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小区使用公约(18)

2010-06-15 18:59

第二十一条  为配合管理公司`的工作,乙方保证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包括乙方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所购房产的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

 

1.        不得私自(管理公司书面批准者除外)在所购房产及XX小区外部(包括外墙)或顶部展示或竖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不得安装遮拦、电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在安装电线、燃气管道、水管和其它垂直设备、烹饪设备、空调设备或采暖设备,构筑或撤换无负载撑墙之前应通知管理公司。在进行以上活动时,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可适用的市政规则和标准,力求合乎XX小区的设计标准和要求,不得自行穿墙壁,不得截断或连接电气线路,不得自行安装烹饪、空调和采暖设备;

2.        不得在所购房产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规定荷载的物品。在将重物(住宅楼每平方米超过200公斤)搬进所购房产之前,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应通知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及其它重物的放置的权力;以便使荷载分布均衡。搬进的专业机具和机械设备须放置在适当的支撑物上,其安置应按管理公司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动噪音不干扰其他用户,置办支撑物(支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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