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5)

2019-06-17 10:31

依法监督的方向转变。这次文件以“财务问题较多的村”为例子,讲了县、乡党委、政府三方面的责任:一是要帮助村里搞好财务清理整顿,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三是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这是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的。接下来的“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就是本着这一精神进行程序和制度设计的。

(十三)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这是文件第四部分的第四段内容。在征求意见时,吉林、河北、江苏、贵州、山西、天津、宁夏、重庆、江西、浙江、广东等11个省(区、市)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意见集中在财务审批是村委会主任一人审批,还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两个人共同审批;乡镇政府对村级财务活动指导、监督的语言表述;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的语言表述;村会计的条件要求等方面。 在正式文件里,这段话为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设计了四步程序: 第一步是,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第二步是,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第三步是,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第四步是,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与此同时,文件还对与财务收支审批有关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意见: 一是明确规定,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二是明确规定,财务流程完成后,村里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明确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

监督。

以上是文件第四部分第四段内容的大体情况。下面,我们再看看另一段内容。 (十四)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它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这是文件第五部分的第一段内容。征求意见时,新疆、广西、山东、山西、吉林、河南、江西、广东、浙江、天津、河北等11个省(区、市)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意见集中在违法乱纪的处理,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的主体等问题上。 在正式文件里,这段话讲了四层意思。

一层意思是,明确了农村集体财务工作审计的主体:文件规定,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层意思是,明确了审计的主要内容、当前的重点、审计的周期: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它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三层意思是,明确了责任:第一,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

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第二,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顺便介绍一下党纪、刑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四层意思是,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起初,这句话是放在前面村务公开那段内容里,后来许多同志都认为放在村务公开内容里不合适,就从前面挪到这里了。

以上是文件第五部分第一段内容的大体情况。下面,我们再看看另一段内容。 (十五)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

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

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它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它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这是第五部分的第二段内容。征求意见时,西藏、吉林、河北、河南、重庆、天津、广东等7省(区、市)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民主评议对象的确定、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以及有关处理意见到表述上。 在正式文件里,这段话表达了七层意思:

一是明确了民主评议的对象。文件指出,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它村务管理人员。

二是明确了民主评议的组织。文件规定,民主评议由乡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

三是明确了民主评议的形式。文件指出,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

四是明确了民主评议的时限和周期: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五是明确了民主评议的标准: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

六是明确了经济措施: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

七是明确了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的处处理办法及途: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它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是第五部分第二段内容的大体情况。下面,我们再看看另一段内容。 (十六)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

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

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这是文件第五部分的第三段内容。征求意见时,河北、湖北、河南、四川等4个省提出了修改意见,所提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激励约束力度的表述等问题上。

正式文件里,这段话共包含激励与约束两方面的意思。

一是激励: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

二是约束: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这一段写得还是比较原则,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具体化。 下面,我们再看看另一段内容。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并与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研究分析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常抓不懈。要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考核评比民主法治示范村、“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市)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严格考核,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这是第六部分的第一段内容。征求意见时,河北、天津、贵州、广西等4省(区)提出了修改意见。这段话,共讲了五层意思。

一层意思是,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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