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网调度规程(发布)(6)

2019-04-15 23:20

12.2.6.1 禁止用刀闸推、拉负荷电流、故障电流;

12.2.6.2 可带电推、拉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变压器中性点及空母线刀闸; 12.2.6.3 用刀闸在厂、站内等电位解、合环,有关开关操作电源应停用,避免带负荷拉刀闸。

12.2.7 母线操作一般规定 12.2.7.1 母线充电应用开关进行。

12.2.7.2 倒母线操作,应在母联开关合上,其操作电源断开后进行,先推上待推的刀闸,再拉开待拉的刀闸,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做相应操作; 12.2.7.3 母线停、送电操作中,应避免电压互感器二次侧反充电。 12.2.8 冲击合闸操作

新建、改建、扩建的输变电设备在投运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冲击合闸试验,在冲击合闸前应考虑以下问题: 1)被冲击设备无异状;

2)冲击合闸的开关,切除故障电流次数在规定范围内,有完善的继电保护; 3)有条件时,可改变运行方式,用正常开关串联进行;

4)冲击合闸电源应选择对电网影响最小的电源,必要时适当降低重要联络线输送功率,以提高电网的稳定性;

5)新投产设备以工作电压冲击的次数的规定:变压器5次、线路及母线设备3次; 6)大修后的输变电设备有必要时,在投运前应进行冲击合闸试验。 12.2.9 零起升压操作

12.2.9.1 担任零起升压的发电机应防止发生自励磁,零起升压时,发电机的自动励磁和强励装臵应停用;

12.2.9.2 加压线路的重合闸应停用;

12.2.9.3 对变压器加压时,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 12.2.9.4 根据电流、电压判断加压设备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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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电网事故处理

13.1 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1) 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 尽力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3) 尽速恢复对停电用户的供电,优先恢复厂、站自用电和重要用户保安用电; 4) 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运行。

13.2 事故处理时,值班调度员应避免以下情况发生: 1) 因联系不畅、情况不明或现场汇报不准,造成误判断; 2) 设备过负荷跳闸; 3) 电网非同期并列; 4) 电网稳定破坏;

5) 开关遮断故障次数超过允许次数。 13.3 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13.3.1 电网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值班调度员报告下列情况:

1)跳闸开关的名称和跳闸时间;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动作情况; 3)异常设备的名称和现象。

13.3.2 电网发生事故时,非事故单位应加强监视,做好防止事故蔓延的预想和对策,不得占用调度电话询问事故情况;

13.3.3 为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无须接受调度指令即可进行下列操作,并在事后将情况向值班调度员简明报告:

1)将直接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设备停电; 2)恢复发电厂、变电站自用电及重要用户供电; 3)现场规程规定的其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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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事故处理时,事故单位领导人有权对本单位值班人员发布指示,但不得与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如认为值班人员不适,可直接指挥或指定他人代替,但应向调度机构报告,通知有关单位并负相应责任。

13.3.5 发生事故时,如通信中断,事故单位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同时应设法与调度机构取得联系。

13.3.6 事故发生后,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13.3.7 事故如发生在交接班期间,应由交班值负责处理,接班值应协助事故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

13.3.8 事故处理完毕后,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并依据事故时的原始材料填写事故报告。

13.4 异常频率的处理

13.4.1 电网频率超出50±0.2Hz范围时为异常频率。

13.4.2 当频率低至49.79~49.00Hz时,省调应立即调出备用出力,控制各地区用电负荷,保证网供鄂负荷在计划内,控制负荷有困难时,申请网调支援,协助网调将频率调整至正常,各地调应主动控制负荷。 13.4.3 当频率低于49.00Hz时:

1) 各发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按事故过载能力将出力加至最大,水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开出备用机组发电,但应及时向有关调度汇报,并不使相应线路过载或超过稳定极限;

2) 各级值班调度员应不待上级调度指令,均按超计划用电和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不论负荷是否超用电计划),协助网调将频率调整至正常; 3) 各厂、站应检查低频减负荷装臵动作情况,并按规定处理。

13.4.4 当频率高至50.20~50.50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按正常频率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13.4.5 当频率超过50.50Hz时,各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降低发电机出力直至频率正常,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采取紧急停机、停炉措施。

13.4.6 事故拉闸限电及低频减负荷装臵切除的线路,均不得自行送出或经备自投装臵送出,如危急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先送保安用电,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不准将停电线路负荷倒至其它线路供电(保安用电除外)。 13.5 异常电压的处理

13.5.1 中枢点电压偏差不得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60分钟;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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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当中枢点电压低于规定的下限电压时:

1)现场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增加发电机、调相机励磁,投入补偿电容,调整静补无功,使电压恢复至下限以上。如无法调整,应汇报值班调度员;

2) 值班调度员采取正常调压措施后,可按超计划用电和事故限电序位表对低电压地区限电,直至电压恢复至允许下限电压以上。 13.5.3 当220kV中枢点电压低至180kV时:

1)值班调度员应充分发挥发电机、调相机及静补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将电压调至180kV以上;

2) 各级值班调度员应不待上级调度指令,按超计划用电和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直至电压恢复至下限电压以上。

13.5.4 在负荷集中地区,当运行电压降低无调整手段时,值班调度员可发布切除部分负荷的调度指令,或有计划解列,以防止发生电压崩溃。

13.5.5 中枢点电压过高时,值班调度员应采取一切调压手段,将电压调至允许范围内,若电压较长时间超上限,应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13.6 变压器事故的处理

13.6.1 变压器主保护动作跳闸时,一般不得送电,若经检查变压器无异状,且确认变压器跳闸不是由于内部故障引起,经运行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后可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可用发电机零起升压,如不成功,不得再强送电。

13.6.2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时,经检查主保护无问题且变压器无异状,可试送一次。 13.6.3 变压器属误碰保护跳闸时,应立即送电。 13.7 线路跳闸事故的处理

13.7.1 线路开关跳闸,重合闸未投或未动作,开关检查无异常时,可强送一次; 13.7.2 线路开关跳闸,重合闸动作不成功,开关检查无异常时,对重要线路可强送一次;

13.7.3 全部为电缆的线路开关跳闸,在未确认跳闸原因前不得强送;

13.7.4 部分为电缆的线路开关跳闸,对重要线路,经调度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强送一次。

13.7.5 故障线路强送电原则:

1) 强送端应选择离主要发电厂及枢纽变电站较远且对电网稳定影响较小的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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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强送电开关遮断次数已达规定值,开关检查无异常,仍须运行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后,方能强送;

3) 要求将重合闸停用的带电作业的线路跳闸后,不允许立即强送,待查明工作人员确已撤离现场后才可强送。

13.7.6 线路跳闸后,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带电查线,并向其提供继电保护动作情况、雷电定位、故障录波及行波测距等相关数据。 13.8 开关异常的处理

13.8.1 当110kV及以上开关发生两相运行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恢复全相运行,若无法恢复,应立即断开该开关,当开关发生一相运行时,则立即断开该开关,事后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员。若开关断不开,则可采取如下措施: 1)若检修人员在现场,由检修人员断开该开关; 2)有旁路开关可代时,用旁路开关代;

3)无旁路开关可代时,若是双母线运行时,可将所在母线的其它开关倒至另一母线上,最后断开母联开关。

13.8.2 开关异常出现“合闸闭锁”尚未出现“跳闸闭锁”时的处理: 1)若为3/2接线方式,不影响设备运行时断开此开关;

2) 其它接线方式应首先停用该开关的合闸电源,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仍无法消除故障时,则按13.8.1所述方法处理。

13.8.3 开关异常出现“跳闸闭锁”时应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如无法消除故障时,则可采取如下措施:

1) 若为3/2接线方式,可用刀闸远方操作,解本站组成的环,解环前确认环内所有开关在合闸位臵;

2) 其它接线方式则按13.8.1的方法处理。 13.9 母线失压事故的处理

13.9.1 母线失压,如检查失压母线及所连设备有故障时,故障厂、站应立即自行断开连接在该母线上的全部开关,并向有关调度汇报。

13.9.2 母线失压,值班调度员应迅速查明故障原因,隔离故障点,再恢复送电。 13.9.3 母线失压,检查失压母线及所连设备无异常,应合理选择电源,对停电母线试送电,有条件时,可对失压母线进行零起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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