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5)
2012-08-28 20:59
法律理念对“人类文明有过不可磨灭的贡献”,“它使现行的法规得以表现,提供方法,使这些规定有机会作合理的发展,或是创造新的规则,同时提供一种指导人类行动的工具”。[31]法理念反映法的质的方面,是一种高度抽象、理性的法意识,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灵魂。法条、法规好比驱壳,同样的驱壳置入不同的灵魂,就成为不同的体制,效果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就是法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32]公司的本质在于公司归资本所有者所有、为股东投资的工具,那么,天然地,在公司中股东应当拥有至高的地位;公司制度则是让公司资本提供者“各得其所”的机会,那么,公司的各种制度与人员的安排中,股东理所当然地要成为核心。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行为和规定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其法律规则中体现公司及公司制度的本质与精神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公司法律中突出股东自治暨以股东为本理念也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了。但是我国公司法却抹杀了公司及公司制度应有的理念与精神,将公司定位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公司制度当作实现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工具,公司法律被置入了不同的灵魂,使公司、公司制度及公司法在我国社会经济实践中发生了异化。[33]对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早有学者指出:“公司制度不等于《公司法》或其法条,《公司法》的好坏不等于公司和公司实践的好坏,拘泥于条文是没有意义的,关键是要搞清公司究竟是什么,要牢牢地把握住以股东为本的理念”。[34]具体而言,贯彻股东自治以股东为本的理念,具有以下几方面价值:
第一,如前所述,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以股东为核心和主导力量进行的,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及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确立股东自治的理念实质上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在实践中形成的公司组织及公司制度这种经济基础与社会实在的回应与反馈。由此,在公司、公司制度及公司法中股东自治以股东为本成为一条主线,将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公司法中的股东自治的理念也成为公司作为股东投资工具本质的反映,有效地防止公司异化情况的发生。
第二,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来自民间社会人们对于财富追求的自发的演进,公司法是在公司与公司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是公司历史的一个总结。而在现实中,公司法的发展是滞后于公司制度的演进的,其根植于公司及公司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之中并随着经济生活和公司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当公司及公司制度的发展对公司法规范的客观需求转化为立法动机后,就要将这种立法动机转换为现实的法律规范,而与公司本质及公司制度价值相联系的股东自治的理念便构成了公司立法需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立法者运用股东自治之理念对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公司法模式与规则进行评判与优化选择,将人们传统具有的股东自治的理念外化为现实的公司法律规范。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公司法理念便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公司法律模式与规则。所以,贯彻股东自治的理念便于保障公司法发展与完善的正确方向。
第三,股东自治的理念在公司法的实际运作中也有着巨大的引导作用。正如美国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言:“任何值得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35]而科学的、现代的法律理念既是主体进行法律运作的基本价值,也是主体进行法律活动的观念动力。[36]良好的理念有利于促进人们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指引人们的公司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和守法、用法行为。立法者可以在正确的法理念的指导下使立法内容与公司实践相切合,法律保障并促进公司发展的良好秩序的出现;司法者(法官)针对个案,即使法律中缺乏明文规定,但根据正确的理念将现行法律的原则运用于案件,同样可以做出合理的判决并通过司法发展完善相应的制度。而在公司实践中,贯彻股东自治理念的公司立法也使得公司所有者—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防止内部人控制等不正常现象的出现。所以,以股东为核心的理念将公司、公司制度及公司法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指导包括立法、司法、守法、法律实施等所有法律实践活动的作用,也使整个法律实践活动朝着正确的目标运转和迈进,并最终促使公司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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