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改革成果进展评析论文(共2篇)(3)

2021-05-13 08:28


  2.研究主题分析。通过对高校档案部门发表论文的主题进行归纳和分析,笔者发现,论文研究的主题比较广泛,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档案现代化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研究、档案保护研究、档案信息化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其他等方面(见表5)。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1)论文研究涵盖了档案、档案工作、档案事业等各类档案现象,既有对传统纸质档案的研究,也有对新型载体档案的探讨;既包括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档案史学研究,也包括档案学应用理论的研究;既有对档案学科领域的研究,也有跨学科的分析。(2)基础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应用研究比较强,研究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联系。档案现代化管理及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是高校档案部门学术研究的热点,这与高校档案部门自身注重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改进档案工作方式方法及服务意识与能力不断提高有很大的关系。(3)近年来,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但是,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方面的研究却明显落后于高校档案部门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建设实践步伐,总发文为13篇,仅占总数的6.67%。(4)高校档案部门开始着手跨学科的研究与协作,如通过结合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来研究档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发文4篇,占总发论文数的2.05%。(5)高校档案部门顺应国家加强人才管理的需求,做好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理论研究。2014年开始,中组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高校档案部门以此为契机,特别是高校档案部门中内设机构包含干部人事档案室的高校,如泉州师范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等,他们注重加强了对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研究,共发表论文15篇,占论文总数的7.69%。(6)由于部分档案人员是从学校其他部门调入,职称评审系列为教育管理系列,在学术研究上体现为发表教育管理方面的文章。


  我们对教育部27号令颁布后,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学术研究的成果有了总体性的认识,也看到了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差距。这对于福建省高校档案部门充分挖掘学术资源,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推进档案学术人才的培养,进而带动档案学术水平的全面提升和福建省高校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第2篇:重大改革与学术研究之成果


  本社记者祁彪


  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核心是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问题。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并在会后就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而在此之前的2019年4月,民法典二次审议稿也已经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如今,随着民法典正式出台的时间不断临近,作为分则之一的物权编的编纂更加引人关注。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


  “从民法物权法的历史脉络与发展上看,于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物权编,系源于19世纪末期《德国民法典》的编纂。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废除涵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国民党政权的‘六法’,我国于较长时期内并不存在形式(狭义)意义的物权编(物权法)。2007年,由于物权法的颁行,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将由民法总则与涵括物权编在内的各分编分则组成,实乃标志着我国对民法典中设置物权编的再度明确与肯认。概言之,在现今,对于我国民法典之设置物权编,无疑应予赞同,并进而对之作出肯定性的评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彬说。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单位、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到2019年12月,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8年8月物权编一审稿一出,就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据了解,物权编一审稿共计20章、247条。


  陈华彬表示,虽然一审稿亮点颇多,但应当指出的是,尽管一审稿结构系统从总体上看并无不妥,即其具有明确、清晰、简洁与逻辑和法理体系较谨严的特征,但它缺少对一些重要事项的规定。换言之,一审稿结构系统较为简陋,尤其是其一些章名下的具体制度与规则设计缺少清晰的层次,也就是说规定较为笼统。譬如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的第2节“动产交付”,其下至少应分两节规定:第1节“现实交付”,第2节“观念交付”;第八章“共有”,其下至少也应分两节规定:第1节“按份共有”,第2节“共同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其内容与规则的设计较为简单,对取得时效、先占的规则未作规定。于用益物权部分,其尽管于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居住权,但其仍然缺少对典权的规定。且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章名下,也应至少设两节规定:第1节“一般(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第十五章的章名和内容仍然是现行物权法上的地役权制度及其规则,并未依循现今役权制度的最新发展潮流与我国社会及实务的切实需要而建构不动产役权规则及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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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编二审稿落实了“三权分置”制度。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资料图


  二审稿回应社会关切


  2019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物权编二审稿,并在之后再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而这次的二审稿,回应了很多社会关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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