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2)
2012-09-02 22:49
从理论上说,控股股东只不外比其他股东在比例上享受更多的权力,而并非在权力的质量上有所不同;但事实上,控股股东的权力显著比普通股东的权力更加优越,并去去再入1步滥用其优越性,享受更为不公正的机会。表决权原本是为抉择股东南大学会整个的意思而被赋与的,表决权行使的终纵目的在于实现公司以及整个股东的利益。假设股东偏重个人利益而滥用表决权,将害及决议的共益性本色。在抑制多数决滥用方面,德国学者还发铺构成为了表决权行使的内在限制理论。德国学者以为,表决权也是带有法律义务的权力,其行使受社会秩序以及老实信誉原则的束缚,并且从股东共同的利益角度动身,考虑少数股东的地位也是多数股东的义务。夸张表决权行使的自由不能发铺到表决权的滥用[二]。可见,表决权的自由行使也并非毫无限制,遵守股份平等原则也不能完整遗弃股东平等的精神。
而且,股份平等原则其实不尽对于。筹资方式的发铺,使患上公司股份出现多样化,出现数种股份。当存在类别股时。更不能简朴地执行资本多数决。所谓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权力的股份。例如表决权股、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与无表决权股;普通股、优先股、偿还股份、转换股份等等。“类别股份”其实不是泛指不拘分类尺度的任何种类的股份,在国外它主要是指在财产权以及节制权内容方面有着显著判别以及差等的不同股份,既触及自益权,也触及共益权。这类差等可以是权力的有无、权力规模的大小、权力行使的前后等等。[三]详细说来,类别股份可以在赢余分配、股息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股份销除了或者以赢余冲销股份、股份合并或者因合并而分配股份、新股认购、股份转换的选择、权力处罚等方面拥有不同的权益,其中最典型的类别股就是普通股以及优先股。而所谓“类别股东”则是类别股份的持有人。
入行股东类别区别的实质是限制大股东的上风,维护弱势股东的利益。股东表决权原本是相互平等、同1行使,但既然是类别股,就存在类别权力,各种类股东的厉害瓜葛就会不同。在类别股东之间出现不可协调矛盾的情况下,这类大股东的专横更可以直接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于是,对于于在股东南大学会尤为决议事项中存在这类危险可能性的情况,除了股东南大学会决议外,还请求有可能受侵害种类股东们的决议,为此决议而召开的会议称为种类股东南大学会。种类股东南大学会的决议只是为使股东南大学会决议产生效劳而附加请求的要件,而其自身并非为股东南大学会,也不是公司的机关。[四]表面望来,执行所谓的类别股东表决好像与“股份民主”或者“同股同权”的公司法理念相悖,实际上在公司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时,承认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之间的差别,同时通过类别表决这类纠偏机制来施铺利益衡平作用,正是对于股份实质民主的尊敬。假设法律上没有创设类别股东南大学会这1机制,少数股东就没法抗衡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为其本身利益而入行的不公正表决。类别表决制度的合理性在于,类别表决是在关涉本身权益时由类别股东自己做主,其实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手腕。体现了真正平等以及自由的原则。所以,类别表决制度是在1股1表决权之外,从股东平等的条款中追求更精确、更科学的解释。
3、股东分类表决的立法借鉴
从现代各国或者地区的公司立法来望,1般均答应公司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尤为股,但请求发行尤为股的公司,须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尤为股股东权力义务优先或者受限的情况,否则,即为普通股。如美国《示范公司法》第六.二节划定,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有授权的情况下可设置“类别股”;《日本商法典》第二二二条答应公司就赢余分配、股息分配、剩余分配、以赢余销除了股份等,发行内容不同的数种股份,因而在日本就有优先股、劣后股及偿还股份等类别股的存在;《韩国公司法》第一五六条第一项划定,公司资本的1部门,患上为尤为股,其种类由章程定之。
浅议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