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4 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失压,故障点不能很快隔离时,应将失压母线上正常元件倒至正常运行母线上,恢复送电。 13.10 电网解列事故的处理
13.10.1 事故情况下,电网解列成几部分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指定有关地调或发电厂负责局部电网调频、调压和事故处理,使其尽快恢复并列运行。
13.10.2 电网事故时,两个电网频率差、电压差太大时,可通过停电倒换负荷、调整出力或倒换发电机缩小差值之后并列。 13.11 设备过负荷(过热)的处理
13.11.1 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电网设备,发现过负荷(过热)时,要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13.11.2 设备过负荷(过热)时,值班调度员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1)调整电厂有功、无功出力,必要时可按事故过负荷能力运行; 2)改变运行方式;
3)在过负荷设备受端按超计划用电和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 4)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将过热设备停止运行。 13.12 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 13.12.1 异步振荡
13.12.1.1 电网异步振荡是指个别电厂或局部电网与主网之间失去同步。 13.12.1.2 异步振荡的标志:
1) 发电机、变压器和线路的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表指针周期性的剧烈摆动,发电机、变压器和电动机发生周期性的轰鸣声;
2) 电压波动大,电灯忽明忽暗,振荡中心(约位于失去同期的发电厂或局部电网与主网之间等值联系阻抗中心)的电压波动最大,电压周期性地降低至零;
3) 失去同步的发电厂或局部电网与主网之间联络线输送功率往复摆动,每个振荡周期内的平均有功功率接近零;
4) 失去同步的两个电网(电厂)之间出现明显的频率差异,送端电网频率升高,而受端频率降低,且略有摆动(数字频率表无法反映)。 13.12.1.3 异步振荡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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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厂、站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增加发电机、调相机、静补装臵等的无功出力,并发挥其过载能力,尽量提高电压;
2) 电厂值班人员应不待值班调度员指令,退出机组AGC、AVC功能;
3) 电厂值班人员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允许,不得将发电机从系统中解列(现场事故规程有规定者除外);若由于大机组失磁而引起电网振荡,可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将失磁机组解列;
4) 因环状电网或并列运行的双回路的操作或误跳而引起的电网振荡,应立即合上解环或误跳的开关;
5) 若电网振荡超过3分钟,经采取措施后仍未消除时,应迅速按规定的解列点解列,防止扩大事故。电网恢复稳定后,再进行并列。
6) 为使失去同步的电网能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在满足下列各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解列,允许局部电网短时间的非同步运行,经过采取有效的措施进入同步运行: ① 通过发电机、调相机等的振荡电流在允许范围内,不致损坏电网重要设备; ② 电网枢纽变电站或重要变电站的母线电压波动最低值在额定值的75%以上,不致甩掉大部分负荷;
③ 电网只在两个部分之间失去同步,通过预定调节措施,能使之迅速恢复同步运行者,若调整无效则应予解列。
7) 电网发生稳定破坏,又无法确定合适的解列点时,只能采取适当措施,使之再同步,防止电网瓦解并尽量减少负荷损失。其主要办法是:
① 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机组有功出力,使频率下降,直至振荡消失,但不得使频率低于49.50赫兹,同时应保证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② 频率降低的发电厂,应立即增加机组有功出力至最大值或启动备用水轮机组,直至恢复电网频率到49.50赫兹以上,振荡消除;
③ 各级值班调度员应在频率降低侧(受端)迅速按超计划用电和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使频率升高,直至振荡消除。 13.12.2 同步振荡
13.12.2.1 同步振荡的特征:
1)发电机和线路电流表、功率表周期性变化,但变化范围较小,发电机鸣声较小,发电机有功、无功不过零;
2)发电机机端和电网电压波动较小, 无局部明显降低; 3)发电机及电网频率变化不大,全电网频率同步降低或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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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电厂出线功率振荡不过零。 13.12.2.2 同步振荡的处理方法:
1) 发电厂值班人员在发现电网发生同步振荡时,应立即向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汇报;值班调度员在发现电网发生同步振荡时,应立即通知有关电厂,加强监控; 2)发电厂值班人员可不待调度指令,退出机组AGC、AVC功能,适当增加机组无功出力;
3)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检查机组调速器、励磁调节器等设备,查找振荡源,若发电机调速系统故障或励磁调节器故障,应立即减少机组有功出力,并消除设备故障。如一时无法消除故障,经值班调度员同意,解列该发电机组;
4)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电网情况,提高送、受端电压,适当降低送端发电出力,增加受端发电出力,限制受端负荷。 13.13 电网黑启动
13.13.1 当省网发生系统全停电事故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各种信息做出准确判断,确认省网发生了系统全停电事故,及时向网调值班调度员和省调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实施《湖北220kV及以下主网黑启动方案》。
13.13.2 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执行《湖北220kV及以下主网黑启动方案》的指令后,应立即按该方案规定的要求执行。 13.13.3 在恢复启动过程中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应注意有功、无功功率平衡,防止发生自励磁和电压失控及频率的大幅度波动,应考虑恢复过程中的稳定问题,合理投入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防止保护误动而中断或延误系统恢复。
13.13.4 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水电厂,应加强对机组的日常维护,水电厂对具有自启动能力的机组进行改造,如影响机组的自启动能力时,应事先经省调许可。 13.13.5 各运行单位应加强对直流电源设备的管理,以保证在系统全停时对通信设备及直流操作系统有足够的供电时间。
13.13.6 各地调应结合《湖北220kV及以下主网黑启动方案》及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编制地区电网全停后的黑启动方案,报省调备案,并定期修改。发电厂(变电站)应制定失去系统电源情况下的保厂(站)用电措施、机组黑启动方案、电网黑启动方案的厂(站)内配合方案并进行相关试验,上述安全措施、方案和试验结果均应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13.14 失去通信时的规定
13.14.1 各运行单位与电网失去通信联系时,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恢复与电网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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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2 失去通信联系的各厂、站应尽可能保持运行方式不变,并按给定的日运行方式进行正常的调频、调压工作。
13.14.3 失去通信联系的单位预先批准的检修项目不得开工,检修完毕的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13.14.4 值班调度员下达调度指令后,受令人未复诵完就中断通信联系,则该操作不得执行;值班调度员下达调度指令后,未得到受令人完成该调度指令的报告前中断通信联系时,则认为该调度指令正在执行。
13.14.5 湖北电网内各单位有义务为省调转接调度电话。 13.15 失去自动化信息时的规定
13.15.1 各运行单位发现自动化信息异常时,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恢复自动化信息。 13.15.2 各级值班调度员发现自动化信息异常后不得依据自动化信息进行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
14 电网稳定
14.1 湖北电网稳定管理的主要任务:按照《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及《华中电网稳定规定》的要求,制订和实施保证电网在各种方式下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和规定,防止电网瓦解、稳定破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 14.2 电网稳定管理的主要内容 14.2.1 稳定计算
14.2.1.1 电力系统稳定计算工作由调度机构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按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模型统一、方式统一、安排计算任务统一(以下简称“五统一”)的要求进行。
14.2.1.2 调度机构应根据稳定计算结果编写稳定规定,由电网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4.2.2 安全校核
14.2.2.1 年调度计划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电力系统网络结构变化及各时期结构特点; 2) 典型运行方式潮流图,N-1静态安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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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分析、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联络线稳定极限。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标准对本系统安全稳定水平进行评价; 4) 短路容量计算分析及防止短路容量越限的措施;
5) 无功分区分层平衡情况、电压水平、可能越限的地点及其原因分析和采取的措施; 6) 安全稳定自动装臵及低频率减负荷、低电压减负荷配臵方案; 7) 本年度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14.2.2.2 月调度计划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典型运行方式潮流图,N-1静态安全分析;
2)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分析及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 3) 中枢点电压曲线、无功分区分层平衡分析及措施; 4) 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的有关措施。 14.2.2.3 日调度计划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安全稳定措施及安全稳定自动装臵运行变更安排;
2) 调度计划的执行有无导致设备超稳定限额或过负荷运行的可能。
14.2.2.4 如调度计划不能通过安全校核,应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或对调度计划进行调整。
14.2.2.5 当电力系统运行中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调度机构应及时进行稳定计算分析校核:
1) 超出稳定规定的特殊运行方式; 2) 220kV母线无保护运行; 3) 安全自动装臵不能正常运行。
如需按单永故障标准控制输送功率时,应由调度机构分管生产领导批准,并采取预防事故措施。
14.2.2.6 如遇不满足单永故障考核标准的情况,应由省电网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14.2.3 安全稳定措施
14.2.3.1 系统安全自动装臵,未经调度机构的批准,不应对其结构和动作判据进行改动。
14.2.3.2 安全自动装臵的策略表由调度机构运行方式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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