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刑事以及解制度的不足与完美(5)

2012-09-02 22:47


      [五]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索》.《现代法学》二00四年第六期。
      [六]陈学志,《侦察监视工作中应用刑事以及解的思索》.《中国刑事法杂志》二00九年第五期。
      [七]杜之平,《刑事以及解的检察思索》.
      http://www.jcrb.com/jcpd/jcll/二0一00七/t二0一00七二三_三九0三七二.html,正义网,二0一0-八-二二
      [八][德]伯恩特·许乃曼:《刑事制度中之被害人角色钻研》,《中国刑事法杂志》二00一年第二期。
      [九]例如,江苏省高档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划定》第一0条对于具有如下情景之1的公安机关不患上入行调处:(1)累犯、黑恶权势伤害别人的;(2)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诱发的;(3)情节严峻、影响卑劣,诱发民愤的;(4)其他不宜调处的。
      [一0]郭云忠,刑事以及解实证钻研观点撷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二00九年四月第二期.
      [一一]宋英辉等,我国刑事以及解实证分析.中国法学.二00八年第五期.
      [一二]宋聚荣,王鹏.论检察机关在刑事以及解中的职能定位--以山东省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为基础.中国司法.二00九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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