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13)

2012-08-22 21:58


  [40]UNCITRAL , 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 , New York: UNCITRAL , 2010 , Recommendation83 , p. 231; para. 93 , p. 209.
  [41]单清峰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就“人身性债权”这一内涵给出了类似的定义。 [参见单清峰:《人身性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的法理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法学院, 2004年,第4页]但该定义实际上是指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其外延广于“人身侵权之债”。
  [42]该方面论述可参见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4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第37 —38页。
  [44]单清峰:《人身性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的法理分析》,第23 —24页。
  [45]单清峰:《人身性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的法理分析》,第24页。
  [46]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第35 —36页。实际上,人重于财产[物],也是中国两千多年前追求的价值观。例如:孔子得知马厩失火之后,首先关切的是人身安全,而非财产[马]是否受损。 “厩焚。子退朝,曰: ‘伤人乎?’不问马”。[《论语•乡党第十》之十七]
  [47]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这属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48]从前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看,《侵权责任法》除了缺少造成残疾或者死亡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明确规定外,几乎完全肯定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赔偿范围。
  [49]实际上,确立企业清算时职工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远不限于企业破产法,诸多商事组织法如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民事诉讼法都有与此相似的规定[但诸多法律并没有随着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更新而在赔偿的范围和顺序上及时跟进]。
  [50]Abhinav Ashwin , “Tortious Liability of Company in Winding Up : An Analysis ," pp. 163—164.
  [51]虽然,政府基于其担负的“国家伦理义务”,往往会对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大规模 人身伤亡出手相助,但“如果政府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官便不得仅仅因为由政府补偿原告的损失会更好,就判令政府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迈克尔•D.贝勒 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第248页]何况,政府在大规模侵权与个别侵权的场合担负着不同的救济责任。在前种场合,政府可能会先行垫付或者直接支付赔偿款或者救济费 用;而在小额侵权的场合,政府或许就不会出面。这其中除了取决于政府对大规模受害人承担的宪法上的救济义务外,还程度不同地受着与此相关的安全问责、舆论 监督等因素的影响。必须指出的是,政府救济侵权之债可能产生相应的负面效应:首先,由于可期待政府的随时救援,以及政府作为“终极保险人”对侵权行为“买 单”,必然会降低侵权债务人对侵权事件的注意程度,甚至诱发道德危险[Christopher M. E. Painter ,“Tort Creditor Priority in the Secured Credit System: Asbestos Times , the Worst of Times ," pp. 107321074] ;其次,政府是否出手救济,可能会从侵权行为的政治、社会评价或者侵权企业的所在领域等方面进行考虑,而这往往超出当事人可以预期的范围之内,形成对侵权 受害人救济与否的不确定性。不同的社会文化及社会环境,对侵权行为的影响以及救济方式是不同的。
  [52]需要说明的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的固定比例究竟是多少,这需要立法者在对担保制度创造社会财富的价值与其具有的效率问题进行对比考量、协调一定阶段内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人本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基础上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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