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5)
2012-09-02 22:49
第3,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的设计。分类表决制度要入步股东的代表性,理当避免出现出席股东南大学会的公众股东过少而导致表决结果可能丧失代表性的局面。例如二00四年底,参加剧庆百货临时股东南大学会的畅通流畅股股东代表股份为二八五万股,仅占畅通流畅股总股本六%摆布,其中华宝兴业持有的股份为一六一万股,已经经占到了参加投票股份的五七%。所以仅凭华宝兴业1家机构的反对于,就导致重庆百货增发的方案被否决。笔者以为,理当对于出席股东南大学会的公众股股东及所持份额的尺度设立1个“门槛”,对于没有到达必然尺度的则不适用公众股东表决制度。
第4,理当增添类别表决的透明度。在类别表决的制度下,1些机构投资者去去等闲构成畅通流畅股股东中的“1股独大”。为了增添类别表决的透明度,防止非畅通流畅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的合谋,理当在每一次畅通流畅股股东类别表决后披露前10大畅通流畅股股东的表决意见。将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置于中小投资者及媒体的监视之下。这样有益于避免机构投资者与非畅通流畅大股东之间的“合谋损害”。此外,还需要完美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给受损害的股东提供1个最后的营救途径。
总之,股东分类表决制度是1个综合的制度,需要齐全的配套措施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才能使大股东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现象患上到有效的遏制,以真正落实《公司法》自身所蕴涵的股东平等原则。
注释:
[一]刘俊海:《论股东表决权》,载《法律科学》一九九五年第六期,第六二页。
[二](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三九三页。
[三]徐子桐:《从银山化工案望类别股东表决》,载《证券导报》二00四年第二期。
[四](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0年版,第四三四页。
[五]《日本商法典》第三四五第一款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划定:“于公司发行数种股份情景,章程的变更的损于某种类股东时,变更章程除了应有股东全会决议外,还理当有该种类股东全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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