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伦理性研究(2)

1970-01-01 08:00

  此外,中国传统伦理历经先秦至民国近三千年,在秦汉儒法合流之后成为普遍伦理,与漫长的封建统治血肉相连,其中很多内容很容易被视为封建残余,如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1]等八种人中的犯罪者网开一面)。八议之制,始成于周代{1},延续于清末。自笔者记事以来,见到的都是批判该制度的文章,批判的理由都是谓之以封建特权。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其精髓是反对特权、反对歧视。基本道理在于反对特权与歧视的因素,与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没有直接联系,如宗教信仰、民族种族、出身贵贱、财富多寡、地位高低、党派属性、相貌美丑等等,八议中的亲、故、贵、宾即属此类。而贤、能、勤、功表明行为人之人身危险性当然弱于不贤、无能、不勤、无功之流,改造余地当然大于后者,对其在定罪或者量刑方面网开一面,既有法理支撑,也符合宽严相济政策,还有刑罚个别化原则作为依据。对其网开一面,实质上是对贤、能、勤、功行为表现的肯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平时积极建功立业、奋勇上进。若其与不贤、无能、不勤、无功之流犯同样的罪错,对两类不同的人作同样的处理,恰恰违背公平正义的要求。就定罪而言,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来看,对贤、能、勤、功者实施较轻的犯罪行为的,当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就量刑而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而犯罪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写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都赞同对平时一贯表现好的人适当从宽处罚,对一贯表现差的人适当从重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对贤、能、勤、功者适当网开一面,不仅符合刑法规定,而且主张形成判例法,昭示天下,引导公民行善积德、勤奋工作、建立功勋。从法理上说,刑法平等适用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刑法化,刑罚个别化原则又是对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的具体化。因为平等适用刑法,要求对同样的事实做出同样的处理,用民间术语来说即“一碗水端平”,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话语表达即“(刑罚)分配结果公平”,用刑法并合主义的刑罚观来概括即已然之罪(指行为)加未然之罪(指人身危险性)与刑事责任及刑罚之间的均衡。详言之,对实施了同样的罪行(指行为),具备了同样的人身危险性的人,应当做出同样的处理;对实施了同样的罪行(指行为),但不具备同样的人身危险性的人,当然应当做出不一样的处理。这是一种法、理、情高度统一的选择,也是刑法伦理性的合理选择。在刑法领域反思传统的伦理规范,应当进行这样的选择。

  需要说明的是,研究刑法的伦理性不是消除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区别和界限,也不应理解为刑法与伦理的互相替代,或者理解为把伦理道德规范直接反映在刑法当中。

  刑法伦理性,有几层意思:

  (一)在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社会伦理要求

  本文所指的刑法,包括实体刑法和程序刑法。反映乃至增强刑法伦理性是基于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伦理性的程度达不到“愿望的道德”的要求而提出的自省式的构想。为了进一步说明笔者立论的依据,以下简要对我国刑法进行一番伦理分析。

  1.《刑法》的伦理性分析。

  应当承认,经过1997年的修订,现行《刑法》已经大大提升了其现代伦理性的程度,这集中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均衡原则、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的确立上。如前所述,这三大原则实质上也是处理国家与公民、国家与法人、国家与社会伦理关系、政治关系的政治伦理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限制公权力在司法领域的滥用,防止罪刑擅断,保障公民自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罪责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公平提供了判断标准和技术支持;刑法平等适用原则体现了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此外,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其他管辖为辅的折中原则,体现了刑法一视同仁对待犯罪、保护本国公民和外来人员权益、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正义的政治伦理;对刑事责任主体条件和宽大处罚结果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以及怀孕的女性犯罪免受死刑,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体现了立法者体恤幼弱的伦理情怀;对犯罪概念的“但书”限制[2],包含了收缩犯罪圈的伦理考虑;正当防卫制度体现了国家发动社会力量及时制裁犯罪、尊重以防卫方式进行私力救济的公民自由的价值取向;紧急避险制度能够引导社会进行利弊衡量,趋利避害;在主观方面没有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体现了立法者引导公民增加知识储备,提高人文素质的价值取向;管制、拘役尤其是前者,符合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伦理要求,死刑、无期徒刑蕴含着传统伦理同态复仇的大众选择,也包含着把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人永远或者长期隔绝于社会,从而保障公民与社会安全的伦理愿望;累犯绝对从重处罚,数罪并罚相对从重处罚的规定,与自首从宽处理、立功从宽处理的规定构成一个宽严相济的量刑制度体系,体现了刑法在区别对待基础上实现罪责刑均衡原则和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的公平正义观念;缓刑、减刑、假释制度彰显了中庸的伦理原则和行刑社会化的人道主义思想,全部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都包含了诚信司法、奖惩有序的政治伦理。追诉时效制度,既包含了对已经改恶从善的轻罪实施者既往不咎的伦理原则,也包含了对恶意逃避司法追究的重罪实施者一追到底的伦理原则。赦免制度传承了普天同庆的伦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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