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变质问题,只 是含糊其词地要求 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 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 来一年没有结果,于是 对方派代表来北京当面 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 决,将提交仲裁。 讨论: (1) 对此索赔案件我方 是否应该受理?双方各 有何漏洞? (2) 我方应如何本着实 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 原则来处理此案? [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 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 鸡,价值千余元] 答: (1)对此索赔案件 我不应该受理。对方索 赔依据的是官方化验机 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 售商送验的食品而做出 的变质证明书,说明商 品已批发给零售企业, 证明进口商已实际接受 货物,丧失了索赔权。 我方收到索赔要求,应 仔细研究索赔依据,有 针对性地提出拒赔的理 由,而不应含糊其辞, 致使案件拖了 1 年未 果。 (2) 我方既然误装了价 值千余元一小部分乌 鸡, 应及时向对方说明, 可采取调换这部分货 物或对这部分货物降价 处理,不应影响余下货 物的收款。 [案例 3] 我国某公司以 CIF 鹿 特丹出口食品 1000 箱, 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 装运后,凭已装船 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 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 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 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 发现下列情况:①该批 货物共有 10 个批号, 抽查 20 箱, 发现其中 2 个批号涉及 200 箱内含 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 的标准;②收货人只实 收 998 箱,短少 2 箱; ③有 15 箱货物外表状 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 短少 60Kg。 讨论:在上述情况下, 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 赔,并说明其理由? 答:①其中 2 个批号涉 及 200 箱内含沙门氏细 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的 部分为交货质量问题, 须由卖方负责;②收货 人只实收 998 箱,短少 2 箱,是船方责任,买 方应向船方索赔;③有 15 箱货物外表状况良 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 60Kg , 是 卖 方 交 货 短 量,须由卖方负责。 三、仲裁案例 [案例 4] 甲乙签订出口某种货物 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 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 执行本合同所发生 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 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 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 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乙方提出甲 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 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 将争议提交给甲国仲 裁。 经仲裁庭调查审议, 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 裁决乙方败诉。事后, 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 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 方不服。 讨论:乙方可否向本国 法院提出上诉? 答:乙方不可向本国法 院提出上诉。因为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 裁条款,即订有仲裁协 议,仲裁是终局的,已 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管 辖权。 [案例 5] 中国 B 公司与英国 A 公司双方于 2000 年 7 月至 9 月间先后签订了 三份销售合同,由英 国 A 公司向中国 B 公 司出售货物总价值 468000 美元, 价格术语 CIF 天津,交货日期分 别为 10、11、12 月,最后交 货 期 限 为 2000 年 12 月 31 日。合同规定适 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 合同公约》,并约定有 关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因市场发 生剧烈变化,英商未能 履行交货义务,经反复 交涉无果,中商遂提起 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英国 A 公司: (1)赔偿中国 B 公司 遭受的利润损失 567000 美元; (2) 支付信用证费用计 2196.36 美元; (3) 赔偿申请人为此案 支付的律师费; (4)承担全部仲裁费 用。 英商辩称,因为国内、 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 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 价格已经上升了 1~ 2 倍。双方订立合同时 所持有的预期利益已经 落空,因此,可以认为, 英商依合同价格交货 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 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 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 以免除。 另外, 《联 根据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被申请人应赔 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 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 价格的差价。对此,中 商进一步诉称,根据公 约,中商应得到的损害 赔偿应包括申请人应得 的利润。而且,中国 B 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证明 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 格,否认存在交货地 的时价。 讨论:如你作为仲裁员 将如何裁决? 答:按照《公约》第 74 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 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 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 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 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 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 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 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 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 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 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 能损失。”,第 76 条 第 1 款“如果合同被宣 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 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 方, 如果没有根据第 75 条 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 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 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 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 及按照第 74 条规定可 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 赔偿。但是,如果要求 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 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 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 时的时价,而不适合宣 告 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和第 2 款“为上一款的 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 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 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 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 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 货
物运费的差额。”, 从 中商索赔利润损失 567000 美元看, 对比货 款总额 468000 美元显 见过多,中商应索赔差 价 损失,并以交货地的时 价计算价差。 (2) (4) ~ 索赔合理,但须和对实 际支出金额。 四、不可抗力案例 [案例 6] 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 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农 产品的合同,合同签订 日期为该年 9 月 1 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 为当年 10-12 月。9 月 中旬以后,该商品国内 市场价格上涨,该公司 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 经查该商品国内市场价 格上涨的原因是 7、 月 8 份产地遭受过严重水 灾,产品无收。 讨论:在此情形下,我 方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 免除交货责任?理由何 在? 答:在此情形下,我方 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 除交货责任。因为 7、8 月份产地遭受过严重 水灾是在 9 月 1 日签 合同前。 [案例 7] 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 签订一份进口一台精密 仪表合同。合同规定 9 月份交货。到了 9 月 15 日,日本政府宣 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 品,禁止出口,自宣布 之日起 15 天内生效。 后来, 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 由要求解除合同。 讨论:日商的要求是否 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较为妥当? 答: 日商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一是日本政府 9 月 15 日宣布该仪表属 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但其是自宣布之日起 15 天内生效,而合同交货 期为 9 月份,并不受此 影响,因此日尚不可 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略 二、简答题 1~6 略 三、填空题 1.贸促会 2.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 裁裁决公约》 3.双方友好协商、第三 方调节、法院裁决、仲 裁、仲裁 4.海关放行依据、收款 依据 5.2、异议索赔条款、罚 金与违约金条款、异议 索赔条款 6.解除、延期履行 四、单项选择题 1. 2. 3. 4. D; B; B; D; 5.A;6.D 五、判断题: 1.×;2.×;3.×; 4.× 第九章贸易磋商与合同 订立 案例讨论 一、贸易磋商案例 [案例 1] 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 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 司(以下简称美方)发 出要约:中国松香 WW 级 8 月份装船 100 公吨 CIF 纽约,每公吨 300 美元……有效期为 10 日。3 日后,美方 回函:愿购买要约项下 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 吨 250 美元。我方未予 答复。5 日后由于国际 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 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 行合同。我方回电,将 价格调整到每公吨 350 美元, 美方经再三考虑, 终于同意我方要求,以 每公吨 350 美元成交。 讨论:本案应按原要约 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 同?为什么? 答:本案应按生效的反 要约执行合同。 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 要约与反要约, 《联 根据 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规定,本 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 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 件,属于反要约,而原 要约 (我方发出的要约) 因此而失效。但原要约 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 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 作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 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 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 发生效力。为此,本案 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来 执行合同。 [案例 2] 11 月 25 日, 德国 A 公 司向香港 B 有限公司 发出如下要约:供应 Jettish 彩 色 复 印 机 2000 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 价(FOB)4000 美元, 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 期截止到 12 月 30 日。 A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 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 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 约, 报价高于 A 公司发 给香港 B 有限公司的 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 港 B 有限公司尚未对 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 A 公司于 12 月 15 日向 香港 B 公司发出撤销 11 月 25 日要约的通 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 公司 签约。但是,12 月 22 日,A 公司收到了香港 B 有限公司的承诺,同 意德国 A 公司的要约 条件, 并随之向 A 公司 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 证, 要求 A 公司履行合 同。后因 A 公司未履 约, 香港 B 公司诉诸瑞 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 要求 A 公司赔偿损失。 A 公司的律师辩称, 该公司于 11 月 25 日 发出的要约已于 12 月 15 日被该公司撤销, 该 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 公司 12 月 22 目的承 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 没有成立。 讨论:(1)A 公司的 辩称是否成立,A 公司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 能否被撤销。 (2)A 公司与 B 公司 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 卖合同。 答:(1)A 公司的辩 称不成立。A 公司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 (2)A 公司与 B 公司 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 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 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 约人将其取消。根 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第 15 条 的规定,一项要约,即 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 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 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 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 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 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 消。根据该《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 要约是可 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 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 制,根据该《公约》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
要约一 旦 生效,即不得撤销:第 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 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 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 销性。第二,受要约人 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 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 本案中 A 公司的要约 注明了有效期是 12 月 30 日, 故而是不可撤销 的。B 公司的承诺于有 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 视为成立。 [案例 3] S 公司 8 月 12 日向其 客户 A 公司寄出一份 商品目录,介绍了 S 公 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 套, 并附有精美的图片。 8 月 20 日 A 公司回电 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 308A、309B、311B 的 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 个货号订购 100 打,并 要求大、中号各半,10 月份交货,请 S 公司 报价。8 月 22 日 S 公 司发盘如下:报青溪牌 女式羊毛手套 300 打, 货号 308A、 309B、 311B 各 100 打,大、中号各 半,每双 CIFI 旧金山 12 美元, 纸箱装, 月 10 份装运,即期不可撤 销信用证支付,8 月 30 日复到有效。 月 28 日 8 A 公司回电:你 8 月 22 日电悉。价格过高, 每双 CIFI 旧金山 10 美 元可接受。次日 S 公司 去电:你 28 日电悉。 最低价每双 CIFI 旧金 山 11 美元,9 月 5 日复 到有效。 月 3 日 S 公 9 司收到 A 公司的电开 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 双 11 美元, 包装条款中注 明纸箱装,每箱 15 打, 其他与发盘相符。S 公 司审证时发现了 A 公 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 加。S 公司的习惯包装 是每箱 10 打,考虑到 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 改, 恐怕难以按时交货, 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 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 用。但到 9 月 20 日, 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 存中没有可装 15 打手 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 种为可装 10 打的习惯 包 装,另一种可装 20 打。 S 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 系,纸箱很少见,该厂 不能供应。附近的几 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 在此情况下,S 公司一 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 于 9 月 10 日去电 A 公 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 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 10 打或 20 打。 讨论:依据分析上述纸 箱装,每箱 15 打的包 装条款是否达成? 答:每箱 15 打的包装 条款已达成。 (1)根据《公约》的解 释,对发盘条件的添加 或变更是指“有关货物 的价格、付款、 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 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 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 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 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 件”。除这些内容以外 的添加或变更就属于非 实 质性的了。《公约》还 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 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 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 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 改变该项发盘的条件, 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 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 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 仍构成接受。”这就是 说,非实质性的的添加 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 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 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 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 反对,接受无效,合同 不成立;如果发盘人不 表示反对, 则接受有效, 合同成立。 (2)该案例中 A 公司 对包装的添加属于非实 质性添加,仍构成了有 效接受,而使合同 得以成立,据此成立的 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 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 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 装,每箱 15 打的包装 条款已达成。 [案例 4] 3 月 15 日,A 公司向 新加坡客户 G 公司发 盘:报童装兔毛衫 200 打,货号 CM034,每 打 CIF 新加坡 100 美 元,8 月份装运,即期 信用证付款, 日复到 25 有效。3 月 22 日收 G 公 司答复如下:你 15 日 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 高,若降至每打 90 美 元可接受。A 公司次日 复 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 价, 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 月 26 日 G 公司又要 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 参考。29 日,A 公司 寄出样品, 并函告对方: 4 月 8 日前复到有效。 4 月 3 日, 公司回函 G 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 容, 但电报局传递延误, 4 月 10 日才送达 A 公 司。A 公司经办人员 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 作任何表示。 7 月 6 日, 公司收到 A G 公司开来的信用证, 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 班出运。此时因原 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 价格调整至每打 110 美 元, 故于 7 月 8 日回复 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 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 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 受,但我方 4 月 10 日 才收到, 此乃逾期接受, 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 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 回。如你方有意成交, 我方重新报价每打 CIF 新加坡 110 美元,9 月 份交货, 其他条件不变。 7 月 12 日 G 公司来 电: 我方曾于 4 月 3 日 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 方所言,4 月 10 日才 送达你方,但因为是在 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延 误,与我方无关。你我 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 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 约国,按《公约》第二 十一条第 2 款规定,你 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 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 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 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 同,否则,一切后果将 由 你方承担。 讨论:G 公司的上述观 点是否正确? 答:G 公司的上述观点 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 为《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应按《公约》的 有关规定处
理。关 于逾期接受,《公约》 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 例外情况。《公约》第 二十一条规定: (1)逾 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 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 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 人。(2)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 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 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 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 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 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 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 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 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 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 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 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 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 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 应的行动即可。 A 公 而 司在 4 月 10 日收到逾 期接受后并没有及时复 函表示发盘已失效,这 种不予答复就意味着默 认接受有效, 合同成立。 如 A 公司 4 月 10 日收 到逾期接受后,及时复 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 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 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 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 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 难以判断,则根据 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 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 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 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 被 动,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同订立案例 [案例 5]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 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 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 后,对方未置可否, 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 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 午的发盘,那时,我方 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 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 象。 讨论:对此,你认为我 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 什么? 答: 中国与法国均系 《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缔约国,洽谈过 程中,双方对《公约》 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 留。因此,双方当事人 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 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 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 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 否, 也未提出任何要求, 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 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 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 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 6] 4 月 4 日, 香港 C 公司 向美国 F 公司发出出 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 于当天下午 5 时前答 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 容是: 秘鲁或智利鱼粉, 数量 10,000 公吨,溢 短装 5%,价格条款: C&F 纽约 ,价格 每公 吨:483 美元,交货期: 5~6 月,信用证付款, 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 件等。当天,F 公司传 真给 C 公司, 要求 C 公 司将价格每公吨 483 美 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 价每公吨 480 美元,同 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 改意见,并随附 F 公司 提议的美国惯用的索 赔条款,并明确指出: “以上两点如同意,请 速知, 并可签约” 4 月 。 5 日,香港 C 公司与 F 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 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 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 483 美元的价格,但坚 持 修改索赔条款, “货 即: 到 45 天内,经美国商 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 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 索赔。”结果,C 公司 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 修改。至此,双方口头 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 月 7 日,C 公司在给 F 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 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 电话协商的结果。 同日, F 公司回电传给 C 公 司,并告知由 F 公司的 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 会期间直接与 C 公司 签 署合同。 4 月 22 日,香港 C 公 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 了 F 公司部门经理,并 交给他 C 公司已签 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 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 字。 四天后(4 月 26 日), 当 C 公司派人去取该 合同时,F 公司的部门 经理仍未签字。随后, F 公司的部门经理返回 美国。 5 月 2 日, 公司致电 C 传给 F 公司,重申了双 方 4 月 7 日来往电传 的内容,并谈了在广 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 况,声称要对 F 公司不 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 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 造成 C 公司的损失提 出索赔要求,除非 F 公 司在 24 小时内保证履 行其义务。 5 月 3 日,F 公司在给 C 公司发传真称:该公 司部门经理某先生 4 月 22 日在接到合同 文本时明确表示:“须 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 后,我方才能签字。” 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 前, 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 题,并明确表示根本不 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 5 月 7 日, 公司又电 C 传 F 公司, 要求 F 公司 答复是否打算签合同还 是仍确认双方不存 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 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 要 F 公司同意将争议 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 裁。 5 月 9 日,F 公司电传 答复 C 公司, 再次重申 该公司 5 月 3 传真信 件的内容。 5 月 12 日,C 公司电 告 F 公司, 指出 F 公司 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 信用证等,C 公司 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 用、损失有权赔偿。双 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 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 能解决问题。 6 月 2 日, 香港 C 公司 以美国 F 公司违约为 由,向香港最高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 F 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讨论: (1)双方于 4 月 5 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 已于此时成立? (2)F 公司在收到 C 公司已签字的合同后四 天内,仍未签字是否构 成拒绝签约? 答:这是一起关于合同 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争 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 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 香港 C 公
司认为, 公 F 司在接到 C 公司的实 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赔 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 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 中,双方已取得了一致 意见, C 公司同意了 即 F 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 改,F 公司同意接受实 盘中的价格条件,合同 已于此时成立。C 公司 还认为,F 公司通知该 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 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 仅仅是一种形式(a mere formality ) 而已。 而 F 公司认为,双方虽 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 协商一致,但 F 公司提 出要签署书面合 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 签署后生效。当 F 公司 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 文本后,提出要对 C 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 行完善补充,C 公司未 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本 索回,F 公司认为是 C 公司“撤约”,合同并 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 上要其履行开证问题。 (1) 在合同形式的问题 上,《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合同可以通过口 头、书面以及行为等方 式订立。尤其是商务合 同,一般都采取“不要 式”原则,只是对少数 合同,法律认为必须采 取特定的形式,否则合 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 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 就需特定形式。 本案中,按《公约》的 原则, 4 月 5 日双方 则 电话协商一致,合同即 可成立。F 公司后 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也应看作为仅仅是一种 形式,是证明合同业已 存在的证据,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因此,双 方于 4 月 5 日通过电 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表 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 (2)关于 F 公司在收 到合同文本后四天内仍 未签字问题,并不能构 成有效的拒绝签约, 这是因为按照(1)的分 析, 合同已于 4 月 5 日 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时成立,此时 F 公司签字与否都不能否 定合同的效力。 但 F 公司在做法上值 得改进。当 F 公司收到 C 公司已签字的合同文 本时,除需告诉对 方要审查合同条款外 (完善补充合同条款) , 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 见,包括不予签字的意 见。 否则,在事隔四天后仍 未签约,有可能受人以 柄。 处理结果 12 月 3 日香港最高法 院作出正式的最后判 决,判决 F 公司赔偿 C 公司的损失及利息损 失共计 85 万美元。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询盘(Inquiry)是指 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 问购买或出售某种或某 几种商品的各项 交易条件的表示。 2、发盘(Offer)是指交 易的一方(发盘人, Offerer)向另一方(受 盘人,Offeree) 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 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 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 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 种肯定的表示。 3、还盘(Counter offer) 又称还价,在法律上叫 反要约,它是指受盘人 对发盘所提 出的交易条件不同意或 不完全同意,向发盘人 提出修改或变更的建议 或提出新的交易条件的 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4、接受(Acceptance) 是指受盘人无条件地同 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 的交易条件, 并同意按照这些条件订 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 示。 二、填空题 1、质量、数量、包装、 价格、交货、支付 2、询盘、发盘、还盘、 接受、发盘、接受 3、货物名称、数量、价 格 4、送达 5、实质性变更、非实质 性变更 6、逾期 7、 投邮生效、 送达生效、 送达生效 8、声明、行为。 三、单项选择题 1.B;2.C;3.A;4.A;5.B 四、多项选择题 1.ABC;2. ABCDE;3. ABCDE;4. ABDE;5. ACE;6. BCE 五、判断题 1.×;2.×;3.√;4.×; 5.×;6.×;7.×;8.√; 9.×;10.×;11.×;12. √;13. ×;14.√;15.√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与违 约处理 案例讨论 一、出口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 1] 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 简称大连公司)与韩国 某公司于 1 月份签订了 一份出口大豆的合 同。合同规定,由大连 公司向韩国公司提供某 种大豆 5000 吨,合同 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 分别为 2500 吨,采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 批货物交付期限为 3 月 中旬,韩国公司应于 3 月 1 日或之前开出信用 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 同年 8 月底,厦门公司 应于 8 月 20 日或之 前, 开出信用证,韩国公司 依约于 3 月 1 日开出 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 3 月 14 日运抵釜山港, 韩国公司请当地商检部 门检验, 商检结果合格。 但韩国公司于 6 月初向 大连公司提出大豆生 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 的 1/2。 大连公司没有同 意,韩国公司遂向大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大连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随后,韩 国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 二批货物的信用证。结 果大连公司亦诉至大连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韩国公司承担违约责 任。 讨论:大连公司与韩国 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 何处理?为什么? 答:大连市中级人民法 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 庭审后认为,韩国公司 关于第一批大豆生虫的 主张证据不足,第一批 大豆运抵目的港时已由 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 格的商检证书。而韩国 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 大豆的信用证,致使卖 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 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 为。 因此对韩国公司的诉讼 请求予以驳回,而对大 连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 支持。判令韩国公司赔 偿因违约而给大连公司 造成的损失。 [案例 2] 我某出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