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是做好林改工作关键,对于群众来访,县、乡、村层层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待,并将相关事项一一记录在案;乡镇、村组对山林纠纷实行组内纠纷不出组,村内纠纷不出村,各乡(镇)内纠纷不出乡(镇),县内纠纷不出县,及时化解山林纠纷,从而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县林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正确处理“四大”关系
为全面实施“产业富民、工业兴县、生态立县”的战略,唱响“***”品牌,确保山上办绿色银行,山下建优质粮仓,我县在林改进程中,正确处理好与“四大”关系。第一,正确处理好林改与果业发展的关系,确保林农与果农相得益彰。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一是对自留山、责任山由山主自行开发种果的,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进行确权;二是对自留山、责任山由他人开发种果的,给予确权勘界,完善合同,明确收益分配关系,确保山权者的合法收入;三是对已在村、组集体所有的山场进行果业开发的,采取“分山到户”的形式,将所有权、经营权明确到户,完善合同;四是对已经租赁或以其他形式到户经营的果业稳定不变;五是对将要进行果业开发规划的山场,完善流转合同,把林改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费还利于农。通过明晰产权,有效地解决了当前果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山林权属不清,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山林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实现了“山定权、果定根、人定心”。第二,处理好了林改与矿业资源开发的关系。在林改中,加强山地资源的监管,规范矿产山地流转程序,充分发挥山地利用价值,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开采,确保山地林农的合法权益和资源的保护及有序开采。第三,处理好林改与国有林场的关系。在林改期间,保持国有林场山林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一律不准流转,稳定国有林区秩序,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被流失。第四,处理好林改与招商引资的关系。一方面,吸收外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建立商品林基地;另一方面,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积极宣传林业政策,引导林农对林地流转租金进行合理定位,确保林农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存在问题
我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主体任务已基本完成,林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第一,各乡镇均存在因新农村建设及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无法组织山主及接界人到场签字的现象,影响了申请表农户签字确认。
第二,存在部分纠纷山未调处好。目前,全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虽达到80%以上,但仍有20389亩面积的纠纷山有待调处。
第三,果业开发、山地流转和电站开发等造成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存在不稳定因素,还需要一个过程解决。
第四,林改配套改革未到位。林改基本结束,还有许多配套改革必须跟上,要抓好林地林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源评估中心建设,以及各项服务机制等配套改革措施,建立防止收费反弹长效机制。
五、几点建议
(一)建立资源培育奖励扶持资金制度。通过依法征收育林资金,发挥育林资金作为经济扛杆的调节作用,用好、用活育林基金,建立资源培育奖励扶持资金制度。通过以种苗补助,资金扶持、造林护林奖励等经济手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林业开发、投资林业,达到社会化办林业向林业总体目标迈进的目的。
(二)加快省市地方公益林建设步伐。国家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补偿,是生态服务有偿化的标志,省市应加快建立地方生态补偿机制,对地方生态公益林实施补偿,进一步加大对天然林和人工公益林的建设与管护力度,不断扩大规模和投入,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公益林为主、地方公益林为辅的生态体系主体,构筑起新的生态建设框架,达到有生态服务就要有补偿,根据林分生态区域重要程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调动群众建设生态的积极性。
(三)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有新的突破。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要坚决克服一切妨碍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思想和体制障碍,优化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环境,对非公有制林业一视同仁,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