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世界的中国宪政——百年回眸、反思与展望(9)
2012-08-28 21:27
五、代结论——普适价值与世界宪政
在经过东西方“冷战”和“文革”浩劫之后,中国终于从意识形态的闭关自守中走出来,逐渐回到世界宪政的大家庭。不仅1982年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中国对代议制民主的追求,而且历次修宪逐步吸收了主要的普适宪政价值——1999年第三次修宪加入了“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理念, 2004年第四次修宪则进一步要求“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对私有财产以及土地的征用或征收必须“给予补偿”。在经过历次修正以后,除了司法审查制度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之外,可以说现行宪法在内容上已经和世界基本“接轨”了。虽然中国宪政走了许多弯路,但是“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只要中国宪法在全球化过程中不断借鉴和吸收人民逐步认同的普适价值,那么宪政中国总是有希望的。
中国宪政从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走到今天,确实已经十分不易,但是中国宪政之路远没有完结。恰好相反,抚今追昔、展望未来,中国宪政的漫漫长路似乎方才开始。如果宪法规定的普适理念已经和世界基本接轨,那么这些规定部分因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而未必获得有效的实施,宪法理念和现实之间还存在相当的距离。[24] 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宪政仍然面临着贯穿了一个世纪之久的转型难题:制度和文化的双重束缚;相当封闭的宪法制度和政治动荡制约了公民宪政意识的发展,而宪政文化的缺失又进一步维持和巩固了既有的制度运行状态。
幸运的是,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早已打破了传统体制的桎梏。经济改革不仅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新的社会和政治观念,而且也产生了对法治的迫切需求。政府和法学家对法治的重视不仅体现在社会宣传,而且产生了一系列法律制度,而这些制度使公民看到通过法律维护权利的切实可能性。例如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极大提高了公民的权利和法律意识,而公民意识的提高使制度创新得以在更高的平台上展开。有限政府原则在1989年可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但是到 2005年《行政许可法》出台之时,这种观念似乎已是法学界约定俗成的自然之理。[25] 没有制度和文化的良性互动,这种观念上的巨大进步是不可想象的。
和硝烟弥漫的过去一个世纪不同的是,最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是在国家主权完整与社会相对稳定的和平时期进行的。不夸张地说,中国现阶段是百年来最适合宪政发展的时期。在市场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内和国际环境都相对安定。虽然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等现象仍然相当普遍,但是总的来说综合国力和老百姓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提高。虽然老百姓未必事事对政府满意,但是那并非是因为社会状况今不如昔,而更可能是社会期望不断上升(rising expectations)之结果。最重要的是,虽然某些宪政制度仍有待落实,公民的宪政意识已经空前高涨。社会(尤其是广大网民)对孙志刚事件的强烈关注和反应充分表明,中国公民意识已经真正进入了“权利的时代”,[26] 西方政治文明中的一些普适价值已逐渐为市井百姓所自觉接受。在这个基础上,制度改革具有十分广阔的空间。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不会再重复戊戌变法的老黄历,也不会任由慈禧、袁世凯、曹锟之流倒行逆施。改革开放已经为中国宪政准备了充分的社会文化支持,改革者也将因为顺应民心的决断之举而获得并增强统治的正当性。当代执政者应以史为鉴,超越历史、把握时机,完成中国宪政未竟的世纪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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