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6)
2012-08-28 20:59
(二)股东自治与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公司章程为视角
通过对西欧中世纪经济变迁的历史的研究,经济历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和R·P·托马斯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在西欧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发展导致了西方的崛起。而有效率的组织的核心是确立某种制度安排和财产权利,为把个体的经济努力转化为能使个人收益率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的行为提供激励。[37]公司作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将公司中的各种制度安排和财产权利予以确立,从而保证构成公司的个体(主要是股东)的经济收益并有效的降低风险。在对公司组织的各种制度安排和财产权利予以确立的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两者之间,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其地位与意义在现代公司运作中愈加显得重要,[38]甚至有学者提出现代企业是章程企业,靠章程维系。[39]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宪章”,其记载的内容涵盖了从公司设立、运营到解散清算的方方面面,公司中具体的管理规则和特殊的制度安排均由股东自主在章程中设计并详细规定。那么,以公司章程为视角审视股东自治与公司制度,更能有效的论证公司制度功能发挥关键在于股东自治的实现这一命题。
从公司本身来看,各国公司法律与实践都无一例外地要求公司成立必须制定章程,公司内部章程的功能在于:公司成立与独立人格的基石、股东自治的基础、公司管理者行动的指南。[40]显然,在公司内部,公司章程上述功能的发挥立足于股东自治的实现。第一,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股东的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公司股东们在充分合意基础上制定章程而结成社团组织,为他们共同的对利益追求的目的走到一起。作为社团组织的公司,章程的性质在于公司组织的内部自治规则,这种自治规则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股东,同样对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甚至职工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来源于公司股东,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制定公司内部规则的目的在于合理界定公司内部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公司运作的方式方法、规范公司内部人员行为,使公司沿着股东规划的方向发展并为股东带来利益。而公司的独立人格是经股东合意并在其明确公司目的、制定章程、投人财产的基础上经国家登记机关登记而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虽然公司的独立人格是法律赋予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独立人格来源于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投人、章程的制定等行为,国家只是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这种状态的认可。而作为公司的独立人格表现之一的公司的自主意志,实质上也是在资本多数决基础上产生的加总的股东意志。第二,股东自主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的制度安排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自治的实现提供了依据。例如,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实现自治,而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律中均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结构作出自由的安排。显然,股东自治形成的章程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股东自治权行使提供保障,反言之,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股东自治,公司章程作为股东自治基础的功能只能是虚幻的。第三,股东自治的实现对于管理者的行为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以英国一家公司章程为例,其章程细则均有两万余字,但又绝不重复章程大纲及英国《公司法》中已列明的条款和规定,记载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序言、股份、特别股、股票、股权与变更、催缴股款、股权的没收和留置、股份的转让、转移、变换、股东大会、议事日程、股东表决权、董事会、董事的借款权、董事的权力与责任、董事资格的取消、董事任免、董事会议程、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印鉴、储备金、股息、盈利资本化、账目、审计师、公告、为雇员提拨的预留款、清盘、损害赔偿,等等。[41]公司章程记载内容的详细和丰富,不仅能够减少纠纷的发生,而且能有效约束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行为,防止公司管理者作出损害股东权利的行为。但如果缺乏股东自治,像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的内部人员很容易控制公司,使公司成为为自身牟利的工具,股东的权益就失去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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