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反恐怖主义的规范制度(3)

2012-09-02 22:46

 

  美国国防部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的:对于个人或者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逼使用)武力或者暴力,以吓唬或者逼迫政府或者社会,往往被用于实现政治、宗教或者意识形态方面的目的。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无论是条约法还是习气法都未就“恐怖主义”的定义提供1个彻底的概念。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考察目前人们所实际使用的众多“尺度”定义,咱们可以发现这些定义对于学者或者政策实行者而言,其实不拥有多少操纵性。这1用语已经变患上如此的宽泛以及恍惚,以致把最具争议的1些情景也包孕在内。

  (2)恐怖主义的形成要素

  而韩国学者柳炳华则以为国际恐怖主义拥有下列几个要素:(一)使用恐怖主义的的手腕,即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逼;(二)拥有恐怖主义的动机,即拥有政治性的目的,请求修改特定政策或者间断特定状况;(三)拥有国际性,即直接触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或者者恐怖分子不拥有罪责产生地国国籍。

  Robert A. Friedlander以为辨别某种情景是否是属于国际恐怖主义有下列尺度:恐怖性暴力,无论是国际性的还是跨国性的,必须最少包孕下列要素的1项:(一)有关的活动或者1系列的活动必须在1个以上的国家产生;(二)有关的活动或者1系列的活动必须触及1个以上国家的公民;(三)有关的活动或者1系列的活动必须针对于受国际维护的职员;(四)有关的活动或者1系列活动必须产生在国家的专属管辖之外;(五)有关的活动或者1系列活动必须针对于受国际维护的财产。假设有关的活动具有了1个或者1个以上的这些要素,则将再也不仅仅是普通的刑事犯法而是触及国际公共秩序的国际犯法。

  美国在向国际恐怖主义委员会提出的“避免及惩办国际恐怖主义公约草案”针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性指出,在罪犯的国籍国、罪责产生地国、犯法结果产生地过、犯法指向的目标国以及受害人所属国等5个要素中,假设触及不同的国家,即以为是属于国际恐怖主义。

  (3)现阶段对于恐怖主义作出同必然义的难度

  就概念而言,现阶段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含意是恍惚的,首先,在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尤为是联合国已经有的法律文件中缺少有关恐怖主义的定义性说明。其次,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含意,主要集中在学者们的讨论中,而这些望法中突出表现的是恐怖主义所拥有的政治动机或者目的,而对于它的详细表现形势去去含混其辞。而作为法律概念,特别是触及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别需要清楚明确的表述。而对于动机或者目的的夸张则触及此外1个首要的题目,即在肯定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可罚性时,是否是应考虑到有关行径的动机。

  这类情况使患上从法律实行的角度要对于国际恐怖主义有1明确的定义变患上10分困难。从海内法的角度来讲,把恐怖主义单单作为1种罪名加以划定罕见出现。而恐怖主义的行径动机更是越过了普通刑法对于犯法行径动机的理解。动机、目的对于恐怖主义的划分回类方面拥有显明意义,瓜葛到如何肯定某个行径的性质。然而在定罪方面却不应作为要件。

  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中用来对于社会生活中多种现象以及事件入行分类的专门观念。在法律制度领域,法律概念以1种简略的方式对于那些拥有相同或者共同要素的典型情景入行辨识。由于法律的重要目的之1就是将人的行径置于某些规范尺度的安排之下。又由于分歧过错某1特定尺度所旨在适用于的行径种类加以划分就没法确立规范尺度。而不完成分类这1重要任务,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创制出任何会患上到公认的审判以及诉讼方式。 更直接的针对于国际反恐怖主义步履而言,国际反恐怖主义步履能否胜利,取决于国际合作,而国际合作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共同定义上的1致。

  应用法律概念对于详细情景入行解释以及分类是法律实践的必经阶段。为此目的,法律的实行者必须在某1时代内有大致相同的意见。 考察在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题目上所产生的争议,人们难以发现这类1致。这也表明针对于国际恐怖主义还没有构成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能够用来证其实国际反恐怖主义方面还没有构成1个成形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于是,当各国用1种国际法的目光来望待当前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步履时,会发现其把现代的国际法律体系的缺点以及弱点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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