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工匠的角色定位——倡导注重细节的法学模式(6)
2012-08-28 21:28
四、法学工匠的技艺
技艺,或谓技术,是指为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从语源的角度看,技术一词最初是从体力劳动中产生的,是工匠型的技术。现代意义上的技术,已与科学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渗透到人类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各个领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可以说,工匠的专长就是对细节、小事予以把握和控制的技术、技巧,这也是他们安身立命之根本。
第一,在法律制定方面,词语的使用、条款的设置应该明确具体、精益求精。古希腊哲人柏拉图指出:“当你展示出应予实施的理想计划的时候,在每一种关于未来行动的方案中,最令人满意的做法是决不漏掉绝对的真和美的任何细节。如果你发现有一个细节是不可能实施的,那你应该把它放在一边,不予实施;你应寻找剩下来可供选择的细节中,哪个细节与它最接近,并且最近似于你的政策,你就安排它来代替。但你必须让立法者来结束他真正想做的事情的描述,并且只有在这之后,才同他一起考虑他的立法建议中哪些是行得通的,哪些是很难实行的。你懂得,即使最小物件的制造者,如果他要得到某种信誉,都得使每一个物件保持一致。”“既然我们已决定把公民分成十二部分,我们应该设法知道(毕竟,这是非常清楚的),每个部分继续再分下去的话,并且要考虑到如果这些还要继续分下去的话,怎样才能一直继续分到5040个部分为止。正是用这种数学方法,才产生出了氏族、行政区划、村落,以及军事单位、行军行列,还有铸币单位、液体量器、固体量器、砝码。法律必须管理所有这些细节,以便发现适合的比例和对应。不仅如此,立法者应该不怕展示出对细小事物的过分关注。”[26] (P158-159)同样,现代社会的立法不仅要选择正确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同时,为明确权利义务的界限,也需要不断完善立法技术,特别是法律文本结构的设置,法律条款、法律用语的表述。
第二,在司法裁判方面,细节处于法律人视野的中心。“经验丰富的法官和经验丰富的律师一样,他们都培养了一种可以描述为智慧、洞察力或判断力的能力。这种能力使他们可以迅速而准确地得出结论。这种能力与创造力、智力或分析能力是不大相同的。它好像是一种对细节迅速而默契的领悟力,知道对各个因素进行权衡兼顾”。[29] (P167) 1986年3月2日,郑天翔在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审判工作是严肃的工作,审判学是一门精密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非常精密的,譬如研究原子核结构常常是以秒或克的负十几次方或几十次方为单位的。法院工作做不到那么精密,但这个人究竟该不该杀?有罪还是无罪,你得认准啊!所以说是精密的社会科学。一个人在报刊上谈论什么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哪怕是错误的观点,这都不要紧,因为这不是马上要执行的。而法院下判,判处某某人死刑,核准后就得执行,你不精密,到时说我们讨论讨论,怎么就认真执行起来了?能这样办吗?说这个人放就得放,关起来就得关起来,判五年就得坐牢五年,说枪毙就得枪毙。这是说到就得做到的。所以我们老是强调一个‘准’字,老是给同志们强调把材料(事实和证据)搞得扎扎实实,把案件查得明明白白,一清二楚,把证据搞确凿,经得起检查,经得起检验,做到下判前心里是清清楚楚的。这就是要提高办案的准确性,用自然科学的话说就是提高精确性(精度)。”[30] (P457)必须承认,法官的创造性主要是在微观的细节上展现其才华,法官面对微观细节的案件抉择,对案件微观细节的审查决定着案件的结果、当事人的命运。[31]在司法过程中,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需要法官具有准确把握相关细节的能力。例如,在法律解释方面,法律规范是抽象、概括的规定,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这座桥梁才能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规范的一般性造成其与每个具体“事件”的特殊性之间的“隔阂”。法律解释作为两者之间的媒介,起着“具体化”规范的作用。法律解释特别是文义解释,功夫往往用在一个语句、一个单词、一个标点等细节性问题上。再如,在判例运用方面,案件事实的“区别技术”具有明显的细节特征。法庭在辨析判例时,总是首先查看该先例是否“对得上”(on point),也就是该先例和待决案件是否有着同样( identical)或近似(very similar)的案情和争议焦点。任何先例都有着独特的案情事实和设定精确的法律争议焦点,其法律判决仅适用于这些案情事实和争议焦点。[32] (P199)待决法律争议是和判例的具体事实紧密相连的,不能根据判例的关键事实精确界定待决法律争议,或将待决法律争议界定得太窄或太宽泛,或没有将全部关键事实考虑进去或超出了判例的具体事实范围,都会使人们在理解和适用相关判例时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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