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长管理专业化以及策略

2021-05-08 03:40

  想要更好的进行培养新一代的人才,那么首先必备的就是需要有一个一流的学校,并且也必须要富有现代思想和现代意识和技能的一流校长,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要实现学校管理的最佳效能,关键在于校长怎样管理学校。本文就针对校长管理的相关知识来一起探讨一番。


  第1篇:大学校长管理专业化中的政府责任转变


  凌健,刘洁(浙江工业大学现代大学制度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0023)


  摘要:在国家治理转型背景下,政府在大学校长管理专业化中的责任定位面临挑战,基于干部定位的管理逻辑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实际上使政府在对大学校长的管理中承担了无限责任。面对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政府应寻求有限责任的治理模式,以政府责任的有限性重新定位大学校长的专业化管理,选择合理的政策工具,实现政府管理大学校长由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的转变。


  关键词:大学校长;管理专业化;政府责任;治理转型


  在开启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的一系列政策后的十年间,政府开始反思和应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大学发展问题,并通过更加系统的政策进行修正。然而,在现实层面保障大学内外部实现良好治理的关键节点——大学校长的管理制度,却始终未能建立清晰的政策框架,对大学校长的选、育、留、用等基本问题仍然未形成专业化管理的良好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命题,为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在高等教育领域内,我们迫切需要完善高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这对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大学校长的专业化管理,尤其是治理转型背景下政府应担负校长管理的具体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基于治理的审视:大学校长管理专业化中的政府责任困境


  从实践层面来看,无论基于何种立场,我们都无法否认政府在推动专业化管理大学校长方面的努力;在不同阶段无论政府是有意还是无意,实际上的结果都呈现出其对大学校长的管理具有越来越明显的专业化特征。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基于大学校长的特殊身份,政府对大学校长的管理始终遵循双重逻辑:一个是符合大学组织的特性;一个是符合党管干部原则。首先,大学校长不仅是大学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往往也代表着大学的学术形象,作为举办者代表的政府和作为办学者的大学的组织关系决定了政府如何管理校长。新中国成立以后,大学被定位为高等教育事业单位,虽然在办学上受到政府的控制和各种干预,但始终被当作专业性的社会机构,仍然比较独立。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立了大学的法人地位,明确赋予了大学自主办学的基本权利。这实际上为政府管理大学校长内嵌了一个根本性的逻辑,即对大学校长的制度安排要符合大学组织的基本特性,要尊重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其次,大学校长被纳入党管干部序列,被当做政治家培养的基本对象,党对干部管理的政策直接规定了包括大学校长在内的所有被纳入干部序列的行政机关与各行各业党政人才的选、育、留、用的基本制度安排,这是政府管理大学校长的内在依据。一方面,大学校长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和行政级别,并由组织部门任命;另一方面,政府按照党的干部形式对大学校长进行评价和考核。早在197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明确要求高校党委以《意见》为依据确立干部考核制度[1]。


  双重逻辑下的制度安排实际上使政府对大学校长的管理承担了无限责任。一是明确对被纳入干部序列的大学校长的基本要求,即“又红又专”:“红”指的是必须表明其对党、国家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忠心;“专”指的是有专业能力,会做学问,能管好大学。“先红后专”强调的是两者的基本顺序,如在1987年的政策当中,明确规定考核校长要“重点考核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及履行岗位责任的实绩”*。二是被纳入干部序列的大学校长的一切事务由政府包办和全面控制。不仅仅是在什么学校工作,任期长短,采取什么样的工作方式等职务性事务,还有政治前途、经济待遇、医疗保障、退休与离职等个人性事务都由政府按照其所在干部序列的标准提供。三是被纳入干部序列的大学校长作为体制内成员,其政治问题、经济问题、职务问题、专业问题都不仅仅被当作个人问题,而且会使政府受到责任追究。在大学校长的管理上,政府采用一元化管理,所承担的责任没有边界。这容易导致校长出现个体卸责、效率低下(因政府全能,个人无法发挥超出标准的作用,干得多反而容易出问题,遵循不出事的逻辑就会更少地承担责任)等问题。而且,在这种管理下校长的升迁、考核、评价实质上是自上而下的,主要由上级政府决定,“群众公认”常常成了一句空话,这导致师生对校长进行监督的效力减弱,校长更倾向于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想方设法“创新”,千方百计“改革”,而不是扎根学校实际,真正造福学校。大学办学之好坏显然不只是大学自身的问题,在频繁责问大学的同时,人们也渐渐意识到政府在管理大学过程中存在责任模糊、方式硬化等问题。在201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原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此回应并指出:“原因有很多,究其根本,不在学生、不在教师,也主要不在书记、校长,而在教育管理部门,在于我们的管理理念落后、管理体制落后,以及由此带来的管理方式落后、管理能力落后: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政府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学校办学的积极性、社会参与的积极性……”[2]。很显然,客观审视教育治理中的政府责任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国家治理转型的语境下,政府应当确立有限政府的治理理念,寻求有限责任的治理模式,以政府责任的有限性重新定位大学校长的专业化管理。首先,政府要全新界定大学校长专业化管理的责任边界,促使自身从实际操控者、事务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向有效监督者、标准供给者的角色定位转变,以提高公共高等教育资源使用的效率。一般而言,社会对组织的角色期待决定了这一组织的责任框架和行动选择。治理型社会背景下的政府角色是多元治理结构中的一元,与社会和市场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政府是维护教育公共责任的最终责任人,但也只能是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之一,而不是高等教育治理权力的全部代表。政府必须在特定的协商机制下采取行动,承担着掌舵的职责和公正裁判的角色,督促大学将办学效益最大化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同样地,在专业化管理校长的过程中,政府也不应该再是校长资源的唯一提供者、校长管理的实际操控者、保姆型的事务监督者,不再是事无巨细、宏观微观全过程管理的全能者,而是为大学选择合适校长的标准供给者,对大学校长能否依法、合规、公开遴选并全身心对大学负责的有效监督者。政府应当选择以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为基本工具进行宏观调控,引入竞争机制,将具体事务交由学校和社会组织,将资源配置交由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要实现从直接管理者向间接管理者、从具体管理者向宏观监督者、从实际操纵者向调控者和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使多元治理主体的主张得以体现,使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得以满足,使学校发展更加遵循校情实际需要,以角色变迁实现政府从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的转变。其次,政府应改变以权力独占为基本特征的单一中心宰制模式,逐步向以权力共享为基本特征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在专业化管理大学校长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打破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权力独占格局,向多中心的权力共享者转变[3]。这一转变的实现,必须依赖权力的重新配置,即实现管理校长的多元化权力格局,避免政府单方行使无限权力。一方面,政府要不断弱化和转化专业化管理大学校长的权力。由于现代大学规模巨大、管理日益复杂,政府的有限理性难以达成在管理上面面俱到,事事合规律,所以必须将部分权力转化和让渡给学校和社会专门机构。如在大学校长的选拔上,由政府提供标准,但将选拔的具体操作和初始提名权交给学校,政府在选拔的过程中仅以利益代表的身份表达利益诉求;在大学校长的培训上,标准由大学行业学会组织提供,政府核定标准或审查标准是否合法合规,具体的培训过程交给市场;在校长的薪酬管理上,由学校按照市场机制提供,政府依法、依标准、依程序严格行使监督权,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高校要避免形成因政府管理缺席而导致的“权力真空”现象。政府在下放和转化校长管理权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和集中政府手中的部分权力,尤其是对大学校长管理的标准确定权、审查权和依法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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