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我国刑罚执行的文明化程度大为改观。“文革”期间那种敌视、蔑视罪犯及其亲属的做法,逐渐被平等对待罪犯,关心罪犯及其亲属的态度所取代,军事化管理的色彩也逐渐减少,开办特殊学校,向罪犯传授知识,让罪犯接受正常教育,改变了过去单纯的劳动改造的行刑过程。愿意求学的青年罪犯能够参加自学考试获取文凭,绝大多数罪犯可以学到一技之长以便回归社会后赖以谋生;行使申诉权利不再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生日不仅能够得到亲属朋友探视,而且有可能得到监狱管理人员的祝福,能够邀请狱友改善生活;逢年过节,表现好的罪犯还能回家数日与亲人团聚;罪犯的通信自由基本得到保障,参加劳动能够获得比较正常的报酬。近年,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罪犯的婚姻权利已经能够得到有效行使;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得到推广;监狱环境、罪犯生活条件大为改善。一些监狱甚至已经看不到铁丝网,取而代之的是整洁的房舍、成荫的绿树,如果不是大门口悬挂的牌子提醒,路人不会想到这就是监狱。总之,刑罚执行状况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也应正视行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监狱在押罪犯已经超过200万人,接近正规军总人数(不含武装警察),行刑成本过高[6]。其中超出10%的罪犯得不到基本的物质条件保障{21},由于缺少被褥,他们连睡觉都只能轮换进行。由于医疗条件简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即使犯罪,也没有哪家看守所或者监狱愿意收押,一般罪犯生病也只能用普通的药物进行普通的治疗。有钱有势的罪犯能够得到比一般罪犯更多的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的机会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行刑社会化程度很低,绝大部分罪犯都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交叉感染[7]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分类关押也无法完全避免交叉感染。同时,罪犯生活在与社会几乎完全隔绝的世界,时间一长,便不知外面社会的发展变化,尤其不知道社会交往潜规则和习俗的变化,出狱后找不到回归社会的感觉,难以甚至根本无法重新融入社会。如果说这一切是罪犯咎由自取的话,那么,罪犯亲属遭受的社会歧视、生活困难、精神痛苦就很难完全归责于罪犯本人了。一个可比的对象是,在欧洲,英国和法国的刑罚及其执行的野蛮程度丝毫不亚于同时代的中国,但如今,其刑罚已经远比中国轻缓,行刑社会化的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中国{23}。须知,司法成本的支出,有如人生病就医的开支,虽然不可避免,但属于消极支出,如果没有或者减少这样的开支,社会将能获取巨大的机会效益,如增加穷人的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社会福利,扩大社会就业,增进文化的普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等等。因此,大幅度提高行刑社会化程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伦理性的必然选择。
二、刑法伦理性的价值
上文说到刑法伦理性的选择,实际上已经涉及另一个相关命题即刑法伦理性的价值问题。所谓价值,即客体有利或有害于达成主体的目的,实现主体的欲望,满足主体的需要之效用。有利者为正价值,有害者为负价值。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在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4}价值虽然表现为认识主体的主观感受和评价,但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经济学上,马克思区分了劳动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伦理学和法学中,人们主要是在使用价值上理解价值。刑法伦理性的价值,主要是指刑法体现伦理性的过程与程度对社会发展的正价值。
刑法伦理性的价值与伦理道德的价值密切相关并主要取决于伦理道德的价值。由于伦理道德可以分为愿望的伦理道德和义务的伦理道德,因此,愿望的伦理道德可以称为道德原则或者道德的价值取向,而义务的道德可以称为道德的规则。当然,原则虽然主要指更为抽象的伦理规范,但有时也难以同具体的、义务的道德规范即道德规则区分开来。如“爱护环境”,即可以说是愿望的道德,也可以说是义务的道德。“行刑应当人道”究竟是愿望的道德还是义务的道德,也无明显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