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并入湖北电网运行,装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和50MW及以上的水电厂的主设备;
2) 220kV变电站的220kV设备和线路(包括500kV变电站的220kV设备),其中部分终端变电站的220kV设备和线路的调度管理权(含继电保护整定及一次设备操作)交由相应的地调行使(见附录二); 3) 220kV主变中性点接地装臵;
4) 管辖设备配臵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
5) 管辖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臵(AGC)、自动电压控制装臵(AVC);
6) 管辖发电厂、变电站的远动装臵和远动专用变送器、电量采集装臵、电力数据网设备,以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网控电气自动化、机组AGC及DCS接口设备、AVC及广域相量量测系统(WAMS)接口设备。
省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一。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定期修正,及时公布。 5.3 省调委托地调管辖设备的划分原则
省调管辖设备中,其状态变化对主网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地区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管辖。地调对省调委托管辖的设备行使调度管理权并对省调执行许可与汇报制度。
省调委托地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二。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5.4 省调许可设备与备案设备的划分原则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主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省调许可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前相关管辖单位应按规定向省调填报设备检修许可票并按检修票相关规程执行。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主网运行方式可能产生影响的,为省调备案设备。省调备案设备状态变化前后相关管辖单位均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省调许可设备、备案设备表见附录三。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6 调度管理制度
6.1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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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湖北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直接对下列受令人发布指令:
1) 发电厂值长(值长不在时,电气值班长或单元长代)、梯调值班调度员; 2) 地调(省调直调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3) 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操巡队受令人; 4) 变电站值班长(值班长不在时,正值班员代)。
6.3 各单位在运行值班人员名单有变化时应及时报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省调应按月将省调值班调度员轮值表予以公布。
6.4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6.5 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调度指令应简单、扼要、严肃认真,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并使用普通话。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复诵指令内容,发令人认为无误并认可后,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6.6 值班调度员应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对调度指令有疑问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其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消,若发令人重复其指令后,受令者应迅速执行。若认为执行该指令将明显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受令者可拒绝执行,并立即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值班调度员和单位领导人。
6.7 受令人不得擅自更改调度指令。受令人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相关的领导人负责。
6.8 调度管辖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
6.9 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电网企业主管领导发布的与调度业务有关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执行。 6.10 电网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启动电网应急指挥系统并组织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专业人员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6.11 各级电网调度室严格实行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任何与调度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调度室。
6.12 当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时,上级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指挥操作下级调度管辖的设备,操作后应及时通知下级调度值班调度员。
6.13 受令人同时接到两级调度指令时,应由高一级调度决定先执行哪一级调度的调度指令,受令人将执行情况分别汇报两级调度值班调度员; 受令人同时接到两级调度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由高一级调度决定执行哪级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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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值班人员发现电网异常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值班调度员应将电网异常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6.15 湖北省内各级调度机构应执行经政府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 6.16 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6.16.1 湖北电网无人值班变电站由地区监控中心统一管理。
6.16.2 正常操作时,省调涉及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所有调度业务只与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进行联系,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负责按相关指令指挥操巡队进行现场操作。 6.16.3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对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或操巡队受令人发布指令,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及操巡队受令人应在值班调度员指挥下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事故处理。
6.16.4 其它未涉及事宜按照《湖北电网监控中心及220kV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7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7.1 调度机构应根据调度管理任务的要求,编制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 7.1.1 年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 所辖电网上一年运行情况分析;
2) 新设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投产时间; 3) 年度和分月用电负荷预计;
4) 发电设备和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及其进度表; 5) 年度交易计划及网供计划; 6)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7) 年度及分月电力、电量平衡;
8) 年度和分月各发电厂最大出力及发电量计划; 9) 电网接线方式及其潮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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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网稳定计算分析及稳定措施; 11) 电网主要设备的安全电流和控制电流; 12) 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 13) 短路容量分析;
14) 安全自动装臵和低频减负荷装臵的配臵及整定; 15) 无功电压计算分析; 16) 高压网损计算分析;
17) 电网调峰、调频及经济调度要求;
18) 电网运行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及改进措施或建议。
7.1.2 调度机构应于每年12月份前编制完成下年度运行方式,经电网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后下达执行。 7.1.3 月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 月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 2) 电网主设备检修计划安排; 3) 新设备投产预安排;
4) 跨区、跨省电力交易计划及网供计划; 5) 水库调度运用计划;
6) 电力、电量平衡及备用容量安排; 7) 各发电厂出力及电量计划安排;
8) 节日、重大检修方式下的潮流、电压和稳定计算、相应措施及反事故预案; 9) 电网内各中枢点电压(或无功)运行曲线及其允许的电压偏差值; 10) 提出月运行方式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和要求。
7.1.4 每月25日(遇休息日顺延或提前)由省电网企业主持召开湖北电网月运行方式会议,确定下月运行方式,由省调编制完成后下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7.1.5 日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 电网有功日负荷预计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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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网主设备停电检修时间表; 3) 短期电力交易计划及网供计划; 4) 备用容量安排;
负荷备用容量不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5%;事故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检修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输电网络的送(受)电能力。 5) 各发电厂的有功出力曲线及调峰安排; 6) 各地区的日用电计划曲线;
7) 主设备检修方式通知单(包括接线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变动)和稳定措施通知单;
8) 操作任务及注意事项;
9) 重大方式的安全稳定措施和事故方式的安排; 10) 节日方式的安排。
7.2 各发电厂、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应与主网的正常运行方式相适应。发电厂的运行方式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
8 设备检修管理
8.1 检修分类
1) 计划检修:凡年度检修计划中所确定的大、小修以及月运行方式会议上安排的检修。
2)事故检修:由于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被迫停止运行需要进行的检修。 3)临时检修:除计划和事故外的检修。 8.2 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设备检修的工期和间隔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2)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检修需求计划,电网调度机构应在此基础上考虑设备健康水平和运行能力,与申请设备检修单位进行协商,并统筹考虑技改、基建等工程的配合停运,尽量减少设备重复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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