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2)
2012-11-01 21:04
在司法上,从周朝起便重农时,春夏之季非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不受理诉讼。《礼记·月令》所载:“2月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往桎梏约束,毋肆掠,止狱讼。”可以说是昆裔“务限”法的渊薮。唐《杂令》中划定:“诸诉田宅、婚姻、债负,起10月1日,至3月3旬日检校,以外分歧。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至宋代,《宋刑统·户律》特设“婚田进务”门,并引唐《杂令》,并附“参详”:“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10月1日之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3旬日住接词状,3月3旬日之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可见宋代于农历每一一年仲春初1开始“进务”,至玄月3旬日“出务”,在务限期内不患上受理民事诉讼,以免阴碍农事。
至清代,《大清律例》关于务限的划定更加详细:“每一一年自4月初1日至7月3旬日,时正农忙……其1应户婚、田土等细事,1概不许受理。自8月初1之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一]。但《大清律例》“条例”也作出下列变通划定“州县审理词讼,遇有两造俱属农夫,瓜葛丈量踏勘有妨耕作者,如在农忙期内,准其详明上司,照例铺限至8月再行审断。”[一]在非放告期内,“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现涉争讼清算稍迟必致有妨农务者,即令各州县亲赴该处审断速结……”[一]。另外,如产生抢亲、赖婚、强娶、田地界址、买卖未明等纠纷,“若不尽早审理,必致有争取之事”,影响社会秩序,则不受“受理期间的限制”[二](P.八-一0)。这说明清朝统治者从实践中熟识到细故如不及时解决,也会酿成事端。于是凡告“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2等,并罪止杖810。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一]同时也制止州县官于隆冬岁暮之际,“照农忙之例,停讼铺限……背者照例揭参”。
(2)中华法系与稳固的血缘地缘瓜葛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入进阶级社会的,于是宗法血缘瓜葛对于于社会以及国家的良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西周时代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不管国家组成、政治结构与国家活动,都以血缘与政治的2重原则为根据。入进封建社会之后,宗法制度当然不直接体现为政治制度,但宗法的原则、精神以及规矩却广泛渗入渗出于社会每一个家庭。随着儒家思惟被确以为统治思惟,儒家所提倡的伦常瓜葛更赋与宗法制度以新的势力巨子。尊祖敬宗的观念不然而保护宗族的精神力量,也是支持社会的道德支柱。
在中国封建的法律体系中,调剂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间权力义务瓜葛的伦理法,据有10分首要的地位,实在质在于通过保护家长权入而巩固君权。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拥有高度的稳定性是其它法系所不具有的特色。除了此之外,唐宋以来在较大的家庭中多制定家法族规,成为规范族人的行径准则。家法族规的主旨与内容,无非孝敬父母、尊重长上、友爱兄弟、辑睦相处、遵照国法、缴纳课赋等等,于是国家承认家法族规的正当性,是国法的增补形势。
除了血缘瓜葛外,在封建式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构成为了安土重迁的观念,这是维系农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安全的请求。由安土重迁发铺成辑睦相处的乡村社会的地缘瓜葛。早在儒家经典《春秋左传·隐公6年》中就有:“亲仁善邻,国之宝也”的记载。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望,要到达1个有序的融洽社会,天然离不开庶民居住生活的辑睦相处。《春秋左传·僖公103年》说:“救灾恤邻,道也。行道有福。”宋理学家王豫《蕉窗日记》有云,“治家严,家乃以及;居乡恕,乡乃睦。”邻里之间非但共同承担弥盗安民的政治责任,在财产的转移中法律也明文划定买卖田宅先族亲次邻右的人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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