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典型案例2(2)

2019-04-16 16:33

导提出,在选举人民代表期间,向选民介绍杨某的此类情况是不正确的。也不符合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并要求该校就瞒报杨某推荐票问题,向被选举人和选区选民作出解释或者检查,并及时予以纠正。但刘某等人置这些意见于不顾,当选举进行到第三轮时,杨某获得了3215票,本校教职员工绝大多数投了杨的票。这时,校长刘某恼羞成怒,并说:“如果杨某当人民代表,我就不担任校长职务”。在此之后,杨某办公室的门被人砸碎,材料柜被撬开,一些材料被拿走。

此事后来被市人大常委会知悉,便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及区政府严肃处理此事,追究有关违法人员的责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与此事有牵连的某区副区长的行政职务,并责成有关部门撤了该校校长刘某的职务。

点评 本案是一起破坏选举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但与一般的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不同,其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在企事业单位中行使管理权的国家公职人员。该区副区长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不可争议的。该校校长由于是行政机关任命于事业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因而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履行的职责和担任的职务性质也是行政性的,其破坏选举权的行为都有行政行为的色彩。由于这一点,有关部门对于该区副区长和该校校长刘某破坏选举事实的认定便存在一些偏差。从行政权行使的角度看,某区副区长干预选举正常进行是一种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并实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刘某身为该校行政校长,其职权也只能在校管理事务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阻挠破坏选举正常进行也是对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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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二人上述行为性质都属于违反行政法,这是一个方面。但他们行为性质的实质方面或根本方面是违反了《宪法》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对于其行为事实的认定应首先归于违反宪法的行为之下。本案对二人的处理仅限于行政职务之内,显然是简单地将他们的行为归于行政法之下,而忽视了行为性质的另一关键方面,即违宪的行为事实。

本案对校长刘某和某区副区长的处理所适用的法律是《组织法》,以此法的有关规定免去了某区副区长的行政职务,并依其他行政法规规范撤了刘某的校长职务,这并没有很大的错误。然而,本案应重点适用《选举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代表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显然,某区副区长和某校校长刘某的行为是违反选举法此条规定的。本案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比较严重的,应以《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某区副区长和某校校长刘某的责任。

本案既可以说是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又可以说是一个违宪案件。就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看,主要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在企事业单位行使职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公务员条例》等行政法规范的规定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行为人对此一行为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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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法责任是应当的。但行政违法并不是此案当事人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其所违反的法律主要是《宪法》和《选举法》,所破坏的对象是宪法规定并予以保障的选举制度。违宪和行政违法在法制实践中有时是难以区分的,有时是交织在一起的。一些违宪行为从外形上以行政违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有时一个行为既触犯了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又触犯了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规则。可见,违宪和行政违法的区分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12.大兴安岭森林火灾为什么会发生

案例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我国最大的林区大兴安岭北麓森林大火肆虐,造成193人丧生,5万多人无家可归,5亿元的财产损失,60万公顷的森林毁之一炬。早在1987年1月气象部门就预报,当年春季气候异常,林区受到贝尔加湖气流影响,风大,持续时间长,可燃物中含水量极低,一旦发现火情,其等级将要达到5级,该级别是强烈燃烧的级别。某副总经理在三四月份来西林吉镇考察时就曾提醒要铲除各种火灾隐患。科学家也提出:林区防火设施太差,嘹望塔、汽车、摩托车、电台、防火公路都缺乏,至于飞机空中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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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更低。特别是嘹望塔和电台设置不够,甚至错报火警。然而,这些提醒有关部门只是口头宣传而已。有些地方甚至把经验丰富的专职灭火的森林警察调走,换上从来没有救过火的“子弟兵”。5月6日,国家气象局提供的卫星图显示,14点10分,大兴安岭出现了两个火点,15点42分又增加了一个火点。然而,5月6日20点30分后,某林区防火办向林业部汇报说:“没有发生火情”。20点55分,林业部防火办打电话给某林区,对方才汇报说,此处五处起火。5月7日9时至15时32分,卫星云图显示,火势在迅速蔓延。16点30分,某林区防火办却向林业部防火办汇报说,5个火点中,4处已被扑灭,另一处已被控制,事实是,19时大火已烧进了西林吉镇,21时烧到了图强镇,以后的燃烧便无法控制??大兴安岭森林起火的直接原因是非常简单和偶然的,当时林场的一个作业组在进行森林抚育,清理林中的灌木与枝蔓,其中一19岁的农民违反割灌机的操作规程,点燃了机身和洒在地上的汽油,引起大火。

点评 发生火灾与火势没有得到及时控制的根本原因却在森林行政管理主体职权划分存在严重问题等方面。大兴安岭林区是林业部的直属森林工业企业,由林业部直接领导。其行政隶属关系在林业部,而该地区的行政区域又归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在一定范围的某事务上也可以对行政行使职权。林区的地域范围又属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一些行政管理事务上也可以对林区行使权力。这实际上使大兴安岭林区形成多头领导的体制。名行政主体都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林区行使权力,黑龙江省要收利税,内蒙古自治区要收土地使用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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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部要收管理费。而林区建设的责任却不十分清楚,都难以负起相应的责任。尤其护林防火建设资金来源常常不十分清楚,有扯皮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火灾前名义上几千万元的育林资金,经各环节扣除以后,真正用于森林保护的只占9%,用于防火的就更少了。林业的防火体制如同其他管理体制一样亦存在职能划分不清的问题。防火指挥部归属地方政府,森林警察隶属于武装警察部队,空降灭火队属东北航空护林局。火灾发生后,三股力量很难协调起来发挥整体力量。

大兴安岭森林火灾是我国建国以来发生的一次最大的灾害,如果将这一灾害归人自然灾害的范畴显然是不妥当的。但这一灾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都与人为因素有关。直接原因是由于肇事者机械操作不当造成的,间接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在职权划分上的不科学所致,而这原因是所有原因的根本。气象部门早就有预报,今年气候反常,可燃物中含水量低等。科学家也有提醒:林区的防火设施太差,嘹望塔、汽车、摩托车、电台、防火公路都缺乏等,而这些客观事实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却完全忽视了。

行政职权的合理划分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制实践的一个课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的职权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不科学性。同是林业管理,且同是一片林区竟有三个以上的省级机构对其行使权力。职能交叉的弊端即使行政管理事项管不好,又将导致发生问题以后无法追究责任,因为各自承担的责任范畴都不十分明确,都可能以正当理由予以推脱。目前分解与综合是发达国家建立行政机构和对行政机构改革采用的基本方法。这样可以使同一类性质的行政活动归纳到同一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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