以及有特殊情况时,应报省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审核后拆除重建。
第十条 校舍安全鉴定报告除依法备案外,还应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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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5、《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6、《钢铁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规程》
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 地质灾害排查工作技术要求
一、新校舍选址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
二、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要求,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地质灾害进行全面排查,按地质灾害威胁影响程度分三个层次工作。
(1)对无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确定为地质灾害安全场址。
(2)对地质灾害隐患影响较小的校舍确定为地质灾害较安全场址,应提出避灾或治理的措施和建议。
(3)对地质灾害隐患影响较大的校舍确定为危险区场址,应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场地地质灾害专项评估,并督促学校按照评估意见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采取措施进行搬迁或治理。
中小学校址选择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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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幼儿园基地选择
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防雷排查
鉴定技术指南
编制单位:九江市气象局
2009-08-11
目 录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编制依据 第三条 基本情况调查
第四条 校舍防雷安全排查的内容
第五条 校舍场地防雷安全评估记分方法
5.1雷击危险环境指标A的取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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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雷暴日等级B的确定
5.3雷电灾害历史指标C的取值
5.4校舍场地防雷安全评估等级G的划分
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防雷排查鉴定
技术指南
九江市气象局 黄中根、邓浔建 第一条 总则
本“鉴定技术指南”适用于“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防雷排查鉴定”,也适用于九江市其它人员密集的楼、堂、馆、所等建筑物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雷排查技术鉴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 GB/T 21431—2008 第三条 基本情况调查
3.1 按照地域雷电活动规律进行分区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1.1条的要求,收集当地气象资料,并进行统计。 3.2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04第5.1.3条的要求,调查中小学校的地形、地物状况、地质条件(如土壤电阻率)以及雷电灾害历史资料。
3.3 调查中小学校园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区域的分布和使用性质,
特别要注意《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以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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