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5)
2012-11-01 21:04
(4)中华法系与儒家学说的统治地位
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叫、诸说并存,至汉武帝“免除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盘踞统治地位。在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华法系拥有下列特色:
其1,以法律的形势确立“3纲6纪”。
所谓“3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6纪”,1为诸父、2为兄弟、3为族人、4为诸舅、5为师长、6为朋友。这非但涵盖了主要的社会瓜葛,并且规范了人与人相处的法则以及礼数。于是,季羡林先生曾经评论说“因为自有社会以来,必定要有1种规则来维系,不然的话社会就会乱78糟糕……《白虎通》的‘3纲6纪’把当时社会所有的人际瓜葛都划定了。”[一0](P.八七)在中国古代法律中,3纲6纪法律化为法典的基本内容,表现了中华法系儒家化的基本偏向。
其2,蕴涵“天下回仁”的人本主义思惟。
中国古代人本主义是1种相称理性的思维方式,其在法律上表现是为强烈的人文主义关怀。
(一)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明德慎罚”是西周治国的基本理念。由于“天命靡常”,“惟德是辅”,故倡导明德、尚德、敬德。至于“慎罚”则在于爱护民命,使刑罚患上中。这1理念经过数代儒家推演,发铺至汉代,构成为了彻底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法制指导思惟,并患上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认同。其原由就在于通过以德化民,将人们的思惟、行径纳进德治的轨道,借以预防犯法。同时,彰显法律本身潜在的教化作用,即所谓明刑弼教。如同儒家大师荀子所说:“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一一]《唐律疏议》入而将德礼与刑罚界定为“本”、“用”瓜葛,并以天然现象比喻其互相联络瓜葛密不可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需而成者也。”德礼重在导民向善,所谓“禁于将然以前”,刑罚重在禁人为非,所谓“禁已经然以后”。明太祖朱元璋从统治经验中熟识到“礼乐者治平之膏梁,刑政者救弊之药石”,惟有“以德化天下”,兼“明刑制具以齐之”[一二],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二)法致中以及,宽猛相济。《礼记·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当中,发而皆中节谓之以及,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以及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以及,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可见,在儒家经典中,中以及是最高的道德尺度,到达“致中以及”的境地就会发生“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神秘效果。中以及表现在司法上含有执法公平、正确、宽猛合于法度之意。《荀子·王制篇》说:“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以及者,听之绳也。”杨琼注曰:“中以及,谓宽猛患上中也”。“听”泛指处理政事、执法断案,所谓“以5声听狱讼。”为使法“致中以及”,必先兴礼乐,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又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以及。”[一三]汉时董仲舒还应用阴阳5行之说,阐明刑罚不中所带来的后果:“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蓄于上,上下不以及,则阴阳缪熬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一四]
法致中以及,除了寻求司法公正、宽猛适度,入而到达人际融洽、社会融洽之外,还寻求人与天然的融洽。儒家提出的“天地之大德曰生”[一五],天地“以生为道”[一六],表明作为个体的人是以及生生不息的天然界联络在1起的。儒家通过“天人合德”的阐述,入1步阐明了人与天然融洽的伦理道德基础。宋儒张载夸张“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1。”[一七]他所说“穷天人之际,穹古今之变。”就在于如何树立天然与人的融洽瓜葛。汉之后执行的秋冬行刑都旨在使司法顺阴阳、则5行、合天时,实现与天然的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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