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工匠的角色定位——倡导注重细节的法学模式(4)
2012-08-28 21:28
在法学教育方面,“大师崇拜症”也为害颇深。霍姆斯说:“大师的标志在于,如果在造成假象之前,事实被零散地加以传播,当这些事实激发起他的思想磁流时,他可以将这些事实转变为一种有机的秩序,并且富于生机,结满硕果。但是,你无法通过传授而成为一位大师。要想成为大师,则只能依靠其与生俱来的天赋。”[17] (P192)方流芳教授指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职能是什么?我认为,它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教育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在培养法律匠,而不是在培养法学大师。我认为,一个社会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法学大师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指望仅仅凭借法学院的教育而成为法学大师,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18] (P33-34)法学院的任务应该是培养出社会所需的数量众多的法学工匠。将教育目标直接放在培养大师上就是忽略了法学院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末倒置。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诸多做法,浮躁冒进、揠苗助长,违反人才成长规律。作为法学教育最重要素材的法条、判例,只是为人小视、身份卑微的“下里巴人”;在许多大学将硕士研究生教育改为两年的情况下,仍不切实际地要求学生须有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不切实际地一味要求创新。在这种“小马拉大车”式的法学教育理念指导下,培养的许多学生志大才疏,眼高手低,难堪重任。
三、法学工匠的眼界
(一)细节的解读
细节是法学工匠所关注、处理的对象。那么,如何理解细节呢?可以说,法律中的细节不是固定不变的,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历史的、动态的把握。
第一,细节具有相对性。对于细节的界定,取决于相应的参照系。一般地,与社会生活比较,法律是细节;与法制系统比较,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监督都是细节;与立法比较,司法是细节;与司法体制比较,法律方法是细节。在法学方面,与法理学比较,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是细节;与部门法学总论比较,分论是细节。在各种法学流派中,“分析法学派扮演的乃是仆人的角色”, [19] (P84)与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比较,它的视野要狭窄些,关注的更多的是法律细节问题。
第二,细节具有国别性。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的细节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都对急速之社会及经济变迁有一项极为巨大之需求,而这项需求绝大部分都是表现在法律变迁上,诸如宪法、制定法及行政法等等。在这种社会进化情况下,法律可说已逐渐不再是对已确立之社会、商务及其他习惯之记录而已,它已成为一种开路先锋,是一种新力量之明确表征,藉以依据新规范(patterns)来塑造团体生活。”[19] (P465)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为了迅速缩短同发达国家的差距,改变本国在国际关系格局中的相对不利地位,把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并为此形成加速发展的“时间表”。法制现代化是这个“时间表”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表现为一种人为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许多法治成熟国家的宏观问题,仍是发展中国家的细节问题。在未来很长的历史时期,诸如立法体制、立法程序之类他国的宏观性问题,仍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细节性问题。
第三,细节具有历史性。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细节的理解是不同的。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特征是,“以刑为主”、“重刑轻民”,民事诉讼是国家所不关心的“细事”。与那些必须立刻处理、及时详细上报以便审核的重情大案不同,民事纠纷如果闯进了官方体系,它们只能在指定的日、月收受,并规定是由州县自己来处理。民事诉讼被认定和解释为琐细的干扰,最理想的状态是这类诉讼根本不存在。[20] (P11)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权原则的确立,民事诉讼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成为最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治与法治、法的本质、权利义务、依法治国等细节问题,如今已转变为法学的宏观问题。随着我国法学的发展,一些细节问题逐渐找到了较完善的理论解决方案,转化为我们分析其他法律现象的语境、前提预设之类的宏观问题,学术界转向于关注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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