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6)
2012-08-21 21:03
(四)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的关系
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表现为能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而能否达到这个目标,不仅取决于准则本身的质量,还取决于准则是否与环境相适应(王跃堂,2003)。会计的国际化是趋势,但这个过程应当是渐进的,也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因为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国情是什么呢?是上市公司治理不完善,是资本市场不健全,是审计职业道德建设还有距离等。当公司治理不完善时,弹性大的会计准则更易导致盈余管理;当资本市场以散户为主时,由于其专业知识水准的限制,对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甚于相关性,弹性偏大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他们无法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需要严密、可行,减少游离空间,像目前会计制度中对减值准备只规定计提种类,不具体规定计提标准就难免出问题。笔者认为至少一些大项,如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标准,原来还有一个一年期以内提取比率2‰—5‰的规定,但现在却完全放任自流了,从现在的实践来看,出台一个指导意见非常必要,如一年期以内的应收账款提取比率不超过5%、1—3年期为10%—30%、3年以上的为50%、采用个别认定法可提100%等。此外,按照财政部财会2002第18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计提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允许企业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的同时,采用个别认定法。但对于什么情况下采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债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一种情形。像这种规定,显然不够全面,建议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规范,如债务人处于资不抵债或破产清算、债务人消失、存在诉讼等明显会使应收账款的收回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法律要件时,才允许采用个别认定法。
不可否认,在西方国家,“会计艺术论”曾经流行,意指会计处理允许有大量的估计和专业判断,但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警觉,如另一位美国前SEC主席levitt早在1998就在纽约大学法律与商学院发表过题为“数字游戏”的演讲,猛烈批评某些低质量的会计准则给了上市公司过多的盈余操纵空间(汝莹等,2003)。美国会计学会2001年年会也指出:“现行国际会计准则(IAS)因允许太多选择而‘信誉不好’,完善现行准则将是一项艰辛的重任”(黄世忠等,2002)。尤其在安然事件后,美国国会2002年7月26日通过了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对现行的公司和会计法律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以加强会计监管,倒是值得我们借鉴。
像这种地方,需要予以明确却明显模糊,而有些规定,却显属武断,如财政部2001年12月出台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资产销售毛利在20%以内的部分可记入收入,超过20%后的部分则记入资本公积,且不论记入资本公积不妥,同样性质的销售毛利,若超过了20%却会分别记入不同的科目,不知科学性和依据何在?同样的会计事项所产生的现金流,只能归结为一项会计要素,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怎么可以一部分记入收入,一部分记入权益呢?就像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利息支出,也并不会将其与税法允许的该类开支分别记入不同的科目一样。这样做效果也并不好,通过将关联方交易操纵为“非关联方”(这实际上也不难),一样可以规避此约束,如天津磁卡在2001年通过两次转让原持有天津环球高新的全部(94%)股权,从名义上解除关联关系,从而使在2001年上半年销售给天津环球高新公司价值2.15亿元(销售毛利达1.31亿元,占当年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56%)的静态验钞机的交易不必因合并报表而抵消,也不受“关联方资产销售毛利超过20%即进入资本公积”的约束。再如,规定上市公司上缴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时,必须在实际收到退税时才记入损益,本来现行准则和制度更多地是体现权益发生制原则,但在这一点上却缺乏一致性,要求按收付实现制处理,如果规定上市公司收到的专项补贴需实际收到时才记入损益倒可以理解,但已经明确该上市公司享受税收先征后退的政策,难道政府退税有很大风险吗?如果担心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在年末争取政策,那也是税务部门的把关责任,假若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的“脐带”没有剪断,补贴的途径多得很,时间上也尽可以提早或推迟进行,除非会计准则规定退税和补贴乃至关联交易的溢价均不许记入收益,也记入“资本公积”。笔者认为与其这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如不“闭门造车”,让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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