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本位观——拉兹的权利概念分析(10)
2012-08-28 21:41
帕夫罗斯并没有公正对待拉兹。在人权观念全球化的后形而上学时代,人权表达的是通过权利的方式实现对所有人的价值的尊重和保障。从人的利益或价值出发,权利的正当性应当被认为是语境化的,人权的正当性则是语境化的普遍主义,并与赋予他人义务相联系。因此,人权既是普遍的道德权利,同时也必然是法律权利。帕夫罗斯的误解在于,他固然看到了拉兹的权利的正当性源自利益,但他没有看到,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的双重性:二者之间的关系既在正当性意义上,也在结论性意义上;从而没有进一步认识到,拉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正当性关系必然要求权利和义务之间的逻辑结论性关系的落实,但并不必然要求以普遍一致的方式来实现,而是要求随着具体社会语境的变化体现出差异。
(二)利益对权利正当性证明的疑虑
然而,当拉兹从利益出发来论证权利,在反对权利优于善的同时,如何能够保证权利不会落入功利主义目的论式的算计?根据拉兹的权利定义,权利主体除了法人外,只有人才能拥有权利,因为只有人才能拥有最终价值。然而,人的权利也能够建立在工具性价值上,只要该利益足以证明赋予他人义务。例如,拉兹曾以记者的权利为例,予以说明。但当拉兹声言记者的利益之值得保护部分是由于公众的需要的时候,问题也就产生了。因为该权利会被认为是根据以目的为基础的理论框架内运作的非个人政治目的来获得正当性的。从而,拉兹在记者权利上的立场等于部分放弃了权利的利益论。[22]
该问题也为拉兹所意识到,并随后被解释为,对诸如记者的权利固然可以凭借自身的利益得到论证,但其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也作出了贡献,从而使权利的重要性与权利拥有者的利益并不匹配:“对于许多权利而言,权利所有者的利益仅仅是使之正当化的理由中的一部分,其他人的利益也是使它们得以正当化的原因”。[14](P346)因此,与主张权利优于善的理论家不同,权利与公共善之间并非对抗的关系,而是双重和谐关系。一方面,“对自由民主社会内很多极为珍贵的公民、政治权利进行的保护其所以具有正当性,在于它们服务于公共的,或普遍的福利”,另一方面,“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人们保卫了公共福利,从而也服务了大多数人的利益”。[14](P356)
然而,拉兹的这种进路显然是令人不安的。因为,第一,“自由权利将可能不再被看作是权利拥有者的基本道德权利,而主要是被当作服务于他人的工具性权利”;第二,既然权利与公共福利是双重和谐关系,那么,“对某个自由权利的保护也就不可能提供给那些权利的享有不能对公共福利作出贡献的人”;第三,权利或权利拥有者的利益在道德或政治事务中将不会起战略性作用,而听凭公共福利的支配。[23]从而可堪忧虑的是,既然权利是平行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个复杂、巧合的结果,那么它们最多是利益及其平衡的总结,而这正是所有的权利后果论或目的论所面对的:它们不会说明在道德推理中作为保护自由的权利所具有的根本性作用。[21]从而,它也就无法阻止国家以公共福利的追求之名否认宪法上的权利以及现代人的自由。
(三)对权利概念的关系性理解
如何化解拉兹的权利概念带来的歧义与困境,或许更重要的是引入权利的关系维度。从关系性角度来理解权利不仅为彭纳所秉持,而且同样为伦波特持有,“权利的一个本质属性是,它们对另一个人赋予了规范限制;另一个本质属性是,这些限制被归于权利拥有者”。[13](P85)然而,当彭纳从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权利概念,与其说是批判,还不如说是明晰了拉兹概念应有的内涵。因为拉兹在把利益置为权利基础的同时,事实上始终是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维度来进行的。(克雷格指出,作为从一些人的利益到他人义务的论证中的中间结论,拉兹的权利激发了他公正地对待既是分析性的又是隐喻性(metaphorical)的主张:“权利应当根据关系来理解。”参见Craig Scott,Diverse Persuasion(s):From Rhetoric to Rrepresentation(AndBack Again to Rhetoric)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terpretation,CLPE Research Paper 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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