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2)

2019-06-17 10:31

体会,它们是一种兼容的交叉关系,也就是说,村务通过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后,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等多种形式公开(如果有的话)。反过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后,还要不要再通过公开栏公开呢?从文件的语气来看,恐怕还是要为好。 二层意思是,讲了村务公开的时间。 文件讲了四句话:

第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这里“一般的村务事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含意,没有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 第二、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这个规定比1998年中办9号文件的要求进了一步。1998年中办9号文件说:“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一般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

这个规定是否与《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矛盾呢?《村委会组织法》第 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我体会,这个要求与《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不矛盾。因为,中办17号文件强调的是“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农村都这样做,这就是说有所区别。至于“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是个什幺标准,文件没有说明,因为,各地差别较大,这个应由各地去规范。 第三、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第四、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三层意思是,规范了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文件里讲了四步程序:

第一步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 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第二步程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第三步程序: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步程序: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农村还在四步程序之外,把听取村民对事后公开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整改情况,也作为必要的程序之一;还有的把村务公开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也作为程序之一。我们的意见是,不管你有多少程序,但上述的四步程序是最基本的、不能缺少的。这四步程序把村党组织、村委会、以及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都考虑进去了,是十六大要求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在村务公开这个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所以说,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设计。

以上是文件第二部分第二段内容的大体情况,下面,我们来看另一段内容。 (四)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这是第二部分的第三段内容。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吉林、宁夏、辽宁、天津、河南、北京、贵州、四川、河北、西藏等10个省(区、市)的同志提了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资格条件、成员人数上。 正式文件里,这段话共讲了五层意思。

一层意思是,明确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产生(权力来源)。文件指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二层意思是,指出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文件规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三层意思是,规范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资格条件。文件明确,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回避原则)。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信赖诚信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力条件),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能力条件)。

四层意思是,明确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务。文件指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

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五层意思是,明确了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处置办法。文件指出,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以上是文件第二部分第三段内容的大体情况,下面,我们来看另一段的内容。 (五)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

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这是文件第二部分的第四段内容。在征求意见时,青海、内蒙古、宁夏、广东、天津、贵州、重庆、河北、河南等9个省(区、市)提了修改意见。大家可能还记得,当初印发各地征求意见时,这段话是这样写的:“重视公开后的意见答复和整改工作。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群众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7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或者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直至村党组织反映,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审查,对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向村党组织报告,由村党组织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个是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在多长时间内答复比较合适。有的省提出村应是5天,有的提出15天,有的建议把乡的答复由15天改为20天,有的提出10个工作日。后来,经过反复权衡,村级组织答复的时间定为10天以内。意见集中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村民对村务公开反映意见的途径究竟应有几条。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四条途径:一是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二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三是乡级人民政府、四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后来,反复研究,把县乡的答复与处理删去了。这样做,主要考虑到文件的第六部分,已对县乡提出了“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的要求,这里再作规定,就显得重复了。至于时限问题,可由各地规定。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比较清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

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正式文件里就没有对县乡提要求了。

这里,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插曲。这段内容打头的话,在征求各地的意见时,叫“重视公开后的意见答复和整改工作”,提交中央领导讨论时的稿子上叫“收集、反馈和处理群众意见”。6月11日,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中央书记处书记何勇同志召集我们开会改稿子时,何勇同志说,“反馈”这个词是物理学上的用语,对基层干部来说,不太好理解,文件用语要通俗易懂。因此,他亲自把这句话改成了“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我们听了很深受教育。这段内容打头的话,就是何勇同志改定的。

正式文件里,这段内容共讲了两条“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路径。 一个是: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另一个是: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以上是文件第二部分第四段内容的大体情况,下面,我们来看看下一段的内容。

(六)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这是第三部分的第一段内容。征求意见时有上海、浙江、广东、河南等4个省(市)提出了修改意见。

正式文件里,这段话讲了四层意思。

一层意思是,明确了一个原则,那就是村级事务必须进行民主决策。文件采

用列举的方式指出,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这句话,是对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村委会组织法》精神的继承。1998年10月14日,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的方案等,都需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也规定,有八种类型的事情,村委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这里,中办17号文件又结合新情况,明确将“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纳入民主决策范围,很有针对性。

二层意思是,重申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的程序。本来,《村委会组织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组织法》清清楚楚地规定了三步程序,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对县、乡两级程序能够做到,往往忽视村民民主决策的程序,有的地方甚至替代村民决策,有的不管你村民同意不同意,就宣布把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宣布把农民集体的土地收归国有。有的不经村民同意,就宣布村与村合并。这些都引发了许多群众上访的事件。把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这个并不仅仅只有村民自己说了算的事项(还需要县、乡两步程序)放在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里,旨在提醒我们的地方各级领导要依法办事,在这个问题不要忽视村民民主决策这个必经的程序。

三层意思是,强调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这是在征求意见时,广东省委提出的意见。广东的同志说,现在一些村、社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合作制后,集体资产的产权已转变为股权,并明晰界定到每一个股东或股民,村民不再等于股民或股东,如果仍由村民大会获村民代表大会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似为不妥。建议文件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对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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