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2)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补办?环评手续也作为合法行为对待,因此我国许多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先建设、后‘补办’? M的现象非常严重。请结合本案谈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关于?补办?环评规定的不足。
答:(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法有关预防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事前防范项目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①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就擅自施工的行为只做出了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因此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普遍存在先建设、后环评的问题;
② 由于环保部门执法不严,导致大量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开工并投入使用,或者环评审批出现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
③ “补办”的环评对于预防环境损害根本没有意义,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患于未然”的最高指导原则和预防目的完全落空;
17.■■【案例分析】A矿业公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邻近的河流超标排污,被附近的养殖户及居民屡次投诉并受到环境保护部的点名批评。但由于A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和排污费缴纳大户,当地政府和环保局并未依法要求A公司采取整改措施。2010年6月的某一天,A公司邻近的河流散发出刺鼻的异味并出现大量死鱼现象。附近养殖户纷纷向当地环保局反映A公司私设暗管并偷排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情况,要求环保部门责令A公司拆除暗管并治理污染。但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既未指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也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2010年7月初,当地连降大雨,A公司污水池中储存的大量污水在雨水的冲击下通过其私设的暗管溢流至邻近的河流,致使下游养殖户养殖的300多万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
问:(1)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造成本案所属级别的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如何计算罚款?
(2)A公司认为:污染事故是天降大雨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无需赔偿养殖户的经济损失。A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3)A公司和当地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是否已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分别是什么? 答:(1)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2)A公司抗辩不成立。在本案中,该公司私设暗管是导致最终发生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该公司不能免责。
(3)A公司和张某均构成犯罪。A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张某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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