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4)

2019-06-03 18:07

与外商就 某商品按 CIF,即期信 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 数量较大的出口合 同,合同规定 11 月装 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 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 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 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 装运期,从 10 月中旬 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 于使该商 在 11 月 16 日 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 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 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 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 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 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 月。但外商拒不同意, 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 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 同,我方也就此作罢。 讨论:试分析我方如此 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 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处理不恰当。 应吸取的教训有:(l) 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 开到日期不妥; (2)按 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 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 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 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 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3) 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 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 布解除合同,我方 不能就此作罢。 [案例 3] 某年 9 月 28 日,A 服 装公司与海外 B 公司 签订售货确认书一份, 双方约定由 A 服装公 司按 B 公司提供的生 产制作通知单和样衣为 B 公司加工色织格子男 装, 付款方式为 100%保 兑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 本案第三人 C 公司 为 B 公司开出的信用 证作担保。 此后,A 服装公司至 B 公司指定的面料厂家上 海某公司购得面料后, 投入生产。至 11 月 8 日交货期,大货已 基本就绪,尚有些包装 待整理,经协商被告同 意延长至同月 15 日交 货,并安排在 11 月 11 日验货。 B 公司于 11 但 月 14 日才派人验货。 经验收合格,A 服装公 司要求立即确认,但 B 公司称确认书未带,回 去后立即邮寄过来。同 时检验中,A 服装公 司发现 B 公司指定的 面料含毛量不符合要 求,当地商检局确认后 要求 B 公司改唛头,B 公 司同意后 A 服装公司 即重新刷唛头。由于服 装已装箱,工作量大, 为此,双方又重新确定 交货期为 11 月 25 日, 信用证需续,B 公司同 意。 但过后 B 公司音信 全无。 11 月 17 日,该批服装 经当地商检局检验合 格,并于同年 11 月 21 日取得出口关出境货 物通关单。 11 月 22 日, 公司向 B A 服装公司传真一份 报告,认为加工质量中 存在摁扣与袋盖脱 开、袖笼有误差等。A 服装公司收件后即于同 月 23 日二次回传真, 载明 B 公司传真的验 货 报告已收,因服装属于 手工成品, 故总有瑕疵, 且检查出来的属小毛 病, A 服装公司对 B 现 公司提出的缺点已全部 返工, 请再次来厂查货。 修改的信用证尚未到达 A 服装公司请尽快 解决,如处理不及时, 引起的一切后果由 B 公司负责。 12 月 2 日,A 服装公 司收到某律师行传真一 份,称:受 B 公司指示 要求 A 服装公司在 4 天内向 B 公司承认 违约责任, 并作出赔偿, 否则终止合同。A 服装 公司即于同月 4 日传真 至 B 公司,称 B 公司 早已违反合同,要求 B 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 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 失。 因 B 公司未再次验收 也未提货,A 服装公司 于 12 月 7 日诉至法 院。诉讼中各方当事人 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一致 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 A 服装公司诉称: A 服装公司认为, 公 B 司要约加工服装为假, 而销售面料为真, 导致 A 服装公司直接 经济损失二百余万元。 请求法院判决 B 公司 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 货 款;C 公司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 负担。 被告 B 公司辩称: 我司 与 A 服装公司签订合 同明确规定按生产通知 单的要求生产,完 成后由客户检验。但 A 服装公司制作中未按合 同要求生产, B 公司 经 多次指出,仍未通过 客户验收。A 服装公司 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 承担违约责任。B 公司 要求终止合同符合法律 规定, 请求驳回 A 服装 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 C 公司辩称:C 公_______司是 A 服装 公司与 B 公司的中介 单位,按合作协议已履 行了 全部义务,不应再承担 责任。 请求驳回 A 服装 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B 公司提供海 外某检定公证有限公司 的检定报告一份及声明 书,检定报告日期 为次年 4 月 9 日。 报告 载明: 本公司曾受 B 公 司聘用在中国检验了 A 服装公司的下列托运 货品,外观做工品质偏 差、有扣钮从口袋盖脱 开、 袖笼相差一英寸等。 B 公司以此证明 A 服装公司所加工的服装 有质量问题。A 服装公 司对该报告提出异议, 认为系伪证。法院认为 A 服装公司生产期间, B 公司确曾到场验货, 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其 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且 B 公司不能证明海外某 公证有限公司即为当时 的检验部门及检验人 员, A 服装公司不予 且 认可,故该检定报告和 声明书不具法律效力, 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 据使用。 讨论:A 服装公司加工 的服装是否符合质量要 求?合同是否要继续履 行及 C 公司是否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答: 服装公司与 B 公 A 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符 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 征,属加工承揽合同。 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 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应

认定有效。 合同签订后, A 服装公司按约购进 面料并履行加工义务, 期间经 B 公司检验, 双 方因交货期限等原因又 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 协议也认定有效。补充 协议签订后,B 公司未 按协议规定于 11 月 21 日前将修改的信用证交 A 服装公司,也未按时 寄交商检证明以提出书 面异议,其后虽对加 工质量以传真形式提出 异议, A 服装公司已 但 进行返工,并通过商检 及再次通知 B 公司验 货。B 公司未予验货, 应视为放弃权利,且其 不履行修改信用证的义 务,属违约,应承担继 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 任。 公司以 A 服装公 B 司加工定作物质量不合 格,而要求终止履行合 同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 法律依据。A 服装公司 要求 B 公司继续履行 合同并支付加工价款的 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 定,应予以支持。 C 公司作为中介人,虽 在中介协议中约定对 B 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 保,但因 B 公司 已于 10 月 2 日开出不 可撤销信用证,且合同 签订后双方又协议变更 交货期和修改信用证, 该协议内容未通知,也 未征得 C 公司的同意, 故此后所产生的问题与 C 公司无涉,C 公司 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 A 服装公司要求 C 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 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B 公司于判 决生效 10 日内至 A 服 装公司自行提取色织格 子男装,并支付加工 价款。 同时驳回 A 服装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 4] 一、案情 申请人:土产进出口公 司 被申请人:香港食品有 限公司 S 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卖方,下称土产公司) 与香港食品有限公司 (买方,下称食品公司) 于 1993 年 10 月 22 日 签订了货物成交确认 书。该确认书规定,由 土产公司向食品公司出 售 500 吨花生果,每吨单 价 600 美元,货款总值 9 万美元,交货条件为 FOB 新港,以信用证 方式付款,装运期为 1993 年 12 月。 后食品公司开立信用 证,土产公司将货物运 至港口仓库。但食品公 司迟迟不派船装运货 物。土产公司的货物经 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并 出具了证书。但食品公 司在只装运了部分货物 后,最终未如期派船装 运双方合同约定的货 物。土产公司认为食品 公司不按期装运合同规 定 货物的行为给其造成了 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协 商未果,申请人向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与索赔 (一)申请人土产公司的 索赔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称合同签订后, 申请人在组织货源的同 时, 11 月 18 日发传 于 真给被申请人,告 知申请人将于 12 月份 交货 500 吨,并要求开 具信用证。 月 25 日, 11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 开证申请书的传真件, 该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规 格为 9/11 花生果 500 吨,装船期为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有效期为 1994 年 1 月 15 日, 但 被申请人并未通知申请 人船期。 申请人接到信用证后, 一面积极备货,一面积 极与被申请人联系装船 事宜。并于 12 月 31 日前将第一批 9/11 规格的花生果 500 吨送 至新港装运仓库。 被申请人在开出信用证 后, 直到 1993 年 12 月 31 日始终没通知申请 人船期和船名。被 申请人称其曾电话告知 申请人船期和船名,其 主张不能成立。按照国 际贸易惯例,在 FOB 条件下,买方有义务及 时充分地将船名和船期 等装船事宜通知卖方, 并且被申请人按常规应 以传真通知申请人,但 被申请人拿不出任何该 方曾通知装船的书面文 件。根据合同第 10 条 “买方须于装运期 30 天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即 期信用证……”,被申 请人 1993 年 11 月 25 日 至 31 日开出信用证, 装运期为 12 月 31 日 之前。被申请人称其于 1993 年 11 月 27 日和 12 月 13 日电话通知过在 1993 年 12 月 16 日装 船,这并不符合合同规 定期限。由于被申请人 未 及时派船并告知申请人 船期和船名,致使这批 500 吨花生果未能按期 装运,被申请人的行为 已构成违约。 (二)被申请人食品公司 的答辩 1993 年 10 月 22 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 了本案合同。被申请人 于 1993 年 11 月 25 日向申请人开出了信用 证,标的为 500 吨 9/11 花生果,单价每吨 600 美元,装运期为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 卖方 提供 13 项单据,其中 包括但不限于由中国商 检局出具的质检书。此 后,被申请人积极与船 公司联系,于 12 月份 装运 500 吨花生果的租 船和配仓事宜,并于 1993 年 11 月 27 日收到了 “风航”的船舶租定通 知, 预计船期为 1993 年 12 月 10 日—15 日。 被 申请人立即电话通知申 请人,请其作好装船准 备。但被申请人此后并 未得到申请人备货的答 复。1993 年 12 月 13 日,被申请人接船公司 通知,原订之“风航” 轮改为“浦城”轮,其 他订船条件不变,被申 请人马上电话通知了申 请人。 1993 年 12 月 16 日, 货轮到达新港锚地。同 一天,被申请人收到申 请人传真,得知应 装此船的 500 吨货正在 抵港。被申请人多次电 话催问申请人是否已作 好装船准备,直到 12 月 22 日船即将离港之 时,申请人才告知被申 请人货已到港 45 吨, 余下花生果正要商检

和 在 运输中,被申请人只好 以补仓客户之货在新港 仓促补仓。 月 28 日, 12 浦城轮驶离新港。至 此,被申请人全面履行 了其依照合同所规定的 FOB 交 货 条 件 下 买 方 应承担的开证、备船、 通知船期及船名等义 务。 1993 年 12 月 31 日 前,申请人称已按合同 规定备妥了 500 吨花生 果,且完全符合合同 并可在信用证规定期限 内交货。但信用证规定 该 500 吨花生果交货期 最迟不超过 1993 年 12 月 31 日, 可见,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不是被申 请人必须派船,申请人 必须装船的特定日期, 而是最后的交货期限, 申请人无视交易中的具 体派船时间,认为其只 要在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这一天准备好合同 项下的货物即为履行了 合同项下备货义务。这 样的主张不能成立。 讨论:被申请人是否违 约?申请人据此提出索 赔是否合理? 答: 根据国际商会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 的规定, 在采取 FOB 贸易术语时, 买方应自费租赁船只或 预订必需的舱位,并及 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 所要求交货的时间充分 通知卖方,如买方未能 装载供应该合同的货 物,买方应负担由此产 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并 负 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第 60 条规定, 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 采取的措施,以便卖方 能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 FOB 条款要 求作为买方的食品公 司, 必须首先租船订金, 然后还需给予作 为卖方的土产公司关于 船名和所要求交货时间 的充分通知,否则土产 公司是不可能交付合同 规定的货物的。而且被 申请人作为买方负有证 明其曾经履行了这一义 务的举证责任。可是, 被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 出示该方曾履行这一通 知义务的令人信服的证 据,比如通知这一船期 的传真件。同时,据申 请人说,被申请人从未 将船舶的到达时间通知 申请人。这样,被申请 人就无法证实,该方通 知过船期。在这种情况 下,仲裁庭不能认为, 被申请人所称的于 12 月 16 日到达新港的船 是接受 12 月 31 日前 应交付的 500 吨货物的 船。 以本案事实来对照这些 规定,食品公司并没有 严格履行上述合同义 务,从而构成根本违 约, 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进口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 5] 我国某进口商与斯里兰 卡某出口商在签订的货 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 FOB Colombo 价格 条件购买泼纹绸,合同 价款共计 514 万美元。 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 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 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 的 19.4%,且卖方未予 清理即装船出口。因卖 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标 明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 品的比例不得大于 10%,故当我买方发现 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 付 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 赔偿损失。 讨论:买方这样做是否 符合《公约》规定?是 否恰当? 答:买方要求卖方减价 赔偿损失的做法符合 《公约》规定,并且比 较恰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 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 当合法理由不履行或不 按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 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包 括: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减少价金,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等。买方违约 的救济方法有三种,即 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解 除合同, 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所涉及的请求减少 价金的救济方法,是指 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 时,买方提出的要求把 合同价金减低,并按新 价格计算价款后收取货 物的一种救济方法。通 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 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 同样的索赔目标。 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 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 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 理即装船出口,且 合同中约定允许货物中 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 不得大于 10%,致使卖 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 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 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 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 违约遭受之损失, 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 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 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 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不受任何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 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 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 的方式,承担交货 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 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 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 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 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 额中的 150 万美元向买 方供货。 [案例 6] 1994 年 12 月,深圳甲 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 451 号合同,甲公司向 乙公司购买法国产 青霉素针剂 15 万瓶, 总价款 8 万美元。 1995 年 3 月 20 日, 乙 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 并取得了 333 号进口药 品许可证。许可证 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 产厂为:Teajon Co.,原 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 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 可证的通 知后 于 1995 年 4 月 10 日开出信用 证。信用证规定了唛头 标志、药品产地、单价、 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1995 年 5 月 30 日, 货 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 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 的标签、批号、合 同号、麦头标志与 333 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 品完全不符。1995 年 8 月 28 日,目的港所在 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 药品检验证书, “本 确认 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 的进口药

品许可证的 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 准进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 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 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 表示,将重新申请临 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 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 时至 1995 年 11 月 13 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 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 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 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 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 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 解决, 甲公司于 1996 年 3 月 4 日提起仲裁。甲 公司称,乙公司 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 约,要求解除 451 号合 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 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 10%的预期利润,承担 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 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 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 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 等。 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 履行 451 号合同,所交 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 定。由于甲公司迟开 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 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 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 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 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 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 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 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 次 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 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 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 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 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 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 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 讨论:英国乙公司在合 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 本违约?双方合同是否 可以解除?甲公司 的法律请求是否合理? 答:一、保证货物规格 与申领的许可证上载明 事项完全一致是本合同 执行的必要条件。 进口到中国的药品是否 允许其进口并如何履行 进口手续,应当按照中 国的法律规定进 行。根据中国的《药品 管理法》的规定,进口 药品必须申请《进口药 品许可证》。对已经取 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 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 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 和厂商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获得进 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 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 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 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 本案中,乙公司申领到 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 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 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 333 号许可证核定的药 品完全不同。中国的 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 “货物由于生产厂牌与 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符, 不准进口”,由此可见 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 的合同义务,且导致这 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由 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 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了 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导致货物无法通关,乙 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 法定义务。 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 导致合同解除条件产 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第 25 条规 定:“一方当事人违反 合同的结果,如使 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 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 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 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 根 本违反合同”。而公约 第 49 条第 1 款同时规 定:“卖方不履行其在 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 义 务, 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 效”。对于根本性违约, 公约强调的是违约造 成的后果和另一方当事 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 而一旦根本违约的情形 出现,守约方就可以采 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从 本案的情况分析,实际 上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 致其根本性违约,甲公 司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三、乙公司应当承担的 责任范围。 《公约》第 74 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 负的损害赔偿额,应当 与另一方当事人 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 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 相等。此规定反映了守 约方提出损害赔偿时的 责任范围。 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归 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货 款和支付之日至裁决做 出之日的利息;同 时,由于乙公司违约导 致退货返运法国和因乙 公司无理拒绝接受退货 而运回中国全过程中, 甲公司发生的全部运 费、仓储和保管费及其 利息。对于利润损失, 如甲公司可以提供充分 的 证明,应予以支持;对 于海关关税,因为合同 项下的货物被禁止进 口, 应不缴纳海关关税, 甲公司预交的海关关 税,可向中国海关申请 索回,不作为损害赔偿 的请求要求乙公司支 付。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 付款,或先收后结,是 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 口企业的出口单 据后,经审查无误,将 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 取货款,待议付行收到 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 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 时,议付行再按当日外 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 记入受益人(卖方)账 户。 2、买单结汇,又称押汇 或议付结汇,是指议付 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 下,按信用证条款 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装 运单据,按汇票金额扣 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 国外付款行票款之日的 利息,并按议付日的外 汇牌价将余款折成人民 币记入受益人账户。议 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 金、 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 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 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 行根据向付款行索偿函 /电往返所需时间长短, 加上银行处理工 作的必要时间,预先确 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 限,一般议付行审单无 误后 10~20 天,并与 出 口企业约定到期后无论 是否已经收妥国外付款 行的货款,都应主动将 货款金额折结算

人民币 记入受益人(卖方)账 户。 4、预约保险,是指长期 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企 业可与保险公司订立货 物运输预约保险 合同,合同中规定了投 保险别、保险费率、承 包货物的范围以及保险 费和赔款支付等条款, 预保合同签订后,承保 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 公司就主动承担保险责 任。 5、出口报关,是指出口 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 人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 单据、证件,接 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 履行海关规定的通关手 续。 二、填空题 1、催证 2、议付行 3、改证 4、正确、完整、及时、 简明、整洁 5、收妥结汇、出口押汇 (买单结汇)、定期结 汇 6、开证申请书 7、单独投保 三、单项选择题 1.A;2.C;3.B;4.B;5.B;6.D ;7.C;8.A;9.B;10D 四、多项选择题 1. ACE; 2. ABCDE; 3. BCD; 4. ABC; 5. BCDE; 6. AC; 7. ABCDE; 8. ABCDE 五、判断题 1、√;2、×;3、√; 4、√;5、×;6、×; 7、√;8、× 六、简答题 1.简述履行 CIF 条件 下,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货款的出口合同的基本 环节及其主要内容。 答:履行 CIF 条件下, 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的出口合同的程序,一 般包括备货、催证、审 证、改证、报验、托运、 投保、报关、装船、制 单、结汇、出口收汇核 销与出口退税等工作 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 中,以货(备货)、证 (催证、审证和改证)、 船(租船、订舱)、款 (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 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 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 证”、“有证无货”、 “有货无船”、“有船 无货”、“单证不符” 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 2. 出口公司审核信用证 的重点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实际业务中,由 于种种原因,买方开来 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 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 护我方的利益,确保收 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 行, 我们应对国外来证, 按合同进行认真的核 对和审查,在审证时, 应注意下列事项: (1)政策性审查。凡国 家规定不准与其有经济 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的银行开来的信 用证,应予拒收;与我 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国家 的来证,必须与协定规 定的内容相符;来证各 项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 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 性的内容。 (2)开证行资信审查。 主要是审查开证行的资 金能力、信誉、经营作 风等情况。 (3) 对信用证性质和开 证付款责任的审核。要 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 不可撤销的信用 证,来证中不应有“可 撤销”字样,而且来证 中必须明确载有开证行 保证付款的承诺。对于 “软条款”一般不予接 受。 (4) 信用证金额及其采 用货币的审查。 (5) 对货物有关情况的 审查。对货物的品名、 品质、规格、合同号码、 数量、包装、 唛头等项内容。 (6)信用证装运期、有 效期、交单期与到期地 点的审查。 (7) 对信用证有关装运 条款的审查。 在审证时, 要注意信用证中有关是 否允许分批装 运和转运的规定。 (8)单据审查。对于来 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的 种类、份数和填制方法 等,要逐一认真 进行审核。 (9)保险条款审查。审 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别 或投保金额是否超出了 合同的规定。 (10)对银行费用的审 查。《UCP600》明确规 定,银行费用(一般包 括议付费、通知 费、保兑费、承兑费、 修改费、邮费等)由发 出指示的一方负担。 (11)信用证应表明受 国际商会最新出版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UCP600)的约 束。 (12)其他项目审查。 如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 益人的名称和地址等。 3.简述履行 FOB 条件 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 进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及 主要内容。 答:履行 FOB 条件下、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 合同的基本环节开证与 改证、办理运输与保 险、审单付汇、商品检 验、报关纳税等,如发 现国外卖方有违法行 为, 还要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一章国际贸易方式 复习题 一、单选题 1. 2. 3. 4. A; B; C; B; 5. 6. 7. 8. D; C; C; D; 9.C 二、判断题 1.√;2.√;3.×; 4.√;5.× 三、填空题 1.买卖关系、委托代理 关系(不是买卖

关系) 2. 增加拍卖、 减价拍卖、 递价拍卖 3.佣金 四、问答题 1~11 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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