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3)
2012-08-27 23:41
塞尔认为,表达施事行为的语句具有一个典型的逻辑形式:F(p),p是施事行为的命题内容,而这个内容是与一定的语力(F)相伴出现的。他说,在绝大多数用以完成施事行为的语句中,都包含有一个标志命题的成分和一个标志施事行为的成分。如在“我答应我要来”这个语句中,“我要来”标志命题成分,“我答应”标志施事行为成分,即标志这个语句具有的语力。
根据命题这一构想,塞尔把奥斯汀的说话行为进一步分成了话语行为和命题行为。话语行为指的是说出单词、句子这一行为,命题行为指的是通过所指词语和谓词所实施的谈及或论述这两种行为。塞尔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1)说话本身构成的话语行为;(2)指称和述谓,即命题行为;(3)施事行为;(4)取效行为。塞尔认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理论,说话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施事行为方式。他认为实施言语行为有两种规则:规约规则和构成规则。规约规则制约现已存在的或独立存在的行为方式或活动,如礼仪规则制约着独立于这些规则而存在的人际关系;构成规则不仅仅是对行为方式起制约作用,而且创造或解释新的行为方式或活动,如足球或下棋规则不仅仅对踢足球或下棋有制约作用,而且为进行这些活动创造了可能性。构成规则是内在的语义规则,对施事行为起制约作用。。塞尔认为,通过话语实施一个施为性的言语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他从言语行为的合适条件中抽象出了四条必要条件:a.命题内容条件:规定话语的命题内容部分的意义。b.先决条件:规定实施言语行为的先决条件。。.真诚条件:规定保证言语行为真诚地得到实施的条件。d.基本条件:规定言语行为按照规约实现某一目的或意图的条件。
在施为言语行为的分类上,塞尔认为奥斯汀的分类只是对施为动词的分类,而不是行为的分类。于是他在对单个施事行为进行12个方面的区分后,将施为性言语行为分成断言、指令、承诺、表态、宣告。
塞尔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基本单位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属于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而语言的形式和功能又不是一一对应的,一句话可以同时具有几种功能,一种功能并非只能通过一种句式才能得以实施。哪一种是说话人意欲的?听话人又应该如何来理解呢?例如:Can you reach the salt?这个句子要表达的意思不能只按照词项的字面意义去理解,也不能根据句子形式以为话语的语力就是“询问”听话人是否具有做某事的能力。这个话语实际上是一个用以表达“请求”这个言语行为的典型结构。塞尔于是认为,这样的句子所表达的就是间接言语行为,即通过实施一种言语行为来间接地实施另一种言语行为。
在言语行为交际中,如何实施并理解这种间接的言语行为呢?塞尔认为,言语行为作为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具有规约性,但仅仅具有规约性不够,言语行为交际的双方还必须具有共同的背景知识(语言的和非语言的),听话人具有一般的分析推理能力。另外为了很好地理解间接言语行为,还必须借助言语行为理论和会话含义理论。于是塞尔将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和非规约性两种。。
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即指对“字面意义”做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这类间接言语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惯常使用的标准格式。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应用,主要出于对听话人的礼貌。间接施为言语行为比直接的施为言语行为多出来的不是句子意义,而是说话人的意义.或意向。如;Could you please be a little more quiet?字面上是询问,但按照常规,却是发出指令。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如:a. 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 b. I have to study for the exam.借助会话合作原则、言语行为理论和所处的实事背景信息,依次可推断出b是在拒绝a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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