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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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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如供方未能按第8.1款规定的时间竣工,须向需方支付延误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天,
延误违约金由需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延误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8.2.5 供方必须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需方、监理、总包方的检
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供方应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需方确认后执行。
8.2.6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8.3 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 供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供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
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未经需方批准的延迟开工,每延迟一天,供方须向需方支付延误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工期不予顺延。 8.3.2 因需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需方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供
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8.3.3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8.4 暂停施工
需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供方应当按需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供方实施需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需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供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供方可自行复工。因供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供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需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供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5 工期延误
8.5.1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供方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及原因在3天内向需方提出书面报告,经需
方审核批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工期是否可顺延期限。 1) 2) 3) 4)
非供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停工,且停水、停电连续影响12小时以上; 属招标文件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使施工无法进行,影响进度;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需方未履行其责任而造成供方不能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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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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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供方在8.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报告。需方在
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5.3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8.6 工程竣工
供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需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因为供方原因,每拖延一天,除按第8.2.4款支付罚款外还须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直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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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战略采购 9. 质量与检验 9.1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必须符合设计和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9.2 检查和返工
9.2.1 供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需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
时接受需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需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2 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部分,供方应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规定标准。因供方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由供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3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9.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供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供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需方、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供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供方在需方、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3.2 需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供方可自行组织验收,需方、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9.3.3 经需方、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48小时后,需方、
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需方、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供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3.4 当需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供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
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变更,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供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5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9.4 设备调试
9.4.1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供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9.4.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调试条件,供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需方、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供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需方根据供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需方、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9.4.3 需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供方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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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组织设备调试,需方、监理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9.4.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需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
时间、地点向供方提出要求,供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9.4.5 双方责任
1) 由供方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需方、监理批准,由供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供方不承担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需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供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需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需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供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供方采购的,由供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 由于供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供方按需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4) 需方、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 48 小时后,视为需方、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供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10. 现场管理
10.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 供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
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需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10.1.2 需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需方不得要求供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
定进行施工。因需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1.3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10.2 安全防护
供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10.3 事故处理
10.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供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
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 需方供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0.3.3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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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战略采购 10.4 文明施工
10.4.1 供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需方和
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10.4.2 供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0.4.3 施工期间,供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
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供方每次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需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0.4.4 供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
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供方承担。
10.4.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验收移交后一年内,由于供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
者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每次由供方向需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从需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0.4.6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10.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5.1 供方应按总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水电费用由供方支付给
总包方。
10.5.2 供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供方自行承担。 10.5.3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11. 材料设备
11.1. 需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1.2. 供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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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工程的有关材料设备到货后,供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需方负责。 12. 工程变更
12.1 需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供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
设计变更,必须经需方批准并加盖需方公章后,供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12.2 供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需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需方)提
供设计变更文件,经需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12.3 供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需方采用,或供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需方可根据实
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2.4 因供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需方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 因供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工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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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顺延。
12.6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供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供方承担。 12.7 需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供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需方确认;对于
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供方应小心保护,属供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供方负责。
12.8 合同履行中需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2.9 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12.9.1 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供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
完整报价单提交需方;需方不接受供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报价单。
12.9.2 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其套用的单价、价差
处理等都要与主合同经济条款的约定相一致;当没有合适的单价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的市场合理低价协商确定。
12.9.3 当工程变更时,发生的费用无法根据变更文件进行计量的,供方应在变更实施过
程中向需方、监理提请现场签证并填写签证单,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需方监理有权拒绝签证。可直接计量的按下款执行。
12.9.4 需方对工程进行变更引致合同价款调整,供方应在接到需方联系单、设计变更单
或签证单14天内编制变更报价单并报需方及监理(报价单必须含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价款,否则视为无效),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逾期上报视为供方放弃补偿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需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
12.9.5 需方一般应在变更工程施工完成后30天内或接到变更报价单21天内将上报的报
价单审核完毕。供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审批并且完工经检验合格部分的变更工作一起上报,经批准的变更价款随进度款一起支付给供方(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2.9.6 需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变更报价确认单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结
算时不再调整;供方如有争议按照主合同处理争议的原则执行,但不得以此理由拒不执行有关的设计变更,否则视为违约。
12.9.7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
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按合同规定(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12.9.8 每月10日前,供需双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签证的费用
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12.9.9 办理签证时,供方应提供经需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两
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
12.10
__(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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