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3)

2019-06-17 10:31

允许其按照章程运作,行使资产处置、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管理职能。这份文件接受了他们的意见。

四层意思是,明确指出了村级民主决策的底线,那就是: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村民自治不与党的方针政策相冲突,同时也可以防止政治学研究中说的“多数人暴政”的问题。

以上是第三部分第一段内容的大体情况。下面,我们来看看下一段的内容。 (七)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这是第三部分的第二段内容。征求意见时,新疆、广西、河南、重庆、江西、湖北、浙江等7个省(区、市)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主要涉及村民代表会议建设和民主决策制度创新等问题。

在正式文件里,这段话共讲了五层意思。

一层意思是,强调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换句话说,只要是村级民主决策,都必须经过这两种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其它任何组织形式都不具备“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的地位。这个精神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是一致的,也和党的基层民主的有关政策是一致的。 二层意思是,重申了《村委会组织法》关于两种村民会议“开会有效”与“决定有效”的规定。文件指出,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层意思是,强调了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定,要实行更广泛的民主、执行更严格的程序。文件指出,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

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为什幺要这样规定呢?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比《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更严格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是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程序之一。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比《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要严格一些。在两个法律都对农村土地承包有规定,但又有差别,怎幺办?对此,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专门规定。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在土地承包上,《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只是一般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则是特别规定,所以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办。为了使表述简洁,我们就在文件中写下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四层意思是,对村民代表会议这样一种民主决策形式作了原则规定。文件指出,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五层意思是,提出了一个开放性问题,那就是: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目的在于总结新经验,使我们的思想认识和工作与时俱进。

以上是第三部分第二段内容的大体情况。下面,我们来看看另一段的内容。 (八)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这是文件第三部分的第三段内容。在征求意见时,西藏、新疆、宁夏、北京、贵州、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等11个省(区、市)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民主决策程序的设计上。 在正式文件里,这段话为村级民主决策立下了四步程序:

一是明确了提出议案的行为主体。文件指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是明确了受理议案的组织。文件规定,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是明确了作出决策的组织形式。文件指出,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是明确了决策意见的组织实施。文件指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这四步程序,是反复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的重要制度设计、制度创新,是十六大要求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在村级民主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

文件见报后,有的同志问提出村级事务民主决策议案的五种主体,既有组织,又有村民(联名),他们是否是平等的?我们认为,应当是平等的。不能说一种主体优越于另一种主体。

还有的同志担心,如果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后,迟迟不召集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怎幺办?我想,绝大多数基层党组织不会这幺干,但

也不排除实际工作中会有个别这样的情况存在。不过,这不要紧,因为,这个文件还设计有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还设计有县乡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制度,特别是随着农村基层组织党内民主的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人的选任不仅取决于党员的意见,也取决于群众的意愿,那种置群众意愿而不顾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少。 也有的同志担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东西,如果与村党组织召集的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的意见不一致怎幺办?我认为,这种情况肯定会存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主要是两种情况造成的,一种是,事先两委会研究的意见有问题、有片面性,脱离群众的实际,尽管村两委会班子统一了认识,但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群众关”过不去;第二种情况是群众的认识又发生了变化。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有否决两委会意见的情况,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要大惊小怪,而是要再完善两委会的方案,再做过细的群众思想工作,再等待群众的觉悟。

正是为了充分发扬民主,文件在提出决策的四个步骤后,又明确要求,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一是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二是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是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总之,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以上是文件第三部分第三段内容的大体情况。下面,我们来看看另一段的内容。

(九)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是文件第三部分的第四段内容。征求意见时,有湖南、湖北、重庆、上海、

河南、新疆等6个省(区、市)提出了修改意见。

这一段话贯彻了“谁决策,谁负责” 的原则,很有针对性。现在农村一些地方少数干部不按规矩办事,给老百姓带来损失也不承担责任。有的即使事情办成了,群众也不满意,这就应验了邓小平同志早在1957年就说过的话:“实际上群众参与的事情,即使遇到困难,即使有的搞错了,他们也能忍受,很少埋怨;相反,实行命令主义,搞对了群众也不满意。”为了明确决策责任,保障民主决策,这一段话,主要讲了以下三层意思:

一层意思是,明确了村级民主决策事项的权威性、严肃性。文件指出,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层意思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目的在于为分清责任提供依据。

三层意思是,明确了责任界线。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是文件第三部分第四段内容的大体情况。下面,我们来看看另一段的内容。

(十)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

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这是第四部分的第一段内容。在征求意见时,有吉林、上海、重庆、河北等4个省(市)提出了修改意见。意见主要是文字修改。这段话,是对十五届三中会议通过的决议中关于“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内容的继承、发展,目的在于,在农村日常事务的点滴管理中,要树立民主的理念。

所谓民主管理,就是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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