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道德判断的领域性发展规律研究(5)

2021-05-08 04:16

4.3 中小学生道德领域价值判断的U型发展

研究表明,儿童和青少年用强制性、不可改变性和普遍性这三个标准来确定和定义道德。道德领域的问题被认为是强制性的,不服从于任意的变更,不取决于现有的规则或法律,不依赖于权威的规定,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社会背景,因此,儿童对道德问题的判断往往具有跨文化的一致性[7]169。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说,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他们对某些情境(涉及伤害或助人行为的情境)的道德判断之间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明显的“U型”模式。低龄儿童(7-8岁)和年龄较长的青少年(16-17岁)的行为选择更为相似。并且,比起那些处于儿童晚期(10-11岁)和青春期早期(13-14岁)的青少年,他们更可能明确选择符合道德的行为[11]。

从本研究结果看,我国中小学生对道德领域的价值判断,基本与特里尔(Turier)等人发现的“U型”模式相一致:在小学阶段和初三年级之后,他们都保持了较高的道德判断水平;而在初一至初二年级(12-13岁),则出现明显的低谷。事实上,我国众多教育工作者和家长已在教育实践中注意到这一现象,他们称之为初中生道德发展中的“退化”。对于这种道德“退化”,特里尔等人所作的解释是:年纪较小的儿童倾向于关注行为的道德含义,而很少考虑道德和非道德的细节特征。但是,年龄更大一些的儿童和青春期早期的青少年对社会和道德的理解日渐深刻,这使得他们能够注意到情境信息并将其纳入考虑,但这也令他们更有可能受到道德情境模糊性的干扰。模糊性的增长,使得儿童在面对道德情境时,最终所采取的解决方案更具变化性。即在严格的概率基础上,儿童面对冲突性情境时做出“非道德”行为的可能性提高了。斯梅塔娜(Smetana)等认为,有一个重要元素增加了这种情境的模糊性:青少年在个人事务领域同时发生的发展性变化。在青春期阶段,青少年对“个体有权决定自身事务”的意识会经历一个扩张和优化的过程[5]119-153。他们倾向于将“个人具有自我决定权”的观念,与“任何个人选择都是一种道德权利”的观念相互混淆。此时,会有更多的青少年认为选择非道德行为是一种个人权利。概言之,道德情境模糊性的增加,以及对个人选择正当性和选择权利的混淆,这两个因素,共同增加了该阶段学生在做出行为选择时忽略道德选择的可能性。

5 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以道德的社会领域理论为分析视角,以大样本测查的数据为依据,初步描述了我国中小学生道德判断的领域性特征。概括说来,在本研究条件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三条基本结论:(1)从小学三年级到高中三年级,学生对习俗领域问题的价值判断随年龄增长整体保持稳定;(2)中小学生对个人事务领域的价值判断,呈现出随年龄增长日趋偏离主流社会期望的趋势;(3)中小学生对道德领域的价值判断,随年龄增长呈“U 型”发展趋势,道德判断水平的低谷基本上在初一、初二阶段。

本研究中得到的这些结论,至少可以为我国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如下三点启示:第一,应尊重中小学生道德判断的领域性发展规律,对德育内容中的道德观念、习俗规范、个人事务做出区分,增加德育内容的清晰度和方向性。我国当前的中小学品德教育,融合了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规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乃至部分心理健康教育。从社会领域理论视角看,其中的道德教育着眼于公众普遍关注的“公平”问题和人类“福祉”问题,社会规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以社会习俗、制度公约为基石,理想信念教育、个性心理教育则建立在个体积极的自我概念和人格塑造基础上。本质上,这些德育内容分属于道德、习俗、个人事务三个领域,而学生在这三个领域的道德判断分别具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因此有必要采取具有“领域适用性”的教育策略。第二,应遵循中小学生道德判断的阶段性发展规律,抓住不同领域发展的关键期,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德育工作。例如,针对社会习俗领域的内容,要遵循学生发展的稳定性特征,做到以一贯之、久久为功;针对个人领域的事务,要注意学生随年龄增长日趋偏离社会期望的特点,对年级越高的学生,越加强相应的教育引导;针对道德领域的内容,要充分注意到初中阶段是一个关键期,应教导学生对道德情境做出综合性分析,指导学生正确区分个人权利与道德问题的边界,尽可能地减少学生对道德问题的误读误判。第三,应注意引导学生对不同的道德领域进行区分,学会按照不同领域的社会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事件或情境都可以清楚地区分为道德、习俗和个人领域。许多事件或社会情境往往涉及到多个道德领域,乃至隐含着相互冲突的多元价值观。例如,校园欺凌问题会同时涉及到惯例(习俗领域)、个人选择(个人事务领域)以及公平和伤害(道德领域)三方面。如果欺凌者把欺凌现象单纯解读为个人权利问题,就不会认为欺凌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是对他人福祉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者引导欺凌者思考,自己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公平或福祉”(道德领域)、是否破坏了“社会规则”(习俗领域),以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个人权利”问题(个人事务领域),就可能使其更为全面、深入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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