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精简版(4)

2019-04-22 17:10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食品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是由于郭某自己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养鱼池造成的。通常情况下,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6.▲【案例分析】甲市A企业根据该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本市D河排放污染物,该市B企业在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不符合该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D河排放污染物,该市C企业超过该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向D河排放污染物。大量的长期的排放污染物导致该河流污染十分严重,用该河水养殖鸡鸭的养殖户损失惨重。

问:(1)根据我国的水排污收费的规定,A、B、C三企业分别要缴纳什么费用? (2)这些受到财产损害的养殖户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

答:(1)《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单选】● A企业需要缴纳排污费;

B企业排污虽然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根据该法的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因而B不仅缴纳排污费,还需缴纳超标排污的罚款;

C企业不仅缴纳排污费,还需要缴纳超标排污的罚款。

(2)这些受损的养殖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C三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三企业不能以已缴纳排污费或罚款而免除其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

7.▲■【案例分析】2012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化肥厂的拒绝,理由是化肥厂并未故意将污水排入甲的农田,而是由甲主动引污水灌溉所为,故化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1)化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甲提起诉讼,可以谁为被告?由谁来举证?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何时? 答:(1)化肥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三种情况下可免予承担:

①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② 受害者自身造成的;

③ 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本案中甲某的损失是由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化肥厂不用承担责任。

(2)如果甲提起诉讼,应以化肥厂为被告。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化肥厂负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此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15年8月。

8.▲■■【案例分析】2012年2月,云南某县村民武某未经批准擅自闯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打猎。进入保护区后,武某发现前方有一只老虎,遂隐藏在树丛中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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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打死。后经鉴定:武某所杀的老虎是一只印支虎,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问:(1)本案中武某是否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如果构成,具体罪名是什么? (2)对于本案,政府是否有权要求武某就其杀害老虎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猎杀野生老虎就侵犯了国家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政府有权要求武某承担赔偿责任。

9.■【案例分析】【2014.04】余某系A村村民,经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A村荒地上建起了砖瓦厂。但该块地上的粘土很快被采掘枯竭,余某为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另外8亩耕地由砖瓦厂使用,村委会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余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余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38000元。余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基本农田8亩用于取土。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余某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问:(1) 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

(2) 余某将基本农田用于取土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10.■【案例分析】【2014.04】S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特种鱼苗,经济效益颇高。2012年冬季开始,?养殖场?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经市环保局监测查明:?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5家印染化工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导致下游90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因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构成威胁。2013年春,?养殖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停止排污、尽快治理,但?5企业?未予理睬。2013年4月,?养殖场?的特种鱼苗开始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养殖场?因此遭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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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达29万元。事后,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罚款5000元,同时,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问:(1)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 如果养殖场对环保局作出的调解结果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以谁为被

告?为什么?

(3) 如果“5企业”否认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4) 对于水域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

11.■【案例分析】【2013.10】2012年3月15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黑鑫矿业集团开始在翁江村后山开采煤矿。开采过程中,黑鑫矿业集团擅自扩大开采范围、违反开采规程造成地面塌陷,导致村民舒某的房屋墙体出现严重开裂,无法居住。

黑鑫矿业集团将开采出来的煤矿石堆放在矿山某处较为平缓的斜坡上,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12年7月21日,翁江村遭遇五十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堆放在斜坡上的部分煤矿石被雨水冲到山下村民严某的农田里,经雨水浸泡后生成的污染物质导致农田中的庄稼全部死亡。

舒某、严某与黑鑫矿业集团交涉损害赔偿事宜未果,遂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 黑鑫矿业集团给舒某的房屋以及严某的庄稼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侵权? 如果构成,分别属于何种环境侵权?应当分别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2)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黑鑫矿业集团辩称:严某农田中庄稼的死亡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构成环境侵权。

① 该矿业集团给舒某的房屋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生态破坏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② 该矿业集团给严某的庄稼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不成立。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的过错。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在本题中,该矿业集团将开采出来的煤矿石堆放在矿山某处较为平缓的斜坡上,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在下雨时也未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导致严某的庄稼全部死亡,因此其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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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案例分析】【2013.10】2010年8月,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福坤公司向白龙江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遂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对其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福坤公司按时完成了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

2011年10月,福坤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为了尽快完成订单,公司总经理袁某指示生产部门继续开工生产,所产生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白龙江,导致白龙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在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决定对福坤公司及其总经理袁某给予罚款。

请问:(1)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2010年8月福坤公司的超标排污行为给予款 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2) 依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在发现白龙江受到严重污染之后应当如何履行报告义务?

(3)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福坤公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行为给予罚款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除了给予罚款之外,还可以给予何种行政处罚?

(4)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福坤公司总经理袁某给予罚款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1)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当地环保部门在发现白龙江受到严重污染之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对福坤公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行为应当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除给予罚款外,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对福坤公司总经理袁某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13.■【案例分析】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两厂排污浓度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排污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2010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了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花费医疗费86000元。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表明,其排污均无异常,属于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承担43000元。 问:(1) 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 两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答:(1)环保局对两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两个工厂并没有违反法律超标排污,属于合法排污,所以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两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没有故意或过失,但造成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14.■【案例分析】精诚钢铁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郊区建设了一个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炉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后变成铝锭。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开工生产后,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和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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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结果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

请问: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答:(1)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

(2)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征收排污费制度。

15.■【案例分析】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经甲要求,环保部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持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2000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1) 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16.答:(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正确。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不以其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为要件。

(2)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以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因环保局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属行政调解的行政,不是行政决定,也不是行政处罚。它无强制执行力。所以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6.■▲【案例分析】A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投资兴建了一条三氧化二砷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由于其排放的含砷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中,造成与A相邻村庄的村民在饮用河水后出现了砷中毒的症状。此后环保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规定,责令A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A遂委托B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认为:由于A工厂排放的含砷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河中,导致该评价区域内水环境中砷物质含量严重超标,在未彻底消除污染的情况下,河水不适宜再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为此,报告表的结论是:除非A工厂投入技术先进的污染物处理设备,全面回收处理废水中的砷物质,否则A工厂应当另行选址建设。然而,由于污染物回收处理设备成本过高,A工厂难以投入相应资金,且A工厂在当地属于利税大户,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令其搬迁。环保部门只好以?A工厂应当积极治理已产生的污染,减少废水排放并缴纳排污费,补偿村民所遭受的损失?作为审批意见通过了该项目,但河水被污染的状况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厂群纠纷时有发生。

(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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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2)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补办?环评手续也作为合法行为对待,因此我国许多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先建设、后‘补办’? M的现象非常严重。请结合本案谈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关于?补办?环评规定的不足。

答:(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法有关预防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事前防范项目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①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就擅自施工的行为只做出了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因此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普遍存在先建设、后环评的问题;

② 由于环保部门执法不严,导致大量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开工并投入使用,或者环评审批出现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

③ “补办”的环评对于预防环境损害根本没有意义,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患于未然”的最高指导原则和预防目的完全落空;

17.■■【案例分析】A矿业公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邻近的河流超标排污,被附近的养殖户及居民屡次投诉并受到环境保护部的点名批评。但由于A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和排污费缴纳大户,当地政府和环保局并未依法要求A公司采取整改措施。2010年6月的某一天,A公司邻近的河流散发出刺鼻的异味并出现大量死鱼现象。附近养殖户纷纷向当地环保局反映A公司私设暗管并偷排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情况,要求环保部门责令A公司拆除暗管并治理污染。但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既未指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也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2010年7月初,当地连降大雨,A公司污水池中储存的大量污水在雨水的冲击下通过其私设的暗管溢流至邻近的河流,致使下游养殖户养殖的300多万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

问:(1)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造成本案所属级别的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如何计算罚款?

(2)A公司认为:污染事故是天降大雨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无需赔偿养殖户的经济损失。A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3)A公司和当地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是否已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分别是什么? 答:(1)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2)A公司抗辩不成立。在本案中,该公司私设暗管是导致最终发生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该公司不能免责。

(3)A公司和张某均构成犯罪。A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张某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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