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6)

2012-08-27 23:41



    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言语行为理论从哲学、认知、语义等方面进行了深人的分析与探讨,如:何兆熊(1988)、段开诚(1988),顾曰国(1989,1994)、束定芳(1989)、张绍杰(1989)等等。有些学者运用言语行为理论对汉语语言进行分析研究,讨论汉语施事行为的表示方法,涉及汉语句类与言语行为类别的关系和汉语显性施为句表达式的结构及其特点。也有的学者讨论了汉语间接言语行为的分类,并对其间接语义和相应言语行为目的的推导进行探讨。刘焕辉深人讨论了汉语言语行为问题,提出汉语的七种基本言语行为方式及言语行为实现的若干条件等等。有些学者将言语行为理论应用于汉外对比等研究中。
    但在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必须关注的问题。李昌年(1997)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在人类行为模式与言语行为理论的对应以及目前在言语行为方式形成原因方面的研究上还存在缺陷。他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对直接言语行为和虚假性言语行为形成的原因解释力不够;表述(以言指事)与施为(以言行事)的联系规律研究不够深人;有些施为动词的施为意义在语句中会发生转化,促使其施为意义转化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类的语句其施为意义不是通过施为动词来表达的?一个语句的施为意义不一定是单一的,没有施为动词的施为意义是靠什么手段来显示的呢?李昌年认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还应研究以艺术性言语形式为特征的修辞式间接言语行为、以模糊语的运用为特征的模糊式间接言语行为和以听话对象暗中更换为特征的指桑骂槐式间接言语行为。而且言语行为研究尚未涉及到虚假性言语现象领域。
    塞尔在言语行为理论发展的后期,将言语行为的研究局限于人的大脑机制(即心智),忽视言语行为是一种人类的社会交往活动(即社会性)的特点,没有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研究,导致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走进了胡同。奥斯汀认为从施为式与叙事式的区分转向言语行为中的说话行为与施事行为的区分使他从特殊的言语行为理论转向了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但塞尔对施事行为的研究也只是局限在对施事行为动词的孤立研究上。然而除了如承诺、警告、命令等施事行为动词外,还有许多其它动词也可用在言语中使言语具有施事行为功能,一个动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有不同的功能,在同一语境中也可具有多种功能。另外,即使没有动词的话语,也一样具有施事行为功能。如“what!”可用来表示惊讶、警告等等。因此话语具有言语行为功能或潜势,一旦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这种言语行为潜势即得到实现。。“言即行”意味着所有话语均能做事,并非只有施事行为动词才能用来做事,间接言语行为等也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认为在这方面,言语行为理论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即将言语行为中话语的功能等同于话语中施事行为动词的功能。而事实上,言语行为中的话语完全可以没有所谓的施事行为动词。而且奥斯汀的演讲名就叫(如何以言行事) ("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而不是《如何以施事动词来行事》就说明用来行事的并非只有施事行为动词,而是所有的词语。连奥斯汀自己也说:“以前我们需要一张显性施为式动词表,但根据更为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我们现在明白我们需要的是一张话语施事功能表。”Leech说我们分析施事行为动词时,我们在处理语法问题,但当我们分析话语的施事功能时,我们处理的是语用问题。。但是奥斯汀和塞尔却错误地认为对施事行为动词的语义的详细分析可导向对施事功能的理解。这是一种动词中心论的表现。塞尔等人还没有真正将言语行为理论当作行为理论的一部分来研究,还没有将言语行为理论推进到言语行为的语用理论,还只是局限在言语行为的句法和语义理论,没有跳出真值条件语义理论的园囿。如塞尔说语力的表示方法包括词序、重音、语调模式、标点、动词的语气及所谓的行为动词,同时他又说通常在实际言语情境中,语境会使话语的施事功能十分明确,不必要借用合适的显性施事功能标示词.这一切都表明言语行为的研究必须上升到语用行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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