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一章 导论
1.■【单选】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了《代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2014.10
2.▲【单选】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
3.【单选】《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单选】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4.▲【多选】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 5.■【单选】国务院于1974年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标志着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在我国诞生。
8.▲■【单选】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不同,一般讲环境问题分为: (1)第一环境问题(也称原生环境问题),即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 (2)第二环境问题(也称次生环境问题),即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
12.●【单选】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12.【单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大量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为背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14.▲【单选】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环境。
14.【单选】在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
4.【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 6.●【多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国内法渊源包括: (1)宪法中的环境与保护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包括: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等。
7.▲【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指: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
8.■【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体系:是指由立法权的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3)环境与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4)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但是,不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也不包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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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多选】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单选】▲ (2)污染防治法律。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自然资源法律。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 (4)自然保护法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选】▲
12.▲【多选】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另外还包括在日常生产生活活动中减少自身行为对环境负荷的义务。
(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14.【单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所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一种道义上的环境保护义务。 15.▲【多选】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 (1)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2)推行清洁生产;
(3)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16.■【多选】企业主动承担环境的目的有: (1)宣示社会公益性,增强社会认同度; (2)节约能源和资源,削减成本; (3)预防环境风险,避免损害赔偿; (4)宣示环境友好性,提升企业形象; (5)迎合绿色消费需求,促进产品销售。
17.■【单选】环境保护组织,也称非政府环境组织,一般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18.■【单选】1968年,萨克斯教授出版了《保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艺术,首次根据公众信托原理提出来“环境权”理论。
16.▲【单选】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管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目前,我国的国务院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部。
17.●【单选】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8.■【单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要素及其性状。 即:物、行为、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21.【多选】根据环境利用行为的不同目的,可以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 (1)本能利用行为;
(2)开发利用行为。包括: ① 环境容量利用行为;②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7.▲【单选】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也称环境基本法,或称环境宪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处于最高位阶,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法律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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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具有指导地位的法律。在我国,《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
22.▲【单选】环境质量标准,是判断环境质量好坏的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污者是否行政违法的标准,环境监测,被称为环境保护的耳目。
24.▲■【单选】2011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
25.▲【多选】《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按照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 (1)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2)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 (3)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4)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27.●◆■【单选】【单选】《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它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28.●■【单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1)综合性规划:就是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2)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8.▲●【多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具体规定包括: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7.■【多选】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4)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5)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8.●【多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的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0.▲【多选】在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实行的收费制度有: (1)环境费;(2)环境税;(3)生态补偿金。 18.●【多选】开征环境税由三种方案:
(1)一般环境税;以筹集资金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 (2)污染排放税;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
(3)污染产品税。依据“使用者付费”原则征收,征收对象是潜在污染的产品【单选】▲ 31.▲【多选】排污费主要包括:废气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32.▲【单选】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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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环保部门征收,对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征收。
33.▲【多选】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区域性污染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34.●【单选】在排污费的使用上,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当排污者因由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当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35.【多选】根据所收费用使用的目的不同,自然保护费可以分为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和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两大类。
37.▲【单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世纪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37.●■【多选】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大类: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38.【多选】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39.▲■【多选】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 40.●【单选】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1.●【单选】我国《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等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的事件是1小时内。 42.▲【多选】《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6.▲【单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当予以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7.▲【单选】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8.●【多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9.▲【多选】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为“两控区”。
10.▲【单选】为保障公众的大气环境信息知情权,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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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9.【单选】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单位,按照规范对船舶与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9.▲【单选】198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专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10.▲【单选】《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10.●【单选】《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11.▲【单选】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11.●【单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13.●■【简答】简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答:1982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单选】▲
(1) 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15.【多选】海洋功能区既包括开发利用区,也包括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保护区和保留区。
16.▲【单选】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3)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多选】陆原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措施主要包括:
(1)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废液、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2)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品废物;
19.▲【多选】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我国将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相应的倾废许可证分为三类:
第一类:禁止倾倒的废弃物。主要是指毒性大或长期不能分解及严重妨害海上航行、渔业等活动的物质;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这类物质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单选】■
第二类: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废弃物。主要是指对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但能通过生物富集污染水产品或危害航行、渔业等活动的物质;
第三类: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即可倾倒的废弃物。主要是指前两类物质之外的其他低毒性或无毒的废弃物。【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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