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草案应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据此,物权编二审稿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在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同时,物权编二审稿还落实了“三权分置”制度。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删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而为了与当时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物权编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社会关切问题,物权编二审稿也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草案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与合同编草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呼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加强对业主维权的保障,增加一款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物权编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予以规范。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而为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赋予当事人更大自主权,物权编还简化规定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将二审稿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抵押合同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修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将草案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质押合同包括“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修改为“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同时,进一步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将草案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即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草案仍有完善空间
相比于一审稿,物权编二审稿进行了多处完善,但仍有许多提升空间。
比如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时,沈跃跃副委员长针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出两点修改建议。她建议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如下: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些出嫁、招婿、离异、丧偶妇女等集体成员权益受到简单“多数决”的否决,得不到落实。不少地方村民会议在涉及集体利益分配讨论时,往往依据村规民约中的不平等规定或通过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对出嫁、招婿、离异、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使其不能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此,做这样的修改以避免和解决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发生的侵权纠纷。
而王东明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完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到期规定,他建议删除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行政法规”的表述,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深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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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农村土地问题和宅基地问题等,呼吁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预留空间。资料图
此外,热议土地权益问题,一直是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分组审议的焦点,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样关注农村土地问题和宅基地问题等,呼吁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预留空间。杜玉波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第十一章“三权分置”的相关规定,建议做好过度资本化运作的防免规定,防止一些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利用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受托人进行炒作和投机。田红旗委员认为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也应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为此,他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三规定修改为“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针对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贾廷安委员建议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增加集体所有的土地,使规定更完整。
刘振伟委员建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预留空间。他表示,现在草案明确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体、客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都有涉及,但草案没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现在正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的是实现集体资产最大化利用、市场化利用,把集体的死资产变成活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之后,成员股权的确认、流转、有限处分等问题都将提出来,超出现有的一些规定。另外,民法总则已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为特殊法人,既然是特殊法人,就有法人财产权问题,这与物权编草案中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什么关系?他建议对此进一步研究,并预留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