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出台值得期待
而从物权编二审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至今,围绕物权编草案的讨论和建议从未停止,这也让物权编最终的出台更加值得期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表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法不可无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自说自话。如果说合同编兼顾中国国情和世界市场的运行规则,那么,物权编则更多的是反映、固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物权编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适应中国社会改革、前进的现实,满足中国社会生活对于物权制度的实际需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其中有关物权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及具体规则;对于现行物权法及其他单行法有关物权的制度及规则与物权编之间的关系,执行“既不推倒重来也不照单全收”的方针。
“物权编编纂应坚持将与物权相关的重大改革政策法律化,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在此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多地设置物权的种类,至少包括居住权、典权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等物权类型,同时物权编编纂还应该是对其他物权法律制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崔建远说。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王利明也一直保持对物权编编纂的关注,并积极提出建议。比如他曾就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问题提出建议。
所谓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是指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同时担保同一债务的情形下,当某个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依法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混合共同担保在金融领域被广泛采用,各个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不仅关系到担保人权利的保护,也会对金融的繁荣与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然而,我国自1995年担保法颁布以来,有关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权问题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中,关于是否应当规定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权,争论仍在继续。
王利明认为,合同编草案共同保证追偿权规则与连带债务制度无法解决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权问题,物权编应当明确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这样做符合公平正义理念,有助于分散风险从而鼓励担保,同时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也符合域外立法的通行做法。
王利明还主张物权编中应完善共同担保追偿权的应然路径,同时该路径应当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各个担保人原则上应当平均分担担保责任。而例外情形下应按担保的债权比例分摊,并且确定追偿权一次性用尽原则。
令人欣喜的是,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中,物权编三审稿又进一步完善了。
比如物权编三审稿在二审稿的上述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明确提出,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在此前二审稿的规定是: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针对二审稿中“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有的专家学者、单位建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在此次三审稿中,采纳了上述建议。
一部法律的完善,集合了诸多人的智慧和精力。作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的编纂更是集合了举国智慧和精力。令人值得期待的是,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编纂历程来看,物权编的出台正走在正确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