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网调度规程(发布)(4)

2019-04-15 23:20

3) 调度机构应针对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发输变电设备能力、安全稳定裕度等方面的安全校核;

4) 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如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等之间的检修工作应相互配合;

5) 同一停电范围的设备检修,不同维护单位要相互配合,同步进行。

6) 尽量减少临时检修,但为了防止事故和设备遭受严重破坏,在电网安全运行许可的前提下,可安排临时检修。 8.3 设备检修的申请、批答

8.3.1 计划或临时检修,应提前两日(工作日,下同)向省调申报检修票;对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计划检修或试验,除按规定填报检修票外,还应提前十五日向省调提交相关方案和要求(如启动方案、试验报告、施工措施等),省调应于计划检修开工时间的三日前回复有关单位。

8.3.2 检修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工作起止时间、停电范围、检修后试验或试运行的要求等。检修票的填报应使用规范的设备名称、编号和电网调度规范术语,检修申请的内容应详细、清楚,如对运行方式有特殊要求或可能影响电力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时,应在检修票内注明。恢复送电时需校验相序、相位及校对保护极性等应在检修票中明确提出。

8.3.3 省调检修管理人员应于检修前一日12:00前将批准的检修票发送至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于15:00前答复申请单位及通知相关单位,与检修票有关的运行方式通知单、继电保护通知单、稳定通知单应于17:00前由调度机构相关领导批准后发送至值班调度员。原则上下午不批准检修票。

8.3.4 需报国调或网调的检修票,省调检修管理人员应于计划开工前两日9:00前根据检修票内容将检修票向国调或网调检修管理部门申报(星期日、一、二开工检修的,应于上星期四9:00前提出申请),经国调或网调值班调度员答复给省调值班调度员和省调检修管理人员批复后再批答申请单位。

8.3.5 设备因故障停运在6小时内不能恢复,则应转入事故检修,并填写事故检修票。 8.3.6 事故检修可随时向值班调度员申请事故检修票,值班调度员应尽快批复。 8.4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应由设备所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或电厂值长向省调提出检修申请,国调或网调管辖设备的检修报省调后由省调向网调申请。

8.5 在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带电作业,工期在一日内的,应在当天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作业地点、内容和要求),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完工后应及时汇报;工期超过两日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

8.6 凡影响省调管辖设备的运行或备用的检修和试验工作,均应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完工后应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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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工作,应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开工的调度指令后方可开工。

8.8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向调度办理延期手续,计划检修原则上只允许延期一次。

8.9 因电网原因,已批准的检修票因故不能按计划开工时,调度机构应立即告知检修申请单位。

8.10 已开工的检修或试验,如电网紧急需要,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情况终止检修或试验,将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8.11 因设备检修或试验,相关单位需借用非管辖的设备时,应按照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申请流程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所借设备的一、二次操作,均由借方负责。 8.12 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

8.12.1 发电机组、调相机:设备从运行(或备用)状态转为检修状态时开始,到转为运行(或备用)状态为止,一切操作时间(包括启动、试验等)均算在检修时间内。 8.12.2 输变电设备:设备从运行(或备用)状态转为检修状态后,从值班调度员通知开工起,至值班调度员接到完工汇报为止。

8.13 如设备检修影响省调通信设备运行时,省调和省电力信息通信中心应在设备检修前做好协调工作。凡涉及复合光纤架空地线(OPGW)、复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等通信设备检修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的地区通信管理部门向省通信调度报“湖北电力通信工作检修票”,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8.14 其它未涉及事宜按照《湖北电网设备停运管理工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9 新设备投运管理

9.1基本原则

9.1.1 新设备投运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和输配电(含用户)设备(以下简称新设备)竣工后接入电网运行。省调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投运应遵循《湖北电网发电机组并网调度服务指南》、《湖北电网新建输变电工程并网调度服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9.1.2 省调应严格根据国家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在拟并网设备首次并网前组织认定其并网必备条件,以保证新设备并网后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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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建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省调提交下一年度新设备投产进度表及停电施工需求计划表。

9.3 新设备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审查前半个月将有关资料报有关调度机构。

9.4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在投运前,建设单位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清单参见附录七),再由运行管理单位于预计投产前向省调提供该资料一式两份。

9.5 省调接到上述有关资料后,应开展下列工作: 1)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2)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并确定厂站名称及一次设备命名编号; 3)下发调度值班人员名单,组织指导新上岗人员的培训考核; 4) 参加工程验收,下达调试调度方案;

5) 进行电网分析(包括稳定分析)计算,确定运行方式; 6) 进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整定计算;

7) 调整电网功率总加、地区总加及发电、用电负荷报表; 8) 修改对限电序位表、远切负荷及减负荷装臵的影响; 9) 补充、修改电网接线图及调度自动化信息并完成相关测试; 10) 修改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数据库及相关报表; 11) 修改雷电定位系统相关参数。

9.6 运行管理单位应在新设备送电前将有关实测数据报调度机构。

9.7 新设备启动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调试方案,经启动委员会批准后,省调根据调试方案负责编制调度方案。运行单位应向省调提交具备投入运行条件报告和投入电网运行申请报告并将投产试运行方案、试验项目、带负荷要求及新设备运行规程、运行值班人员名单、现场联系人、投产试运行程序及时报省调。

9.8 新建设备投运前,有关调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到现场参与验收并熟悉设备。对电网影响较大的新设备投产,需指派调度员进行现场调度。

9.9 对主网有影响的地调管辖范围的新设备投运,地调应提前一个月向省调提供电气接线图及其它相关资料。省调应于投运前三日答复。

9.10 凡资料不全、试验不合格、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未执行反措以及电网自动化、通信、计量装臵等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办理新设备投产试运行申请手续的,不能安排新设备投入电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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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凡接入电网的电厂和变电站,均应配齐二次设备,并与一次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运。

9.12 其它未涉及事宜按照《湖北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工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10 有功调度及频率管理

10.1 湖北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赫兹。湖北电网频率按(50±0.1)Hz控制,按(50±0.1)Hz、(50±0.2)Hz分别考核。任何时间电钟与标准钟误差不得超过±30秒。

10.2 为监视电网频率,湖北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室、发电厂控制室、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室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和电钟。电网频率表、电钟以省调(或上级调度机构)表计为准。

10.3 正常情况下,发电厂应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有功出力的偏差应在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3%以内,或按照值班调度员指令运行。发电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发生事故紧急停运的,按照现场规程处理,并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

2)发生临时性缺陷、燃料质量等原因无法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执行的,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后按照值班调度员临时指令执行。

10.4 并网发电机组提供基本调峰的能力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发电机组其它各项运行指标与参数必须满足《并网调度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1)额定容量2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基本调峰容量不低于机组额定容量的50%; 2)额定容量2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基本调峰容量不低于机组额定容量的30%。 10.5 所有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机组正常运行时其一次调频功能必须投入,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10.6 所有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转速不等率、最大负荷限幅等基本性能指标应满足《电网运行准则》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10.7 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2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机组必须具备AGC功能。

10.8 具备AGC功能机组的AGC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等参数必须满足《湖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技术要求》的规定;机组的AGC功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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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方式必须按省调的通知执行,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临时投停机组的AGC功能。

10.9 具备AGC功能的机组正常运行时均应投入AGC功能,当调度计划出力超过其AGC 出力调整范围时,发电厂值长应自行退出AGC功能,并汇报值班调度员。当AGC功能退出后,机组出力按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发电厂因设备消缺、运行方式改变不能按规定投入AGC功能时,由发电厂值长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机组AGC功能因故紧急退出后,发电厂值长应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 10.10 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系统需要修改各发电厂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相应发电厂应及时增、减发电出力以满足调整后的发电曲线。

10.11 地区电网解列时,孤立小电网的频率调整由所在地区的地调值班调度员或主力发电厂值长负责。几个地区和几个发电厂解列为同一电网时,由省调指定相应的地调值班调度员或主力电厂值长负责频率调整。

11 无功调度及电压管理

11.1 湖北电网发电厂220kV母线正常运行上限、下限值为242kV和220kV,各省调发电厂220kV母线电压运行超过规定限值时,发电厂值班人员应不待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自行调整,使电压恢复至允许范围内,调整无效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变电站220kV母线正常运行上限、下限值为235kV和213kV,变电站值班人员应加强对220kV电压运行的监视,保证各级电压运行在规定范围内,当220kV母线电压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1.2 无功调整应按无功负荷就地平衡的原则,实行无功功率分层分区平衡,减少长距离输送无功,减少电网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

11.3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无功电压分级管理,地区电网内电压中枢点及监视点报省调备案。

11.4 根据电网稳定水平、调压能力和电网负荷季节性的变化,调度机构按季下达电压考核点电压(或无功)运行曲线,标明正常运行电压和允许的偏差范围。湖北电网电压考核点参见附录六。

11.5 各电压考核点的厂、站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或无功)曲线。有调整手段的厂、站要尽力做到逆调压。

11.6 电网需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临时改变电压(或无功)运行曲线。

11.7 发电机、调相机的自动励磁、强励、低励限制装臵和失磁保护应正常投入运行,如遇特殊情况需退出运行时,应征得值班调度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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