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4)
2012-08-27 23:41
后来塞尔还把他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扩展到解释“小说语篇”、“隐喻”、“字面意义”和“所指和归属用法”。塞尔从研究言语行为的话语的字面意义和话语的施为意义出发,进而研究话语的意向性与言语行为之间关系,认为语言基本上是社会现象,语言本身就构成了社会事实的部分,语言的意义来源于心智的意向性,强调社会规约或使用惯例在言语行为中的作用。
塞尔和范德维肯于1985年提出了语力逻辑理论,其主要目的是使语力的逻辑特性形式化,研究人类语言所有可能实现的语力。塞尔区分了语力的七个主要成分:语力目的、目的的力度、完成方式、命题内容条件、准备条件、真诚条件以及真诚条件力度。他认为,确定了语力的这七个成分,也就确定了语力。塞尔用F(P)来表示简单施事行为,F指语力,P指命题内容。复杂的施事行为,如两个以上简单施事行为的组合,表示为(F1(P1)尽F2 (P2));语力否定形式表示为一F(P);条件实施行为则表示为:如果P,则F (Q)。塞尔认为语力的目的是有限的(断言、承诺、指令、表态、宣告五种目的),每一目的都有一种相应的基本语力,它没有特殊的完成方式,各种力度均为零,它的各种条件都是最基本、最一般的;通过对这些基本语力的完成方式、各种力度、各种条件进行调整或修改,可以构建出所有其它语力。语力逻辑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语力制约。语力制约指的是说话人在一定语境中成功地执行了某种施事行为,同时又会受制于另一种施事行为。
三、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之处
奥斯汀认为施事行为是规约行为。但事实上,自然语境中的施事行为与仪式、典礼这种高度程式化的语境中的施事行为绝然不同,而且规约性更小。现实生活中只有小部分施事行为是规约性的,他关于施事行为是规约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
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奥斯汀把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等同于对施事动词的分类。他只是假定这两者之间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并不是客观事实。如“announce"(公布)是一个施事动词,但不代表一种施事行为,只表明做某一施事行为的方式。而且分类的各个类内部内容庞杂混乱。如表态行为类就包括了感谢、道歉、赞扬、祝贺、怜悯等等,纷繁混杂。另外一点是奥斯汀犯了行为等于效果的概念谬误。顾日国(1994)说要判断说者是否做了某一取效行为不能不考虑他的动机和意向,奥斯汀忽略了这一点。他认为这种谬误的产生是因为奥斯汀用因果关系来解释效果的产生,把话语产生效果解释为因引起果。孙淑芳(1998)也认为正是因为奥斯汀在对取效行为的概念将行为等同于效果,所以导致后来一些学者对取效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赵敦华(2001)认为奥斯汀对表达语义行为(即说话行为,笔者注,以下两点同)谈得极少,也没有深人探讨完成语旨行为(即施事行为)与取得语效行为(即取效行为)的关系、意义与句法对完成意旨行为(即施事行为)的限制等间题;认为奥斯汀的思想重区别,不重比较、联系,分析有余,综合不足。 据顾日国(1994),国外学者对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评判主要集中在:言语行为的充分和必要条件与构成规则;行为、句子、句义、语力;言语行为与会话分析三个大的方面。他认为,塞尔经常把句义决定行为的两层涵义即句义界定行为的性质和句义帮助听者确认说者所做的行为混为一谈。另外话语实际语力与说者所用语力是有区别的,塞尔并未加以区分。
言语行为理论是建筑在一行只需一言这个前提上的,而在实际会话中却不是这样的,一行往往要多言去完成;言语行为理论只注重研究施事行为,对会话必然涉及到的取效行为却视而不顾。作为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取效行为在言语行为理论中一直未得到应有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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