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典型案例2(6)

2019-04-16 16:33

东西是错误的,因此赵某并末实施盗窃行为,不应受到处罚。况且商店也不能随意规定处罚方式和罚款数额。被告商店辩称,商店门前挂着“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每一个来此购物的顾客都可看见。赵某作为顾客在知道该警示牌的情况下仍擅自拿走巧克力不付款。即使赵某本身没拿,也应当事前叮嘱其女儿不要拿商店商品。赵某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没有照看好其女儿,其女儿偷拿巧克力的行为即为赵某的行为,因此按商店“偷一罚十”的规定应对赵某予以罚款200元,并已向她出具了罚款单。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主观上没有偷窃巧克力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偷窃的行为,因此赵某没有偷窃巧克力,不应受到处罚。赵某6岁的女儿在赵某不知道的情况下拿了商店巧克力,且小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商店作为企业,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处罚设定权,其“偷一罚十”的规定于法无据,故判决商店返还200元的罚款给赵某,撤销其“偷一罚十”的规定。

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店是否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权?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谁有权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哪些机关有权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二是这些机关各自创设和规定处罚的权限有多大,如何划分;三是这些机关通过什么形式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

(1)设定行政处罚的机关及相应法的形式。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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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全国人大授权的特区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会市、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其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许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划分。一是法律的设定权。《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二是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三是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性法规需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章。”四是规章的处罚设定权。《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部委规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上述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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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即谁有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依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可将其分为内部行政机关和外部行政机关。外部行政机关是依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机关;内部行政机关是指基于隶属关系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人员和事务实施管理的机关。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因此必须由外部行政机关实施。第二,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外部行政机关虽然享有行政管理权,但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特别授予。第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中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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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为防止行政机关滥设、滥施行政处罚权,一般创设某项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得拥有实施该项行政处罚的权力。

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商店作为企业,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不可能成为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因此商店既无权以店堂告示的方式设定罚款,又无权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对赵某予以200元的罚款是于法无据的。另外,赵某在主客观上既无偷窃的故意又无偷窃的行为,巧克力只是她6岁女儿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拿的,其女儿仅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赵某并未实施偷窃行为,不应受到处罚。商店应将200元罚款返还给赵某,并向赵某赔礼道歉。

45.杨某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合法吗

案例 杨某系A市烟酒行业个体户。1997年1月,杨某用个体户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供销社购进香烟120箱,进货额56000元。杨某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亦未按规定在进货登记簿上登记。A市税务局认为该行为系偷税行为,对杨某作出处理决定,补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070元,并处罚款2000元。处理决定送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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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没有提出异议,但一直拖欠税款和罚款。当A市税务局执法人员王某到杨某处收缴税款与罚款时,杨某不但不配合,反而。殴打王某,造成王某轻伤。杨某被公安局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由,处以10日拘留。A市税务局同时对杨某暴力抗税行为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决定。杨某不服,以自己已被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税务局不能再对原告同一行为作出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税务局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安局和税务局都对杨某予以行政处罚,但它们分别依据的是不同的事实,而且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两个处罚都由适格主体在法定职权及幅度内作出,都是合法正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A市税务局的的处罚决定。

点评 本案涉及到行政处罚制度适用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所谓一事不再罚,就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根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即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重复处罚。

这一原则包含两个要件:第一,处罚的必须是同一事实即同一违法行为。第二,必须是同一依据,即同一个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只有在一个违法行为只侵犯了单个法律、法规确认和保护的一个具体社会关系的场合,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一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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