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危岩体和崩塌堆积体的变形形迹特征,主要为危岩体裂缝形态特征(长度、宽度、深度、产状、平面及剖面形态)、尖灭层位及该层特征,所追踪的结构面特征,裂缝溶蚀情况、充填情况、充水情况;危岩体崩塌面形态、展布、产状、壁面特征、崩塌壁与构造、裂隙的追踪发育关系,崩塌壁上岩溶特征、断裂特征、风化特征、拉张段、锁固段、剪切段;崩塌运移路线,崩塌堆积区及崩塌堆积体块度分带。崩塌堆积体的变形破坏特征及转为滑坡、泥石流的可能性。
6)危岩体基座或下卧软弱层岩性、产状、分布等特征,危岩体之下天然洞穴(溶洞等)或矿产开采及采空区情况,危岩体斜坡坡脚受天然河水冲刷、淘蚀或人为破坏情况。调查非地质孕灾因素(如库水位、降雨、冲蚀、人工作用等 )的强度、周期以及它们对危岩体稳定性的影响,重点分析水库效应对涉水危岩体和崩塌堆积体稳定性的影响。
7)调查崩塌发育史,通过查阅地方志和走访以及现场填图,调查历史上该危岩体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气象条件、发生原因、发生次数、运行路线等。
8)危岩体及崩塌堆积体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重点调查危岩体含水层、隔水层、地下水的补、径、排,泉点、渗水点,降雨、地表水与危岩体的裂缝的充水关系等。
9)分析评价预测崩塌灾害的成灾范围及可能派生灾害的范围,应重视入江对航运及入江涌浪的灾害。
10)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口及实物指标调查。调查参照标准同4.1.5(9)。 11)根据危岩体规模和治理工程需要,可进行天然建筑材料调查。 4.2.6 崩塌(危岩体)测绘与调查的其它技术要求与4.1.6~4.1.11相同。
4.3 塌岸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4.3.1 塌岸工程地质测绘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GB50021-2001】,8.0.2),初步设计与施工图阶段可进行修测,或对某些专门地质问题进行作补充调查。
4.3.2 塌岸工程地质测绘范围,根据三期地质灾害规划阶段调(勘)查成果,应大于预测塌岸区周界及其影响区,并进入稳定区50m左右。为查明塌岸形成的地质条件与它们失稳后的可能影响范围,需扩大的范围,根据需要确定。
4.3.3 地质测绘与调查采用比例尺精度
1)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应根据勘查阶段来确定(表4-3)。可行性研究阶段比例尺宜为1:1000~1:2000,初步设计阶段比例尺宜采用1:1000~1:500;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1:500。
2)图上宽度大于2mm的地质现象应测绘到图上,对评价塌岸形成和稳定性有重要意义的地质现象,如各类结构面等,在图上宽度不足2mm时,应扩大比例尺表示,并注明实际数据。
表4-3 塌岸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
(【GB50021-2001】,5.2.2;【TB10027-2001】,p16)
勘查阶段 平面测绘 剖面测绘 4.3.4 塌岸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1)调查岸坡形态特征,包括水上坡形、稳定坡角、坡高,冲蚀磨蚀坡角,水下堆积坡形、坡角及其分布高程与变化特征等。
2)调查岸坡地质结构,主要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风化程度、岸坡组合结构和岸坡类型;对于软岩岸坡,重点调查风化带、沿江出露的软弱夹层及岩土界面。
3)调查岸坡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主要为上层滞水、潜水、裂隙水的水位和动态、含水层厚度、隔水底板位置及产状、泉水高程、流量及动态。
4)调查分析塌岸水动力条件(风向、风速、风浪高度及冲蚀磨蚀特征、行船浪高及冲蚀磨蚀作用强度及高度)的强度、周期以及它们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重点分析水库效应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5)调查塌岸段内各种不良地质现象,如小型滑坡、变形体、危岩体等,调查内容与调查方法参照滑坡及崩塌(危岩体)相关部分。
6)人类活动对塌岸产生的影响。
7)分析预测塌岸范围,圈定塌岸边界,预测塌岸成灾范围,评价塌岸对航道的影响。 8)调查塌岸的可能危害对象,包括人数和实物指标。调查参照标准同3.1.5(9)。 4.3.5 塌岸测绘与调查的其它技术要求与4.1.6~4.1.11相同。
可研 1:2000~1:1000 1:1000~1:500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1:1000~1:500 1:500~1:200
5 勘探
5.1 滑坡工程地质勘探
5.1.1 滑坡勘探一般要求
5.1.1.1为查明滑体、滑面(带)及滑床的空间形态、物质组成与结构,了解滑坡地下水存在状态与活动方式,以及为进行现场原位试验或获取样品进行室内试验的需要,滑坡勘探可采用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各勘探方法适宜性参照表5-1。
表5-1 地质灾害常用勘探方法适宜性表(根据【DB50/143-2003】,6.3.2修改) 勘探方法 钻探 适用条件及布置 用于了解地质灾害体内部组成与结构,包括岩土组成、滑面(带)的情况、崩塌危岩控制性结构面的情况及地下水状态,观测深部位移,采集各类岩土样品。 槽探 用于确定岩土层界线、滑坡周界、后缘滑壁和前缘剪出口产状、卸荷裂隙等控制性结构面的产出情况,有时也可用作现场大剪及大重度试验。 用于观察地质灾害体内部结构特别是滑面(带)特征、采集不扰动土样和井探 进行原位大剪、大重度试验。一般应布置在滑坡的中前部主勘探线附近。当勘探的目标层在地下水位以下且水量较丰时不宜采用。 用于观察地质灾害体内部结构特征,采集不扰动土样和进行原位大剪、洞探 (平洞或斜洞) 大重度试验。适用于地质环境复杂、深层、超深层滑坡和大型的危岩崩塌的勘查。洞口宜选在滑坡两侧沟壁、滑坡前缘、危岩崩塌侧壁等易成洞口且安全的部位。平洞可兼作观测洞,也可用于汇排地下水,常结合斜坡排水整治措施布置。 常用电测深及高密度电法。用于了解覆盖层厚度、滑面位置、基岩面起电法勘探 物探 伏变化、岩性变化、破碎带的分布、含水层或富水带的分布等。通常在规模较大、物性差异较大、地形地物变化较小的滑坡勘查中采用。勘探线宜布置在拟设主勘探线及支档线附近。 常用浅震反射波法。用于探测滑坡区基岩埋深、滑面位置及形态。一般地震勘探 在非人口密集区、规模较大的滑坡勘探时采用。勘探线宜布置在拟定主勘探线及支挡线附近。 5.1.1.2工程地质勘探应在充分分析已有资料及进行地质测绘调查的基础上开展。 5.1.1.3 勘探方法应以钻探、井探、槽探为主,辅以洞探及物探。 5.1.1.4 勘探线与勘探点布置要求 (一) 主勘探线(剖面)的布设原则
(1)主勘探线(剖面)为勘探工作的重点,应在地面测绘和物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布
设。由于三期规前勘查对每个滑坡已经实施了一条主勘探剖面,后续勘查应对三期规前勘布置的主勘探剖面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可利用时,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勘探。
(2)主勘探线应布设在滑坡主滑方向厚度取大的部位,纵贯整个滑体,与初步认定的中轴线重合或平行,其起点(滑坡后缘以上)要进入稳定岩(土)体范围内10~50m,终点应在剪出口以下10~50m,必要时可至谷底。
(3)主勘探线上所投入的工程量及点位布设,应尽量满足主剖面图绘制、试验及稳定性评价的要求,宜投入槽探、钻探、井探、平(斜)洞,应保证控制性井探、洞探工程的数量。
(4)主勘探剖面上投入的工程量和点位布设,应尽量兼顾到地下水观测和变形长期监测的需要,以便充分利用勘探工程立即进行观测和监测。
(5)对于主要变形块体在两个以上、面积较大的滑坡或后缘出现两个弧顶的滑坡,主勘探线宜布置两条以上。
(6)主勘探线上不宜少于4个勘探点。其中,作稳定性分析的块体内至少有3个勘探点,后缘边界以外稳定岩(土)体上至少有1个勘探点。
(7)对于大型滑坡,纵勘探剖面上应尽可能反映滑坡的地貌要素,诸如后缘陷落带、横向滑坡梁、纵向滑坡梁、滑坡平台、滑坡隆起带、次一级滑坡等。滑坡横向勘查钻孔布设力求控制滑面横断面形态,从滑坡中轴线向两侧可依据地质、地貌或物探资料进行布设。
(二) 副勘探线(剖面)的布设原则
(1)副勘探线一般平行主勘探线,分布在主勘探线两侧,线间距据勘查阶段要求而定。在主勘探线以外还有次级滑坡时,副勘探线应沿其中心布设,在需要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达到稳定性计算剖面和监测剖面的勘查要求。
(2)副勘探线上的勘探点一般应与主勘探线上的勘探点位置相对应(或隔一个勘探点相对应),使横向上构成垂直于勘探线的数条横贯滑体的横勘探剖面,探查滑体的横向变化特征,及探查侧边界,形成控制整个滑体的勘探网。
(三) 工程轴线勘探剖面的布设
按选定的治理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布设;对于实行一次详勘的项目,要及时与设计方沟通配合,其点线应服从设计工程布置要求。
(四) 勘探点的布设原则
(1)勘探点应布设在勘查对象的关键部位和治理工程设计部位,除反映地质情况外,尽可能兼顾采样、现场试验和监测。
(2)勘探点的布设服从勘探线,尽量限制在勘探线的范围内。若由于地质或其他重要原因必须偏离勘探线时,应尽可能控制在10m范围之内。对于必须查明的重大地质问题,可以单独投入勘探点而不受勘探线的限制。
(五) 各勘查阶段勘探线与勘探点间距要求
(1)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参照表5-2;其间距可按危害程度和地质复杂程度分级取值,当危害程度为三级、复杂程度为简单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初步设计阶段(详勘)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参照表5-3。本阶段应尽量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探线、勘探点之上内插布置,勘探线、勘探点不必追求等间距布置,可在重要部位如拟布置治理工程的部位内、滑体纵向与横向变化大的部位插入勘探线和勘探点。
表5-2 可行性阶段滑坡勘探点线间距布置要求
纵勘探线间距(m) 80~150 主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40~60 副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60~80 参考:【DB50/143-2003】,6.3.3;
表5-3 初步设计阶段勘探(详勘)点线间距布置要求
纵勘探线间距(m) 60~80 主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30~50 副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40~60 参考:【DB50/143-2003】,6.3.3;【GB50021-2001】,5.2.4;【JTJ064-98】,7.2.1
(3)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探线、点,主要结合防治工程设计需要和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补充勘探布置。
5.1.1.5 勘探工作量的要求
(一)钻探、井探、洞探的总数量应满足5.1.1.4(一)(6)的要求。
(二)钻探可占勘探点总数量的4/5~3/4。其中控制性钻孔的数量可占钻孔数量的1/3。
(三)井探、洞探工程是查证滑坡存在与否的重要手段,由于单靠钻探工程往往难以定论,因此必须保证井探、洞探工程的数量
(1)规前勘查已保证了每个滑坡一个探井,应充分利用;
(2)可研阶段勘查探井、探洞数量占钻孔、探井、探洞总数的比例不宜少于1/5;初设勘查阶段探井、探洞数量占钻孔、探井、探洞总数的比例不宜少于1/4,对深层、超深层、超大型滑坡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1/5(【DB50/143-2003】,6.3.2)。
(四)槽探的工作量,应根据地质测绘和地表采样的需要而定。 (五)物探的工作量
物探可用于勘查滑坡范围、滑体厚度、组成及滑床形态。常用于勘探点之间的剖面探测,并可用于对钻孔进行测井和井下电视观察。
适宜的物探方法有电测深、高密电法、浅层地震和声波测井等,具体应用宜根据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