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

2012-11-01 21:04

关键词: 中华法系/本土性/农本主义/儒家学说/中兴

内容提要: 中华法系是发生于中华民族文化泥土上的原生法系。农本主义的经济形态、稳固的血缘地缘瓜葛、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和同1的多民族的国家形成,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发铺甚至司法实践拥有深入的影响。分析总结中华法系与传统国情的内在联络,非但可以正确地抽象中华法系的特色与发铺规律,而且对于中国特征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历史借鉴。
 
 
      1、中华法系与传统国情的内在联络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阅历数千年产生、发铺、转型的进程,而迄未中断,故其沿革流变无比清楚。非但如此,中华法系是发生于中华民族文化泥土上的原生法系,从未遭到外来法系的影响,既拥有独立性,也拥有典型性,其丰富的内涵非但适宜于中国的国情,也适宜于相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国情,故而有可能奉中华法系为母法,成为中华法系系统内的成员。
      中华法系与传统国情的内在联络与互相瓜葛可以概括以下:
      (1)中华法系与农本主义的经济型态
      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小农天然经济结构始终居于统治形态,而且自商鞅变法嘉奖耕战之后,农本主义更成为历代奉行的国策。中国所处的内陆性的地理环境也为农本主义政策的实行提供了客观条件。
      中国古代的重农主义,1是足食足兵的需要,2是稳定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商鞅说:“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墓从事于农。”(《商君子·农战》。)至于抑商的着眼点,除了往防止妨害务本之外,更首要的是保护专制主义的统治。在统治者望来流动的工贸易者比起被牢固地约束在土地上的农夫更难于节制以及更容易于玩忽法令。如同《吕氏春秋·上农》篇所说:“民舍本而事末利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
      农本主义的经济型态,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甚至司法均有深入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立法中,维护与治理农业生产1直是首要的内容。出土的公元前4世纪的《秦律·田律》便划定:“春仲春,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产荔,麛囗(卵)囗,毋囗囗囗囗囗囗毒鱼鳖,置罕罔(网),到7月而纵之。惟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历时。邑之囗(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庶民犬进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进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进皮。”《秦律》“仓律”、“厩苑律”中也有农业治理方面的立法。
      隋唐之后,颁布的《均田令》、《农桑课令》、《拓荒令》、《种植农桑法度》、《农桑条画》、《推行农林简明章程》等。都体现了应用法律的形势保证农业生产的入行,成为立法中的首要组成部门。
      与农业生产紧密密切相干的历法早在夏朝便已经构成。夏朝历法称为“夏正”。古书中说“行夏之时”,表明夏代历法对于昆裔的深遥影响。商代制订了比夏历提高先辈的阴阳历,有了明确的春夏秋冬之分,并设专官掌管历法。秦时,第1次颁行了全国同1的历法《颛顼历》。汉代,在历法上的杰出成绩是制定了《太初历》。其后,南北朝闻名的科学家祖冲之制订了《大明历》。唐代有《戊寅元历》以及《大衍历》。元代有《授时历》。明代有《大统历》。清代康熙年间聘请西方传教士制订《康熙永年历》,并由闻名历算家梅文鼎著成《古今历法通考》。
      中国古代历法非但起源早而且拥有相称的科学性,在当时世界天文历法史上居于先列。这是以及农业起源早,并以农为立国之本的国情分不开的。正因为如此,历代对于私造时宪历者均处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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