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律学论辩(下)(4)

1970-01-01 08:00


 五

  抑制传统中国法学生成的因素应该是很复杂的,当不限于上述诸项,但不可否认上述诸项的重要性,而且,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系统中,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不会是笔者在这里所描述的这样简单和疏散,而是十分密切、相互关联、共同影响着的。粗略来看,它们之间最基本的联系是,非商品性的宗法小农经济不仅决定了专制政治和伦理社会的现实存在,也从根本上抽去了法律及其观念中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利的精神;专制政治和伦理社会不仅对法律和法律学术必然持轻视、冷淡的态度,而且也会限制学术的自由探讨,从而殃及法律工作者、法律学家、法律学校的命运;专制政治和学术自由的缺乏,又造成了传统中国逻辑学的空白与重术轻学的传统,以致最后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成为部分官员和具有官方背景的学人在不自由的环境中,以其直觉、经验和感性化的思维,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官方的意志,对国家制定法进行注解、校核、汇编和考证的活动,结果顺理成章,律学是它必然的产物。

  律学具有概念明晰、解释准确、简洁实用的优点。[68] 作为传统中国特有的法律学术,它在历史上发挥过特殊的作用。在立法方面,它是国家法典产生的原动力;在司法方面,它是国家适用法律的重要资源;而且,长期以来一直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法文化(中华法系)的特色部分。但随着时代进步,它与西方法学之间的差异和差距愈益明显。滋贺秀三教授对此的认识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他说:“在中国,有关法律的学问叫‘律学’,是为通称。律学在帝制中国的前半期受到相当重视而颇有力量,成为产生出唐律那样优秀的刑法典的原动力,但是至此以后就不再活跃和取得进展。‘律’字的含义就是阶梯,意味着音乐中的音阶。而法律拥有刑罚的轻重上下这种阶梯性结构。所以,‘律’字也具有了法律的意义。在西洋,所谓法就是正义,所谓法学是‘关于正义的学问’;而与此相对,所谓律学则是‘关于刑罚上下轻重的学问’。律学尽管在技术上可以精细繁琐,但作为整体却局限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在自己文明中所占的比重终究无法与西洋的法学相比。”[69] 律学在清末西方法学的东进中与之接触并发生冲突,终因不敌对方而为之所取代。[70] 但仔细观察百年来中外法学的交流和我们身处其中的中国法学的现状,显而易见,律学传统的影响依然存在。这意味着面向未来的当代中国法学,实际担负着既要继承和发扬传统中国律学的优点,更要克服和超越传统中国律学的局限的重任。

  ﹡﹡ 题 记:法律史学从材料出发,透过方法,致力于人类关于法的经验、智慧和理想的探素,因此它是一门融材料、方法和理论为一体的学术。如果承认法律是经验与理性的产物,那么,法律史学正是对凝结人类历史经验和理性精神的法的历史的复原、概括和提炼。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史学是历史的,同时也是理论的,它是法学中最富实证精神和思想内涵的学科。因此,法律史学应该是当代中国法学中最有学术价值和活力的学科之一,但事实并非如此。原因何在?这即是本次会议邀请各位学者讨论的话题之一。基于这样的考虑,我提交现在的这篇文章,一方面是认为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是中国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本学科的建设;同时也是认识到,不在史实和理论上弄清楚传统中国法律学术的知识类型,就无法辨别它与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之间的纠葛,从而很难为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恰当的资源。

  另要说明的是,笔者曾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探讨过这一问题,但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材料和认识时有新的发现和争议。为追寻传统中国法律学术与当代中国法学发展之间的联系,我利用最新材料重写此文,力图给出更为缜密的论说和更具学理的认识。同时,我还在准备一篇与此相配的探讨传统中国法理的文章,试图在“前史后思”的基础上,理清传统中国法理的真正意义和合理价值,为建构当下中国法学尤其是法理学中的主体性提供一个可能的支点。所言不到之处,还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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