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在本合约有效期内,是指甲方指定及与甲方签订的管理XX小区的公司。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条文,XX小区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单元房以上的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共用设备是指XX小区内为超出一个单元房而安装使用的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包括:门窗、阳台、屋面、天台、楼道、厕所、院落、小区内非市政所管道路及路灯、裙楼平台及绿化部分、排水、自来水及热水、燃气及设备、管道、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外墙、玻璃幕墙、楼盖、楼梯、楼梯间、装饰、电梯、自动扶梯、水泵、采暖设备、卫生设备、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照明设备、空调设备(包括供热设备)、消防设备、共用卫星天线、共用电视天线、电表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变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热力站等等,亦包括甲方行使本公约第二十四条的权力所指定、割出及确认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及其更改。
第四条 本公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对管理公司和乙方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承租人、借用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甲方指定的在本公约的有效期内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XX小区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机构,全权负责XX小区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独家决定XX小区的管理形式。享有一切在本公约内可享有的权利,并履行本公约内列明管理机构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自行负责其一切的行为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